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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盗采河砂 苏家屯父子及团伙人员获刑

    时间:2019-05-11 22:23:29  来源:  作者:

    5月9日上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索某某非法采矿、滥伐林木案、被告人索某某1、朱某某等被告人非法采矿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索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各界群众等四十余人旁听了宣判过程。

    2010年6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索某某(原系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某村委会成员)和索某某1(索某某之子)纠集朱某某、张某某、索某某2、索某某3及刘某某等人形成较稳定的恶势力团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挖掘机、铲车、翻斗车等工具长期持续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铺镇某村村东被告人索某某开荒地盗采砂子,后出售给沈阳市苏家屯区某建筑工地谋取巨额经济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被告人盗采的砂子中,经过筛洗的净砂为53553.02吨又1588.25立方米,残砂为24006.34吨。经鉴定,净砂价值人民币2603930.85元,残砂价值人民币840222元,总价值人民币3444152.85元。

    2012年,被告人索某某在未经许可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某村(苏家屯区某村1林班6、7小班)内种植的林木。经鉴定,被告人索某某采伐林木树种为杨树,总株数6042株,总蓄积量446.444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伙同索某某1纠集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索某某2、索某某3、刘某某明知索某某、索某某1没有采矿许可证,在二人盗采河沙的过程中帮助其开采、运输,均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索某某又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又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索某某、索某某1长期纠集相对固定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应认定为以索某某、索某某1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犯罪。依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彻底消除该恶势力团伙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上述被告人应当从严惩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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