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湖南新闻 > 房子归女儿 “后妈”有居住权
  • 房子归女儿 “后妈”有居住权

    时间:2018-08-14 09:10:03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颜志军

    红网时刻8月14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颜志军)“房子所有权归女儿,但(我的)同居女友一直到去世前都可以居住。”花甲老人老王生前的一纸“遗嘱”,让女儿和同居的胡姓女士为了老人所留下的房子对簿公堂,打起了官司。近日,经桃江县人民法院三堂街法庭调解,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2015年,老王与妻子离婚后经人介绍与胡某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老王诊断出肺癌,并立下遗嘱,把其现有房屋的所有权留给前妻所生女儿小王,但胡某一直到去世前都享有居住权。不久,老王离世,胡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但没过多久,小王却将胡某赶出了家门。2018年1月,经当地村委及司法部门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5月,胡某无奈之下以小王侵犯其居住权为由将小王告上了法庭。

    经来来回回三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胡某不再居住该房屋,小王则一次性补偿胡某44800元。

    承办法官解释称,一个有效遗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

    本案中,老王与胡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均在离婚后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违背社会公德,在老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处理其所有的合法财产,遗赠行为是有效的。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