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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朝阳一医院使用无检疫及合格证明医疗器械 被罚款29.5万

    时间:2019-05-11 22:26:07  来源:  作者: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喀左)第四人民医院使用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合格证明文件的超声诊断仪,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被处以29.5万元罚款,违规超声诊断仪被没收。

    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医院影像科正在使用的标示“品名GE,标称型号Voluson 730 por”的超声诊断仪(即四维彩色超生诊断仪),与《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查“1018”专案涉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通知》文件中的翻新医疗器械型号相符,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并以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朝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喀左第四人民医院于2012年以59万元的价格与“沈阳维东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采购超声诊断仪。调查过程中,该医院只提供了“沈阳维东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能提供“品名GE,标称型号Voluson 730 por”的超声诊断仪的产品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发票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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