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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家事审判暖百姓贴民生

    时间:2018-01-02 21:03:49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张羽馨

    中国江苏网讯(通讯员 南小苑 记者 张羽馨)南京中级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将“四大理念和六项制度”作为工作机制之核,将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相结合,探索符合家事审判特点和规律的工作机制。中院少年家事庭2016年被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协调组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2017年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评为妇女儿童工作先进集体,被省监狱管理局评为“十佳帮教志愿者”。

    记者了解到,四大理念,即坚持保护弱者理念,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利益;坚持柔性司法理念,构建圆桌法庭、亲情关护室等柔性诉讼环境,运用调解、心理疏导等柔性司法手段;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举证规则释明力度,分配举证责任时适度向弱势群体倾斜,适度限制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坚持一体化司法理念,实行家事案件归并审理,避免法官就案审案、相互推诿,减少当事人讼累,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六项制度即探索诚信诉讼制度、归并审理制度、司法救助制度、社会联动制度、心理疏导制度、亲和修复审判制度。

    中院家事审判庭的法官们灵活运用制度,巧断家务事。中院与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共同制定《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与执行的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相关各部门的职责,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2016年4月,雨花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截至2017年12月1日,全市基层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94件。

    中院通过制定《关于家事关联案件归并审理的意见》,明确了同一案件中若干诉讼请求合并审理以及对关联案件合并审理两种情形,原则上由同一法院同一审判庭同一承办人办理。

    中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开展诉讼与公证对接合作的意见》,指定玄武法院、鼓楼法院、秦淮法院与南京公证处、石城公证处、钟山公证处为试点单位,开展对接工作。通过公证参与调解、公证参与司法送达、公证参与调查取证、公证参与保全执行,充分发挥公证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领域“第一道防线”的独特作用,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网络。南京公证处专门设立了“家事法律服务中心”,玄武法院已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公证参与司法送达制度。

    针对因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内容不严谨、不合规引发的诉讼较多的现状,市法院开展对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引发的诉讼及其处理情况的专题实证调研,并与民政部门建立长效对接机制,提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力度,对于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离婚协议不规范现象及时沟通。

    据介绍,为了合理化解审判难题,中院家事审判庭建立了特别程序制度。如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中院牵头与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妇联联合制定并印发《关于建立家事调查员参与调查和调解家事纠纷工作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家事调查员的选任、适用范围及工作职责,充分利用南京地区现有的矛盾化解社会大平台资源,调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员、从事妇女权益保护的妇联工作人员以及从事青少年维权的专业志愿者队伍,建立家事纠纷矛盾化解网络,将家事调查、家事调解及心理疏导制度相联结,贯穿家事案件审理过程。

    建立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家事案件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感情因素,具有一定的隐秘性,为充分查明事实、化解矛盾、修复家庭关系,实行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市法院制定了《家事案件当事人出庭制度实施意见》,对当事人出庭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的家事案件类型以及经法院审查准许当事人可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形,并确立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出庭参与诉讼的方式等。全市两级法院现均已全面推行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家事案件当事人亲自到庭率达90.2%。

    建立审前家庭财产申报。倡导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引导当事人如实申报家庭财产,防止虚假诉讼,减少关联诉讼。由当事人在起诉时填写《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形成的财产状况,固定庭审争议的财产范围,明确未如实申报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在财产分割中承担不利后果。

    建立子女利益保护人制度。诉讼监护人制度,在子女为案件当事人,但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因利益相反不宜出庭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监护人代理子女出庭参与诉讼,表达子女的独立意志,保障子女权益的实现;观护制度,在不以未成年子女为当事人的案件中,因涉及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需要其参加庭审或参与调解的,由志愿者、社工陪同子女出席,安抚子女的情绪,化解子女的恐惧,为子女提供及时的关怀,保证子女不受他人干扰地表达自己的独立意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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