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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卖小哥撞人致伤 网络平台能置身事外?

    时间:2017-09-13 20:54:39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林强国

    2016年10月24日,卢某驾驶电动车将同为电动车驾驶人的胡某撞伤,胡某的伤情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第6肋骨骨折等,交警认定卢某负全部责任。卢某的电动车所有人是A网络公司,他则是A公司通过B人力资源公司聘用的“××外卖”送餐员。

    因赔偿未能达成一致,胡某将卢某、A网络公司、B人力资源公司诉至鼓楼区法院。在庭审中,卢某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无异议,但是他认为胡某的损失应由用工单位承担。A公司认为,他们与B公司是业务承揽关系,双方签订有业务外包协议,与使用员工没有任何关系,不该承担事故责任。B公司则表示,愿意依法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B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其与A公司签订的《业务外包合同》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可,二公司之间的关系应依其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确定。在二者签订的《业务外包合同》中,A公司使用卢某等送餐员的形式更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B公司使用卢某的形式更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院认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卢某系履行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应由用工单位A公司承担。又因,派遣单位B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选聘、管理使用中尽到了职责,其应对A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最后,法院判处A公司赔偿胡某32493.02元,B公司对A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通讯员 鼓研

    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林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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