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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锡山立案监督一特大毒贩获刑15年

    时间:2018-01-26 15:09:53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贺俊丽

    原标题:锡山立案监督一特大毒贩获刑15年

    中国江苏网1月26日讯 在办理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贩毒案件中,检察官发现:一段模糊的手机视频中,两个面部不甚清楚的男人,一人身着迷彩、一人戴着眼镜,正在交易毒品。视频中购买毒品的迷彩男已被刑拘,出售毒品的“眼镜男”为何没有被立案侦查?在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的不懈追踪下,“眼镜男” 陈某被依法立案。2017年12月14日,该院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被告人陈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6年12月底,锡山区检察院在办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柳某等6人特大贩卖毒品犯罪案件时,发现了一个疑点:犯罪嫌疑人柳某的讯问笔录里供述曾向一名叫陈某的人购买毒品近300克,为防止意外,柳某还秘密用手机将交易过程拍摄了下来。

    然而,翻遍整本案卷,案件承办检察官却未发现关于陈某的任何信息,公安机关也并未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陈某到底是何人?是否真的向柳某出售了300克毒品?公安机关为何没有立案侦查?为弄清这些问题,承办检察官提审了柳某,并提取了手机拍摄的毒品交易视频。

    “这个迷彩男说话的语气、声调和体型,跟提审时柳某的情况基本一致,而且柳某也供述自己当时身穿迷彩服,可以确定,迷彩男就是柳某。”看了十几遍视频,检察官观察着二人的动作细节、声音特点,首先确定了柳某的身份。

    “那这个神秘的眼镜男究竟是谁?是不是柳某所说的陈某呢?”

    检察官找到柳某辨认出的陈某的照片,对照视频,一帧一帧找出露出眼镜男脸部的画面,从中选出最为清晰的,一点点拼凑出一张完整的人脸,最终的成像与陈某的辨认照片一致。

    至此,检察官完全确认了视频中的两人身份:迷彩男是柳某、眼镜男是陈某。同时确定,2016年10月15日中午12时40分许,陈某向柳某出售毒品300克,柳某通过微信、银行等方式,向陈某转账24000元。陈某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

    2016年12月29日,锡山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同日公安机关对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17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同年2月20日,锡山区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至此,这起涉案毒品超过1300余克的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贩卖毒品犯罪案件的7名嫌疑人全部归案。因该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锡山区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无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继续协助该案后续办理。

    经无锡市检察院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该案7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柳某等3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锡山区检察院立案监督的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报通讯员 贺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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