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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度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

    时间:2018-04-10 08:59:33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苏残发[2018]25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2018年度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年审时间、地点

    各用人单位应于5月31日前,到单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地址见附件)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三、年审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核定表》。此表可到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领取或从南京市残联网站公告栏下载(网址:www.njcl.gov.cn);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原件、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复印件;

    (4)2017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5)从业残疾职工2017年全年收入明细。

    四、注意事项

    1.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对既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相关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8级),残疾人在用人单位空挂名而不实际在岗等虚报、瞒报、拒报情况,其责任自负,并且均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4月10日

    附件:

    南京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建邺路66号 85383816

    玄武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佛心桥37号 84818463

    秦淮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仁寿里4号 84556201

    建邺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集庆门大街143号602室 86616815

    鼓楼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山西路84号 58591782

    栖霞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栖霞区仙林大学城文苑路

    118号仙林商务中心八楼 85331949

    雨花台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雨花台区雨花西路75号 52883398

    江宁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江宁区竹山路78-4号5楼 87186751

    江北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园西路180号江北新区政务中心 57067173

    浦口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江浦街道象山路4号浦口区市民中心 69659315

    六合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六合区市民中心一楼 57501230

    溧水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溧水区永阳镇后巷18号 56220527

    高淳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淳溪镇汶溪路193-2 57338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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