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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经营矛盾 村主任驾车撞死他人

    时间:2018-12-25 17:27:33  来源:  作者:

    年仅三十岁就成为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胜利村村委会主任,同时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母亲湖经营快艇水上项目,赵同(花名)可以说无论是官场还是生意场都干得春风得意。但是,他也因此变得很霸气。

    仅仅因为在经营过程中与别人产生矛盾,赵同竟驾车故意将对方撞倒碾压身亡。近日,记者了解到此案已终审判决,虽然赵同赔偿死者家属180万元获得谅解,但仍旧被法院宣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因经营产生矛盾

    赵同是营口市人,大专文化,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承包了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母亲湖快艇项目,每年夏季是经营旺季,但是整个母亲湖并不是他一个人有经营项目,陈某也在母亲湖做生意,他承包的是垂钓项目。

    一个是钓鱼,一个是驾驶游艇,一个需要静,一个需要动,赵同与陈某因此无法和谐相处。一次,赵同的游客在乘坐快艇过程中,赵同剪断了垂钓者的鱼线,陈某得知后非常气愤,认为赵同是故意针对他家挑衅。

    不久后,赵同家的工人想钓鱼,没与陈某打招呼的情况下就拿着鱼竿到湖边垂钓,陈某得知后将鱼竿折断了。“他们太欺负人了,钓个鱼也不让,我该怎么办?”工人问赵同,赵同就说,“你手里有刀你怕啥,你拿刀吓唬吓唬他去”。于是工人在赵同的指使下拿着刀追砍陈某,但未造成流血事件。

    村主任驾车撞死他人

    赵同的气并没有消,矛盾也没有得到解决。当日下午,赵同随后召集了几个人上了他的一辆悍马越野吉普车,他说去好好教训一下陈某。

    赵同驾驶吉普车来到陈某经营场所附近,并没有下车,在路边停了片刻后,突然驾车故意冲上湖边绿化带,将站在绿化带内草坪上的王某直接撞到了树上。随后,赵同又向后倒车,又再次撞了过去。

    陈某因被机动车撞击、拖擦及碾压胸腹部、肢体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赵同撞人后拉着其他几个人逃离现场,在逃亡的一个月时间里他两次换车,但最后又回到营口市藏匿在一间出租房内。

    2016年10月1日1时许,赵同在营口开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检查机关指控赵同犯了故意杀人罪。案件审理期间,2017年5月15日,赵同赔偿被害人陈某亲属人民币180万元,被害人陈某亲属表示对赵同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表示不再追究赵同的刑事责任,并向侦查机关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认定被告人赵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悍马越野吉普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赵同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量刑重。赵同辩解称:“案发当日自己驾车前往陈某经营地点是想进行商谈和解,撞人是因为到达现场后陈某一方先持棍棒将其驾驶车辆玻璃打碎,我是在想离开现场过程中,意外撞倒了陈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此案认为:相关的十几位证人证言均证实赵同本可以开车驶离现场,但其开车冲上路基撞人,随后才驾车逃跑,其将车开上草坪并不是驾车逃离的路线。在逃跑过程中车才被砸,上述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驾车撞击被害人致其死亡的主观故意,因此对上诉人赵同及其辩护人所提此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赵同不能正确处理生产经营中与被害人之间产生的矛盾,在指使他人持刀追砍被害人未果后,又故意驾驶机动车辆冲撞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一人死亡,应依法惩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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