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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2019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新闻发布会实录

    时间:2020-07-04 18:45:49  来源:  作者:

    新闻发布会现场

    4月3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举行辽宁省2019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徐光: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我是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处长徐光,欢迎大家参加我们的远程新闻发布会。

    3月23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分别在各自的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联合发布了2019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正式启动我们所称的清洁生产强审工作。

    为了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并监督企业开展工作,先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背景介绍,然后再回答大家的提问。

    第一,什么是清洁生产?

    1993年《中国21世纪议程》中提出的定义:“所谓清洁生产,是指可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以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生产方法和措施,其实质是一种物料和能耗最少的人类生产活动的规划和管理,将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或消灭在生产过程之中。

    通俗地说:所谓清洁生产就是利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清洁工艺,通过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生产方式,在科学而高效的管理组织下,生产清洁的产品。

    第二,为什么要强制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这一条是对企业从事生产、服务的普遍性管理要求,标准比较宽泛、原则,清洁生产审核也相应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在该条款中,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形,有三种情形中任何一种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一种情形是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第二种情形是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第三种是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把第一类企业简称为“双超”企业,第三类企业简称为“双有”企业。这就是我们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依据。

    本批发布的强审名单共有44家企业,均为2017-2018年期间出现过双超问题、目前处于生产状态,且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第一批纳入名单的企业并不是辽宁省应当开展强审工作的全部企业,只是第一批,我们各职能部门将根据分工、强审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调整管理方式,针对不同企业类型、不同的时段,适时启动第二批,甚至更多批。

    第三,辽宁省过去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辽宁省从2006年开始,每年发布一批全省性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据统计,2006年-2018年,共有2043家企业纳入名单。通过强审,企业共实现经济效益725,607.79万元,实现节水10596.59万吨、节电156078.53万度、节约标准煤13706.39万吨,减排废水13578.14万吨、化学需氧量49477.65吨、氨氮1453.65吨、二氧化硫163905.03吨、氮氧化物82806.94吨,较好地发挥了环境对经济的优化作用。

    第四,第一批名单是如何确定的?

    2016年7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38号令,联合发布的规章《清洁审查审核办法》第九条,对强审名单的确定程序做了详细的要求: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按照这一规定,2019年7月16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启动2019年度强审工作的文件,各县、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确定并逐级上报名单,经过省级审核、汇总,再由市、县级环境与发改部门再次复核、确认,并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任务需求、目前疫情防控工作的特点,按照先“双超”、再“双有”,分批推进、各有侧重的原则,确定并发布了第一批强审企业名单。

    第五,纳入强审名单的企业应该开展哪些工作?

    两部门联合发布的《通告》中,明确提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一个月内公示信息。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执行标准、是否达标排放等内容。二是两个月内启动审核。就是企业要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规定,正式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如组建内部负责审核工作的团队、制定工作计划,查找问题,研究整改方案等等实质性工作。三是一年内,实施、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报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企业不按要求完成强审任务有什么后果?

    列入名单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列入名单的企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先介绍这些,下面欢迎媒体朋友提问。

    新华社:

    1.为什么要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它的意义和价值在哪?

    本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相关规定,发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是法定的三类强审对象之一,针对特定时段里的双超企业,区别于自愿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也区别于另外两类原因开展的强审。

    如果不开展这项工作,从监管部门角度来看,是监管不到位,没有切实履职尽责。从企业角度看,是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构成违法。所以,清洁生产促进法对相关违法行为都规定了罚则。

    2.这些企业成立之初不是有环评审批么,为什么还要另搞一套审核?

