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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一医院诊断不及时 女子治疗无效死亡

    时间:2019-05-26 09:33:15  来源:  作者:

    女子发烧多日不退,于是独自到我市一家三甲医院就诊,最初医院诊断女子患心肌梗死,后来修订诊断为重症病毒性心肌炎,10多天后,女子不幸去世身亡。经鉴定,医院存在确定诊断不及时的医疗过错,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9万余元。

    诊断不及时,女子治疗无效死亡

    2017年4月5日18时许,杜女士因发烧多日不退,身体不适,于是独自到市内一家三甲医院急诊治疗,当时被诊断为心梗,医生要求杜女士住院治疗,但杜女士坚持要求回家,医生根据杜女士要求开具口服药物,杜女士当天回了家。

    第二天上午,杜女士因胸闷、身体不适再次到该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冠心病急性高侧壁心肌梗死,杜女士被收住院,予以心肌梗死治疗。

    2017年4月7日9时许,杜女士出现呼吸困难、休克症状,经急救后,转入内科ICU继续治疗。此次确定诊断为冠心病急性高侧壁心肌梗死、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急性左心衰竭、病毒性心肌炎不除外、心源性休克等。因治疗需要,杜女士被转入外科重症病房,经治疗后,不见好转。

    2017年4月8日,杜女士的诊断被修订为重症病毒性心肌炎、心源性休克等。杜女士在外科重症病房治疗过程中,于2017年4月17日20时1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重症病毒性心肌炎、心源性休克。

    医院承担一成责任,赔偿9.4万余元

    经鉴定,医院存在确定诊断不及时的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杜女士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轻微责任。杜女士家属认为,由于医院对杜女士疾病的误诊,延误治疗,错过对病毒性心肌炎的最佳治疗时机,致杜女士死亡,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家属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鉴定意见,法院酌定医院对杜女士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

    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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