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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盘锦男子网上约人实施绑票 被警方一锅端

    时间:2019-11-02 17:45:42  来源:  作者:

    本报讯(张振山 记者 范铁宝)生意人汪某,因做生意赔钱无法偿还,遂萌生绑架想法,意图通过赎金来获取巨额钱财。汪某通过贴吧发送帖子,寻找到几个铤而走险之人,准备共同实施绑架。让汪某等人没想到的是,通过网络邀约前往盘锦实施绑架勒索一事,竟被网安部门截获,他们先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1979年出生的汪某,家住兴隆台区,是一名生意人。几年前,汪某因做生意赔了一笔钱,而后无法偿还,遂萌生绑架想法,想通过赎金来获取巨额钱财。2018年4、5月份,汪某通过贴吧发送一个帖子,标题为“2018一票上岸”,并留下本人微信号,想通过此方式寻找共同实施绑架的同伙。同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汪某通过网络联系上李某、邢某一起来盘锦实施绑架,而后李某又通过网络联络上姬某。随后,李某、邢某、姬某先后来到盘锦与汪某会合,汪某说绑架目标为经常出入某会所玩麻将,并开豪车的老板。同年9月14日至9月29日间,李某等四人多次来到某会所附近踩点,并锁定绑架目标为辽L×××××车主。于是,李某等四人多次对辽L×××××进行跟踪,想以车辆肇事碰撞的方式实施绑架。其间,汪某、李某、姬某、邢某购买了尼龙绳、帽子、手套、刀等作案工具,后因汪某、姬某、邢某对李某有意见并产生分歧,汪某、姬某、邢某三人先行离开盘锦,到外地寻找新的作案目标实施绑架。汪某等三人离开盘锦后,李某又通过网络纠集江某、苟某、乔某等人来到盘锦,与其一起继续实施绑架。同年10月2日、3日,江某、苟某、乔某先后与李某会合。次日,胡某来到盘锦与李某会合后,商量绑架目标、方式及准备哪些作案工具,而后来到某会所附近进行踩点。10月6日,胡某购买了作案工具水果刀和胶带,然后与李某一起来到某会所附近进行踩点,准备实施绑架。让汪某等人没想到的是,通过网络邀约前往盘锦实施绑架勒索一事,竟被网安部门截获,这些人先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李某、姬某、邢某、江某、苟某、乔某、胡某经预谋意图通过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李某、姬某、邢某在盘锦共同实施绑架犯罪中,准备犯罪工具、锁定犯罪目标并进行踩点、跟踪目标车辆,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已经对被害人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控制人质,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姬某、邢某、江某、苟某、乔某、胡某具有的各个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六被告人减轻处罚。2019年6月20日,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姬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邢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江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苟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乔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胡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折叠式水果刀一把、单面尖刀一把、尼龙绳六条、钳子一把、胶带二卷、手套五副、帽子四顶、手机八部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汪某、李某、姬某、邢某、江某、苟某、乔某均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基本相一致,并有原判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期间,上诉人汪某、李某、姬某、邢某、江某、苟某、乔某及其辩护人未提出支持其上诉理由及请求的证据材料,本案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汪某、李某、姬某、邢某、江某、苟某、乔某及原审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欲通过捆绑的暴力方式绑架他人索要财物,上诉人汪某、李某、姬某、邢某、江某、苟某、乔某及原审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故对上诉人汪某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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