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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五批交办重点案件办理情况

    时间:2018-06-21 10:05:24  来源:  作者:

    2018年6月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五批次,共80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28件,已办结26件,受理编号分别为223、224、 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40、241、242、243、 244、245、247、248、249、250号;未办结2件,受理编号分别为239、246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223号:“一是自2003年以来,双城区杏山镇永富村村委会将村集体10000亩草原陆续改为水田地,对外承包谋利;二是永富村原村支书将2000亩草原卖给万隆乡双榆村,草原被破坏改为耕地;三是十一年前,外乡人刘某某霸占永富村830亩草原,破坏草原改为耕地。举报人曾多次向双城区政府及区信访部门反映,均没有得到解决,要求恢复草原。”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自2003年以来,双城区杏山镇永富村村委会将村集体10000亩草原陆续改为水田地,对外承包谋利。)

    (一)基本情况

    杏山镇永富村已划归到富山村,是一个自然屯(永富屯),有住户390户。1995年,原双城市参照1965年草原登记表和1983年富山村(原永富村)边界图(该图出自原双城县土地局)对该村发放了草原使用证,面积为3873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7日,由双城区政府协调,区畜牧兽医局牵头,组织国土局、杏山镇人民政府、富山村委员会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1983年之前,富山村永富屯的3873亩草原已开荒种地。1996年10月,双城市财政局代表农业开发办与黑龙江省财政厅依据《黑龙江省草原资源承包开发实施方案》(黑政办发〔1996〕1号)签订了《联合开发国有荒地协议书》,具体方式为黑龙江省财政厅投入资金,双城市财政局投入土地,双方联合开发。省财政厅投资1000万元,双城市财政局投入国有荒地2万亩(含富山村永富屯的3873亩国有开荒地)。开发后的土地对外承包耕种。从1996年至2015年一直由富山村永富屯236户承包经营,都有承包合同。2004年,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后,除65户因没有上缴税费,而未得到补贴外,其余171户村民享受到了国家土地补贴政策。2015年春,富山村委会对已到期的土地重新发包给本村236户村民,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初,富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议事会通过了仍按原合同延长一年承包期限的决定。2004年4月,另有600亩开荒地经村委会同意由韩甸镇村民刘成江从富山村永富屯农户王玉东手里转包,并且签订了转包合同,承包期到2021年末止。2009年双城市国土资源局第二次调查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显示该地块性质为基本农田。综上所述,该地块早已成为耕地,并按照耕地进行管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永富村原村支书将2000亩草原卖给万隆乡双榆村,草原被破坏改为耕地。)

    (一)基本情况

    1983年之前,富山村永富屯的3873亩草原已开荒种地。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永富村(现富山村永富屯)委会以抓阄的方式将3873亩开荒地分给本村村民。分到开荒地的村民,或自耕,或转包,或弃耕。弃耕的部分由村委会又转包给了本村村民,承包户按政策缴纳了公粮、统筹、提留和农业税。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联合调查组现场核查,该地块由草原开垦为耕地的问题属实。该地块1983年以前就由草原开垦为耕地,后由村委会均分给本村村民,2009年双城市国土资源局第二次调查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显示该地块性质为基本农田。分到开荒地的村民,或自耕,或转包,或弃耕。弃耕的部分由村委会商议决定又转包给了本村村民。经查阅所有承包合同,现该地块均由富山村永富屯耕种,发包行为为村委会研究决定,不存在村支书徐文柱将2000亩地卖给万隆乡双榆村的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十一年前,外乡人刘某某霸占永富村830亩草原,破坏草原改为耕地。举报人曾多次向双城区政府及区信访部门反映,均没有得到解决,要求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2004年4月16日,韩甸镇村民刘成江通过村委会从富山村永富屯农户王玉东手里转包了3873亩开荒地内的600亩荒地,并且签订了转包合同,承包期到2021年末止。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联合调查组现场核查,该地块多年以前已由草原开垦为水田。举报人所说的刘某某叫刘成江,经富山村村委会同意,2004年刘成江承包了从富山村永富屯村民王玉东手里流转的水田600亩。刘成江承包该地块时,该地块地类即为水田。经双城区政府及区信访部门核实,没有受理过该信访问题。

    综上所述,杏山镇富山村永富屯3873亩地是依据1996年省政府出台的《黑龙江省草原资源承包开发实施方案》(黑政办发〔1996〕1号)等政策形成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按照省直8部门《关于推进全省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8〕59号)第二条第二款:“准确把握草原地类属性认定标准,对县级人民政府已核发过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所有权证),且通过合法途径变更为其他地类的,要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已核发的草原权属证书。”之规定,由双城区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区法制办正在审核,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再由区政府常务会作出决定,撤销1995年双城市人民政府发放的《草权字第199号草原使用证》,此项工作在15日内完成,今后该地块按照耕地进行管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224号:“抚远市小南山水厂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几十米范围内有养殖场、饲料加工厂,排放牲畜粪便,污染水源。”

