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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岁女童被奸杀案嫌犯已是三度犯案 曾被从轻处罚

    时间:2020-05-30 23:47:50  来源:  作者:

    5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日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单某龙涉嫌强奸、故意杀人一案,经审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9岁女童被奸杀案嫌犯已是三度犯案 曾被从轻处罚

    ▲通报截图

    据媒体报道,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一名9岁女童被人杀害后藏尸山中。当地村民称嫌犯单某龙疑为累犯,多位村民联合签名并按指印希望严惩嫌犯。

    9岁女童被奸杀案嫌犯已是三度犯案 曾被从轻处罚

    ▲当地村民联合签字按指印,希望嫌疑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图据澎湃新闻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受害女童家属的代理律师、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获悉,据受害者家属反映,犯罪嫌疑人父亲曾在当地警方要求下作出赔偿的承诺,但案发至今一直未与受害人家属有任何接洽。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这已不是犯罪嫌疑人单某龙第一次触犯刑法。2006年,单某龙因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1月刑满释放后,又于2014年8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值得注意的是,在单某龙第二次犯罪时,被司法鉴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能当庭认罪,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已满,但对社会的危险性还在,在相关制度层面上应该采取措施,降低行为人再犯罪的危险。但本案是刑满释放人员,不属于社区矫正的对象。”

    四川警察学院心理学副教授陈华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制度层面上,可以对此类犯罪人员信息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对象,同时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相关的帮扶救助。

    但相关工作在推动中也面临刑满释放人员重返社会,在融入社会化的过程中,因犯罪标签化带来的歧视问题。

    嫌疑人父亲曾作出赔偿承诺,但至今未与受害人家属接洽

    红星新闻记者从受害女童家属代理律师处了解到,5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害9岁女童和另一名同伴在家附近的小河边钓龙虾,不慎落水打湿衣服。犯罪嫌疑人在一旁把女童拉上来,以帮忙弄干衣服为由将女孩带往山里。当时女孩身穿白色短袖,离开现场时被犯罪嫌疑人披上黑色外套。家属在得知女孩被人带走后立即报警,经过调取监控和询问周围群众,警方锁定单某龙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当日下午3点在单某龙家中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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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害女童被发现的地方

    据媒体报道,单某某邻居称,单某某今年31岁左右,至今仍是单身,是家里的老小,上面还有两个姐姐,父亲今年50多岁,以前干绿化工程。十多年前的时候,单某某就因为强奸杀害了一个小女孩,被抓了起来。因为当时还不满18岁,2013年的时候在牢里被放出来。过了有大半年的时候,又被抓了起来,据说是强奸了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孩。

    当地村民称嫌犯疑为累犯,多位村民联合签名并按指印希望严惩嫌犯。还有多位村民表示,单某龙也不和外人接触,和父母一起住,家里在村里算是很富裕,但主要靠他父亲,单某龙出狱之后一直没有工作。

    5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官方微博@浦口警方通报称,近日,南京市浦口区发生一起女童被杀害案件,公安机关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开展侦办工作,迅速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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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通报

    “5月18日南京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正式批捕(单某龙)。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还有2个月的侦查期限,侦查期限满后才移交检察院起诉。”受害女童家属代理律师、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远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孙志远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嫌疑人家庭条件较为优越,其父承包工程,其母为家庭主妇,2个姐姐在城区工作生活。嫌疑人父亲曾在当地警方要求下作出赔偿的承诺,但一直未与受害人家属有任何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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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女童家

    嫌犯曾因监狱表扬获得减刑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经过仔细比对,有两份裁判文书与单某龙有关系。

    据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发布的《单某龙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提到,被告人单某龙1988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06年5月23日因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于2013年1月22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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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裁定书

    2013年9月12日,单某龙到浦口区一家电热水器店内,见店内只有被害人王某一人,强行拖入店内的储物间,欲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单某龙将被害人掐晕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将偷走一部手机及人民币1000元。2013年9月14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强奸、抢劫犯罪被逮捕。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被告人单某龙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单某龙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单某龙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单某龙当庭自愿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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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裁定书

    在另一份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发布的《单某龙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显示,罪犯单某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单某龙,2015年7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67分。2015年9月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罪犯单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应酌情予以减刑。对罪犯单某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法律专家:可通过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情景预防

    关于本案,受害女童家属代理律师孙志远认为,在这个案子里面,无论是从社会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之前判了有期徒刑,作为一个累犯,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因为犯罪嫌疑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按照相关法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幅度由司法机关掌握。

    四川警察学院心理学副教授陈华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司法鉴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也就是说,他对自己做了什么,其实并不是特别清楚,在意识和认知上达不到正常人的水平。

    “对这一类人员,目前主要是加强监管,在监管的同时,如果有条件,可以送他们去一些专门针对这类人群的社会机构,对他们进行一些符合其智力特点的技能培训,让他们通过技能培训,掌握生存技巧,将来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保障基本生活。”陈华说。

    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生活层面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够正常生活,有正常的社会关系圈,就有可能接触到被害人。

    他表示,现行的刑法执行是通过罪犯在监狱内的改造,包括劳动、学习等具体改造表现情况来进行的。刑期执行完毕,如果他没有新罪漏罪,刑满即释放。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已满,但对社会的危险性还在,在相关制度层面上应该采取措施,降低行为人再犯罪的危险。但本案是刑满释放人员,不属于社区矫正的对象。”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实施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这个人刑法是执行完了,学界在理论上也提出,对此类人员在监狱服刑完后有必要进行一个评估,在制度上承接一个保安处分制度。但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此类制度。”

    陈华指出,人们往往总想着如何把犯罪嫌疑人关起来。实际上,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情境预防,提醒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做好预防措施。

    陈华认为,从制度层面上,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对此类犯罪人员信息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对象,同时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相关的帮扶救助。

    但他也承认,具体到单独的个案,措施上难免会有遗漏。此外,相关工作在推动中也面临刑满释放人员重返社会,在融入社会化的过程中,因犯罪标签化带来的歧视问题。

    “不能单纯从行为人一方进行预防,一个犯罪的发生往往是多元因素促成的,具有很大的复杂性。虽然只是个案,但对被害人及家属带来的伤害是永远的。我们要从社区、被害人以及社会氛围层面采取相关措施,这是一个系统性工作。”陈伟说。

    关键词: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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