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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离世妻子也应还债

    时间:2018-12-04 09:41:09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红网时刻12月4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曾星)丈夫死了,家里装修时赊下的债还没还,常德鼎城区一女子以丈夫去世为由不愿还钱。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女子需在十日内还钱。

    被告王某丈夫已经去世,几年前,因自家房屋装修,王某的丈夫在原告周某经营的五金建材店赊购水管、电线、瓷砖等多种建筑装饰材料,经双方结算,共欠原告周某材料款三万六千余元,被告王某的丈夫给原告周某出具了《结账单》,后被告王某的丈夫偿还了原告张某部分欠款,尚欠两万六千余元。经原告周某多次催讨被告王某以丈夫去世为由不再还款,周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王某与其丈夫在原告周某经营的五金建材店赊购建材用于装修自家房屋,经结算后,现共欠原告周某材料款两万六千余元,有被告王某两夫妇签字的装饰材料采购明细表及结账单等证据材料为证,法院对原告周某诉称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偿还所欠出卖人货款。该债务发生在被告王某与其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现被告王某丈夫已死亡,但债务依法应由王某清偿。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货款两万六千余元。法官提示: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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