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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执行人身患疾病无力偿还 申请执行人予以谅解

    时间:2017-09-22 16:31:09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马奔

    本报讯(通讯员 韦学磊 记者 马奔)“谢谢你的理解!”近日,溧阳法院在执行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赵某的母亲谢某拉着申请执行人吴某的手,眼里含着泪水,激动地说。

    事情源于两年前,2015年5月至11月期间,年过七旬的吴某受雇于赵某,在其承包的工程中从事水电工作,双方约定的工资是每日200元。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赵某还应再支付给吴某劳务费4400元,并于2016年2月12日向吴某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这4400元劳务费分十二月支付。但欠条出具后,赵某分文未付,为此,吴某诉至法院。今年2月10日,溧阳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赵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支付劳务费4400元。

    判决生效后,赵某没有履行义务,吴某便申请依法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除冻结的银行存款两千多元外,再无发现赵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账户不久,赵某的母亲谢某就来到法院,称赵某患有脑出血,躺在床上,不能干活,需要人照顾,孙子在读大学,儿媳妇十几年前就与赵某离婚了,平时家里靠着低保和打点零工生活,生活十分困难,这冻结的存款是给赵某看病的钱,为此请求法院予以解冻。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承办人立即跟申请人吴某联系,并带着吴某到赵某租住的别桥某地下车库核实上述谢某反映的情况。一到住地,见赵某躺在床上,窗前摆着拐杖和各种药物,生活条件极其简陋,家中无任何有处置价值的财产。吴某见状后表示体谅赵某的难处,法院已冻结的两千多元给了他就算了,其余的就放弃了,不再请求法院执行了,并申请解除对赵某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谢某听后,非常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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