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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渔期捕鱼?湘潭民间河长“抓”你没商量

    时间:2019-04-04 10:21:21  来源:红网   作者:凌雨晴 张一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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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建军(中)与队员们进行日常河道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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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缴的电鱼设备。

    红网时刻湘潭4月4日讯(记者 凌雨晴 通讯员 张一彬)4月3日凌晨,湘潭民间河长水上生态中队肖建军和队员们正沿着湘江进行日常夜间河道巡查。在河东铁路桥附近,他们发现江边有一束手电筒的灯光在移动。队员们赶去查看后,发现正是一名手背式非法电鱼者在进行作业。

    电鱼者在发现民间河长后,吓得赶紧逃跑,将电鱼设备扔弃在地,向湘纺方向逃窜。因考虑到安全问题,民间河长们未进行追赶,将所有渔获全部放生,并把电鱼者扔弃的电鱼设备销毁。

    4月1日12点至6月30日12点,湘江湘潭段实行了为期三个月的2019年春季禁渔期制度。在禁渔期内,湘江湘潭段禁止任何捕捞作业。当前正值禁渔期,作为生态环境的保护者,湘潭民间河长加大了对湘江湘潭段的巡查力度,并联合反电鱼志愿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打击电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记者从湘潭民间河长办公室了解到,仅是上周,民间河长已配合市渔政部门抓获电鱼船一艘,收缴手背式电鱼设备3件,驱赶电鱼人4次。接下来,民间河长将对古桑洲、兴马洲、昭山湾等非法捕鱼情况比较频繁的地段,加大巡查力度,建立信息情报制度,与渔政部门密切合作,并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到打击非法捕捞的行动中来,确保禁渔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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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部分):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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