    (一)基本情况

    抚远市小南山水厂亮子水源地保护区于2016年5月20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2017年12月,水厂建成并投入使用。因水源地所在区域建村在前而水源地规划在后,为不影响村民生产生活,市政府本着边建设边拆迁的原则,严格按照《抚远市小南山水厂亮子水源地保护区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水源地保护区的征收拆迁工作。2018年5月,抚远市水源地保护二期工程正式启动,目前已完成拆迁征收较大型的家庭养殖户共5家,还存在6家小型家庭养殖户:其中养鸭户1户、养狗户1户、养猪户4户(1户为国家级贫困户)和东仓饲料加工专业合作社(小型饲料加工厂,已停业两年)按照征收拆迁计划正在协商拆迁中。

    举报所称“养殖场”位于抚远市抚远镇河西村,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该户是抚远镇河西村村民董洪志、程亚兰夫妇,于2013年建设两栋鸡舍,面积388.72平方米,养蛋鸡560只。

    举报所称“饲料加工厂”是抚远市东仓饲料加工专业合作社,位于抚远市抚远镇河西村,距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430米,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该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8月8日,现有两栋厂房,总面积550平方米,生产加工鱼饲料,2016年至今处于停产停工状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3日,由市领导带队会同抚远镇政府、环保局及供排水公司等相关部门与养殖户抚远镇河西村村民董洪志、程亚兰夫妇进行进一步沟通,同意对其进行合理补偿,最终双方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当日组织有关人员配合养殖户对信访案件中所提的鸡舍及生活垃圾进行拆除和清理,固体废物及垃圾全部清运,消除了安全隐患。

    抚远市东仓饲料加工专业合作社,已于2016年4月前停产,现在设备和厂房已经闲置两年多。6月8日,抚远市环保局对东仓饲料加工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依法对生产设备及相关设施进行查封,责令关闭不得恢复生产。6家养殖户将在抚远市水源地保护二期工程一并解决,在未迁出前,市政府责成属地政府严格监督养殖户按照要求处置畜禽粪污,确保不污染水源水质。

    抚远市纪委监委已启动问责机制,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225号:“依兰县二道河子林场领导和职工于某,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毁坏林地并就地焚烧林木,将毁坏的林地私自贩卖给他人用于种地,几十里的林场已经全部变为耕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二道河子林场始建于1972年,隶属于依兰县林业局,行政区划属达连河镇,施业区内分布着2个行政村,10个自然屯。总人口56户230人,在职人员51人,离退休人员83人。施业区经营面积11751.8公顷,蓄积753391立方米;有林地9422.1公顷,林辅用地1747公顷,其中耕地595.2公顷。森林覆盖率80.2%。

    林场建立了严格的森林资源管护制度、防火制度和日常监管巡护等制度。场领导分区包片负责,实行网格化管理。同时严格落实林木采伐制度,积极推进落实退耕还林规划。2016年以来,除本次信访举报案件外,没有发生过其它信访投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依兰县二道河子林场领导和职工于某,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毁坏林木,毁坏林地盗伐林木并焚烧树木,将毁坏的林地私自贩卖给他人用于种地的举报不属实;举报二道河子林场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5日,依兰县委、县政府接到交办案件后,立即召开会议,成立了依兰县信访局牵头、纪检委、环保局、林业局等多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开展了现场调查。因没有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也没有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毁林开地的地点,工作组只有通过对二道河子林场施业区的现有林辅耕地账目、职工花名册、林地承包合同,依兰县林业局资源管理部门、依兰县森林公安局盗伐案件处理卷宗等各部门提供的盗伐林木,开荒种地相关资料调查了解。经查,2016年以来,二道河子林场没有发生过大面积的毁林开荒、盗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也没有发现林场领导和职工毁坏林地盗伐并焚烧林木,将毁坏的林地贩卖给他人用于种地问题。

    但是通过工作组调查,依兰县二道河子林场确实存在2015年以前因管理不善等问题,存在严重的毁林开荒、毁林种参、盗伐林木问题和确实存在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问题。

    该问题在2016年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时就发现了,并对依兰县人民政府下达了整改通知书(黑监改字2016)23号。根据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专员办整改通知要求,依兰县委县政府对产生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2016年7月28日,依兰县委县政府决定,对林业局原局长王杰给予撤职处理(王杰因涉及依兰县委书记赵长满案件获刑,现正在香兰监狱服刑,所以县纪委对王杰负有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暂未追究)。2016年8月20日,依兰县委对森林公安局原局长王志勇负有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监管缺失、对毁林案件打击处理力度不够做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处理。2017年3月1日,依兰县林业局党委对二道河子林场场长陈强负有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缺失、监管不到位给予撤职处理。2017年3月2日,依兰县林业局纪检委对主管林政副场长姜雪峰负有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缺失、监管不到位给予通报批评和工作调离处理。2017年3月5日,依兰县林业局纪检委对主管林政和森林公安局工作的副局长胡本正负有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监管缺失做出通报批评和调整分工的处理;2017年7月7日,依兰县林业局党委对林业局林政股股长熊伟负有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监管缺失做出撤职处理。

