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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5维权特刊.购房】签认购书后才发现买了商用房

    时间:2018-03-15 09:30:32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贾晓宁 马燕

    近年来商品房销售市场火爆。消费者出于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的考虑,对房产消费的需求不断增强。但由于房屋质量、有的开发商虚假宣传、一些房产中介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等问题的存在,目前涉及房地产销售类的投诉仍然不少。扬子晚报记者贾晓宁马燕

    案例回放

    签约后发现误买了商用房

    2017年3月,南京市消费者韩先生参加某房地产开发商组织的句容看房团,并在没有看清“认购书”条款的情况下交了一万元定金。回去后了解到该楼盘属于商业住宅,并非普通住宅,于是与开发商交涉要求退款。

    但开发商以其合同违约为由,拒绝退款,而且以他超期未付款为由,将房屋转售他人。消费者与开发商沟通中还发生了言语冲突,交涉无果遂向省消保委投诉。

    省消保委接诉后仔细研究了该楼盘的认购书,发现其中有大量的单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自身义务的条款。如合同中“因乙方(消费者)未在本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到某某销售中心与甲方签约,或因乙方违反本条任一约定,或因乙方的其他任何原因导致上述合同文件在本认购书约定的时间没能签署的,甲方不予返还乙方已付的定金,并有权不再另行通知乙方而将本认购书约定的认购物业另行出售”这样的条款比比皆是,而经营者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却丝毫没有涉及。于是省消委具函给某开发商句容地区的总部约谈,要求对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整改,并妥善处理好消费者韩先生的投诉。最终,开发商退还消费者定金1万元并就其销售人员的言辞问题向其道歉。

    专家点评

    房地产销售类投诉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江苏省消保委投诉部主任张昊舒介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和居住品质的需求也不断增强,因此商品房销售市场也异常火热。据统计,2017年全省涉及商品房的投诉1375件,从侧面反映了房地产市场的火爆。

    房地产销售的投诉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

    一是房屋质量存在瑕疵。如新房出现漏水、裂缝等质量问题;

    二是虚假宣传和合同违约等。如开发商以各种原因不退意向金或保证金,房型与宣传不符、配套缩水、隐瞒产权年限等重要事项、承诺不履约、优惠降价活动宣传存在误导等;

    三是二手房交易投诉多。如房产中介隐瞒房屋真实情况、限购限贷等因素引发纠纷,房产中介拒绝退还意向金或单方面要求加收佣金、以虚假信息或不实承诺误导消费者购房、签订居间合同后不按约定履行、违规操作导致消费者损失等。

    律师说法

    双方都有责任,省消保委处理得当

    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冯建高律师认为,在本次纠纷中,消费者和售楼方都有责任,而省消保委的最终处理也比较得当。

    在本次纠纷中,消费者的责任在于,在处理买房这么大的消费前,竟然没有了解清楚房屋的产权特征。但对售楼处来说,在认购书中只规定自己的权利,而回避自己的义务,设置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条文,是违规操作,真要上了法庭,一般也会被法官认定为无效。比如合同中“因乙方(消费者)未在本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到某某销售中心与甲方签约,或因乙方违反本条任一约定,或因乙方的其他任何原因导致上述合同文件在本认购书约定的时间没能签署的,甲方不予返还乙方已付的定金,并有权不再另行通知乙方而将本认购书约定的认购物业另行出售”这样的条款,就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只规定了甲方的权利,甚至连书面通知这样的合理法律程序都不履行,显然是不妥当的。

    冯建高律师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还特别提醒消费者:房地产市场最近两年大热,但在买房合同中的“陷阱”要注意,比如买房的“定金”和“订金”,音同但意思不同的两个字,差别就非常大。按照法律规定,“定金”具有法律效力,是购房人认定一套房时已确认要购买,一般购房人违约不予退还;而“订金”是一种预授权,交了这个钱是为了能享受某些服务,这个钱最终如果交易不成,是需要退还购房人的。

    所以,冯律师建议,购买人在购房时,最好找专业人士审查一下合同,在法律层面进行把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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