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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位紧张沈阳小区周边 夜间可免费或低价停车

    时间:2019-04-24 18:51:33  来源:  作者:

    4月23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宣布,5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场。鼓励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火车站、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如果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规划补建。停车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择地另建或采取其他措施补救。

    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将其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大型商场、超市、影剧院、景区等营业性场所的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在闲置时段应当错时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条例》对随意设置障碍、影响停车位使用以及随意设置停车位、乱收费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置停车泊位或者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停放。在专用停车场停放的废弃机动车,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及时自行清理。

    《条例》规定,居民住宅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剩余车位、车库,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建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只售不租,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并采取多种形式租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居民住宅区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且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条例》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按照地上高于地下、日间高于夜间、重点区域高于一般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的原则,制定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并且对停车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鼓励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枢纽驻车换乘停车收费可以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的原则。停车资源紧张的居民住宅区周边,在夜间时段和节假日,道路泊位停车应当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

    小街小巷道路泊位停车收费价格应当低于同类地区其他道路停车收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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