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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各开发区管理机构不再承担社会管理职能

    时间:2018-10-16 20:55:59  来源:  作者:

    日前,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开发区条例》。10月12日上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条例》的通过情况。

    与会上表决通过的其他《条例》不同的是,《辽宁省开发区条例》的立法工作本不在今年的立法计划中,然而按照辽宁省委要求,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决定今年制定这部法规。10月11日,该《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通过。

    目前,辽宁省开发区分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等多种类型。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实现特定发展目标和方向,具有明确管辖边界和管理范围,享受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等具有开发区性质的各类园区。

    《条例》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提供投资服务。除代管乡镇、街道的开发区外,原则上不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此外,开发区推行“管委会+公司”的运行机制,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区的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工作,运营公司负责开发区土地开发、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

    《条例》中还提到,开发区财政实行单独核算,有关部门需建立完善的财政管理制度,所编制预算应当编入所在行政区域的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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