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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气象灾害普查办法》发布施行

    时间:2017-10-11 16:21:25  来源:  作者:

      长城网10月10日讯(通讯员 张娜 陈笑娟)近日,《河北省气象灾害普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办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的新时期防灾减灾指导思想,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省气象灾害普查,保障气象灾害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升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

      《办法》共二十一条,规定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必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气象灾害普查工作期间设立气象灾害普查工作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村(居)委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联络员、志愿者等单位和个人应协助配合做好气象灾害普查工作。

      《办法》明确了气象灾害的普查内容和普查对象,要求气象灾害普查应每五年组织一次,当发生重大气象灾害需补充调查时,应及时进行补充调查。要求省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普查方案,市、县级普查工作组应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以村为单位的普查统计工作。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部门和气象灾害信息管理部门应按普查方案要求,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普查数据收集上报。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气象灾害普查任务可委托具有相关技术条件的组织或单位进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普查工作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普查数据,编写气象灾害普查报告,将有关普查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气象灾害普查数据的汇总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普查数据及成果的共享和应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普查结果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确定并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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