    第一,清洁生产审核和环评审批发生的时间不同。环评审批属于事前审查,目的是防患于未然,针对新扩改企业,防范的是未实际开展的生产行为。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的是生产中的企业,双超的强审针对的更是已经发生了超浓度或超总量排放违法行为的企业,是老企业。第二,企业覆盖面不同。环评针对全部新建企业或企业的重大改扩建活动,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只针对法定三类企业。第三,评估方法不同。环评是完全的预演,根据企业拟开展的活动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确定采取的措施,实现达标排放。理想状态下,如果企业高质量完成了环评审批,在实际生产活动中严格执行了环评审批要求,就不会因为双超问题而被要求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当然,如果是因为“双有”或者能耗物耗问题而被要求强审,不属于本批次强审范畴,我们会在相关工作开展时再介绍,算是系列答疑。

    3.公布的企业名单显示都是污染物浓度超标,给这些企业一年时间完成审核,这期间企业是停产整顿还是继续超标排放?

    我们这一轮审核,针对的是2017、2018年期间发生过超标排放行为的企业,不等于说企业的超标行为持续到现在,每天24小时。是停产治理还是边生产边治理,也不实行一刀切,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停产治理程序有相当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一事一议,一企业一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保法都有相应规定。但是对企业来说,清洁生产促进法并不能排除其他法律法规,清洁生产审核期间,如果在保持生产状态下继续超标排放,很可能还要面临严重的超标行政处罚。企业需要综合分析研判、查找超标原因、制定并实施最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4.审核会否增加企业负担,如何兼顾环保和经济发展双赢?公布的一些企业是供暖等民生企业,整改会否影响供暖效果?

    我们发布名单的时间是3月下旬,纳入名单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完成时限是一年之内。而我省的供暖季节是每年的4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所以肯定不会因为清洁生产审核影响供暖。

    审核不会增加企业负担。审核由企业自主组织进行,任何监管部门无权向企业指定、推荐评估技术单位,推销产品或设备,由环境部门依法组织的评估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所以,不会因为审核增加企业的费用。相反,企业通过审核实现达标排放,避免支出罚款这一违法成本;通过改进工艺、技术,节能降耗,客观上降低资源消耗成本。还可以改善企业形象,减缓与周边群众的矛盾等等。

    中环报:如果不完成指标,是不是会封厂?

    因为超标排放,才会纳入本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强制企业针对问题自我查找超标排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通过采取系列技术、管理手段、措施,一年内实现达标排放。如果审核期满,还不能达标排放,不仅是未完成审核任务,还证明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在继续,可以视为违法情节严重,必然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中包括罚款、停产治理、甚至关停。

    中环报:这个审核就是企业自己对自己审核?

    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保部联合颁布的38号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这里规定的很明确,企业是审核主体,政府部门不能喧宾夺主。但是这不意味着都是企业说了算,比如确定强审名单,就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但是要告知企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企业无权拒绝。如果对被纳入强审名单有异议,企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在被纳入名单后,如何具体开展审核,完成审核任务,是企业自己组织一套人马做审核,还是委托专家、其他机构做,就是企业的自主权范围了。但是企业必须完成规定动作,比如一个月内公示信息,两个月内启动审核,一年内完成审核任务并提交报告,达标排放。每一条不完成,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辽沈晚报:这些企业要具体怎么个清洁法呢?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标准?

    因为双超而被要求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完成审核任务最硬性的考核指标就是通过审核,查找超标排放原因,制定并采用有效措施,实现达标排放,而且应该是稳定的达标排放。具体的评估验收标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环办科技[2018]5号)中做了明确规定,比如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真实、方法是否合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否能如实客观反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情况、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水平是否得到改善、选定的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能支撑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在规定的期限内是否实现了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等等。

    网易新闻:“双超”企业对生态环境主要有哪些影响?政府如何引导,怎么监督?

    “双超”企业直接向环境超标排放污染物,对水、大气等环境质量直接造成负面影响,从大局上影响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按期完成、影响所在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具体到可能对周边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我就不一一列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各部污染防治法都有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明确规定。为了落实这一职责,从分工上,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以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从监管方法上,可以说是奖惩并举、软硬兼施。既规定了对“双超”“双有”等三类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又规定了其他企业的自愿性审核。从资金投入上,从中央到地方,规定: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等等,还有很多相关技术、政策支持条款。

    监督手段上,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企业诚信体系监督等等,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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