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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带技术跳槽被老东家告了

    时间:2019-01-23 10:34:06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空气净化领域专家李某雄曾供职于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集团”)。他离职后的第十个月,即帮助新东家申请了13件专利。

    远大集团不同意,认为李某雄所申请的专利应属于李某雄在远大集团工作时的职务发明创造,相应专利权应属于远大集团所有。远大集团将李某雄及其新东家告上法院。

    长沙中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湖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1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这起知识产权案就在其中。

    2016年,远大集团的空气净化领域专家李某雄离职后,将技术带到新东家。新东家则以李某雄作为发明人,申请了13件专利。李某雄的新东家也借此迅速打入空气净化行业,成为远大集团的一大竞争对手。

    远大集团将李某雄及其新东家湖南鑫实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13件专利权属于远大集团所有。

    法官提醒,跳槽后1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原单位所有。

      将离职员工告上法院

    李某雄自2006年2月16日起在远大集团工作,2015年4月3日离职前长期担任该集团空品技术部部长职务,全面负责空气净化机、新风机等空气净化产品的设计、研发工作,掌握着该集团空气净化相关产品的核心技术秘密。

    2015年4月3日,李某雄从远大集团离职。在李某雄离职2个多月前的1月21日,他代表远大集团完成的“空气净化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

    离职后的李某雄选择在湖南鑫实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实伟业公司”)工作。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在李某雄离职3个月后,鑫实伟业公司开始作为用人单位为李某雄购买社保。2016年2月4日,在李某雄离职10个月时,他作为发明(设计)人、鑫实伟业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了13件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远大集团认为,涉案专利属于李某雄执行远大集团工作任务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相应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应归属远大集团。

      原告拿回13件专利权

    此前,长沙中院判决确认涉案13件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属于远大集团。鑫实伟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湖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即职务发明。而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专利申请一旦被批准后,原单位为专利权人。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认定是审判难点。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以职务发明的立法规定为依据,明确“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认定标准应审查的要素,即发明人在职时承担本职工作的具体内容和任务要求、涉案专利涉及的内容和目的、涉案专利与发明人本职工作的相关度、发明人的技术背景和技术能力等。法院在厘清职务发明认定标准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涉案13项专利(包括部分专利申请权)归远大集团所有。

    该负责人表示,此案的判决明确了创新型企业长期在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成本支出和成果应该得到尊重,其基于技术创新获得的市场竞争力应当依法得到维护,引导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而不是攫取他人成果获得市场竞争力。

      避免技术人员流失使企业丧失技术投入信心

    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民营企业的创新实力是其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增长动力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从技术研发到形成市场竞争力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用以培育相对稳定的技术团队。而在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技术人才流动是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一大特点。“在审理涉及技术人员与企业之间利益冲突的案件中,人民法院既要尊重公民的基本劳动权利和智慧成果,又要保护企业的技术投入和技术成果,通过合理界定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避免民营企业因员工离职导致核心技术流失,避免民营企业丧失技术投入的信心。”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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