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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攸县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时间:2019-07-10 12:33:22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颜振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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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攸县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尹奇平(左二)、检察官助理汪添吉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

    红网时刻7月10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颜振恒)7月8日下午,攸县某石料矿、吴某、易某、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攸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系该院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院指派副检察长尹奇平、检察官助理汪添吉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益诉讼。

    攸县某石料矿从2005年6月开办生产销售建筑用石料(凝灰岩)以来,仅在2013年9月30日向攸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0.2公顷(折合面积为3亩)的《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但该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于2015年9月30日期满后,其未办理新的审批手续,也未对占用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经查明,2005年6月至2008年9月,易某、夏某在经营攸县某石料矿过程中,未经征占用林地许可审批,新增非法占用、毁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3亩;2008年9月至今,攸县某石料矿、吴某在经营过程中,未经征占用林地许可审批,新增非法占用、毁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24.3亩,并且该24.3亩林地在2015年就已经全部挖毁。经林业技术鉴定,该占用林地范围内原有植被和林地已严重破坏,已丧失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和作用。直至开庭审理前,被告攸县某石料矿、吴某仍在进行违法生产,被非法占用、毁坏的27.3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至今未得到森林植被恢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被告非法占用、毁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致使该林地丧失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及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等方面,通过出示现场核查照片等多种示证方式,还原案发现场起诉前后状况对比,全方位论证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经充分的法院举证、质证等诉讼环节,被告吴某、攸县某石料矿表示企业生产应当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希望法院能够给予公正的审判。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此案的开庭审理,既是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四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也是希望通过本案唤醒社会公众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环保意识,转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取企业利益”的错误观念。更重要的是,以法庭公开审理的形式发挥警示作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坚决守护人民群众的“绿色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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