    下一步依兰县将督导依兰县林业局做好整改工作:一是调整了依兰县林业局和依兰县森林公安局主要领导。全面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依兰县林业局党委也对二道河子林场领导班子进行调整;二是积极落实整改任务,责成林业局督促二道河子林场对破坏的林地限期规划造林,尽早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三是大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力度,提高职工群众保护生态意识。四是加强管理,严厉打击涉林犯罪。对非法开垦、侵占林地、乱砍盗伐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坚决清理回收、坚决限期恢复植被、坚决强制退耕还林。五是严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签订责任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一案三查。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226号:“兴安区工业区内有多个化工厂和焦化厂,生产期间烟囱冒黑色烟尘并伴有刺鼻气味,严重影响附近兴安市场小区居民正常生活。举报人曾向当地环保局反映过此问题,环保局答复让其耐心等待。”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兴安区工业区为循环经济产业园B区,位于鹤岗市西南部,园区内已建成并投产焦化企业2家,分别是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鹤翔公司)和鹤岗市征楠煤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征楠公司),2家企业仅一墙之隔。兴安小区位于园区以北约3公里处。鹤翔公司“90万吨/年捣固焦项目”于2009年8月开工建设,2011年2月建成并投产使用,主要产品为捣固焦。该项目环评文件于2008年11月获得黑龙江省环保厅审批(黑环函〔2008〕366号),目前尚未验收。针对该企业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2011年3月,鹤岗市环保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缴纳了罚款,但未停产。2013年12月,针对该企业未经验收违法生产的行为,省环保厅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10万元罚款的处罚。该企业缴纳了罚款,但未停产。征楠公司“城市燃气气源站工程”项目于2011年5月开工建设,2013年8月建成并投产使用,主要产品为捣固焦。该项目环评文件于2010年2月获得黑龙江省环保厅审批(黑环函〔2010〕42号),2015年6月,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项目验收(黑环验〔2015〕100号)。

    2016年中央开展环保督察以来,鹤岗市环保局不断加大对2家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针对鹤翔公司存在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烟尘)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运用行政罚款、按日连续处罚、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工整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达监察意见书等多种手段,依法查处,累计罚款580万元。该企业没有整改到位,没有缴纳罚款。目前,该企业因产权纠纷处于低负荷保炉状态。市环保局结合环境信访、“双随机”抽查和日常检查,未发现征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5月12日,鹤岗市环保局对鹤翔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企业大气污染物仍超标排放。市环保局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鹤环责改字〔2018〕110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鹤环责停字〔2018〕101号)和《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鹤环连罚字〔2018〕 102号)。6月5日,市环保局对鹤翔公司和征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和烟气采样。经查,鹤翔公司处于低负荷保炉状态,征楠公司正常生产,厂区均内有明显异味。监测结果显示,鹤翔公司烟气超标排放,征楠公司烟气达标。据此,市环保局依法对鹤翔公司烟气超标排放行为再次启动按日连续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鹤环责改字〔2018〕1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字〔2018〕114号)。

    6月8日,市环保局对鹤翔公司和征楠公司开展异味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两家企业硫化氢均未检出。为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性,6月9日夜间,市环保局再次对鹤翔公司和征楠公司开展夜查和监测,待监测结果出具后,依法处理。

    针对“举报人曾向当地环保局反映过此问题,环保局答复让其耐心等待”的问题,市纪委监委正在进行调查。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227号:“铁力市林业局创业农场100多公顷草塘及林木被人毁坏改为水田,破坏生态环境。工农乡政府每年给承包者齐某发放农田直补。举报人曾多次向纪检委、林业公安分局反映过此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举报人要求查处上述问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齐某,真实姓名为齐江,系铁力市人,齐江在铁力林业局创业农场周边实际有土地58.46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1996年7月及1998年1月,铁力县(现铁力市)工农乡政府遵照省市当年有关“五荒”地指示精神,分别将东升林场划拨给北星村的宜农两荒地448亩、2340亩(1982年确定的宜农两荒地,位于创业农场周边),承包给齐江用于开荒连片经营,并与齐江签订两份《开荒地开发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三十年。2018年6月7~8日,铁力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工农乡政府共同对齐江现有的耕地面积进行了实地测量。经核实,齐江现有耕地面积58.46公顷,全部为耕作状态下的水田和旱田。齐江陈述1996年合同签订后,于1996年雇用拖拉机在448亩范围内开垦耕地1公顷,1997年使用自家拖拉机开垦7公顷,1998年6月使用自家拖拉机开垦8公顷,1998年6月后再未开垦土地。在承包时原有耕地(原创业农场职工开垦的熟地)24.3公顷,2005年通过法院收回2340亩面积内耕地16.7公顷,现在所增加的1.46公顷为40公顷旱田改水田过程中正常增加的面积(因原旱田磨牛地改为水田所增加面积)。2018年6月7日,铁力市森林公安局再次实地进行调查,与前期调查结论相符。综上所述,未发现齐江有毁林开垦的违法犯罪行为。 2006年3月,根据伊春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年应报未报耕地情况调查的通知》(伊粮改办〔2006〕1号)文件要求,工农乡政府组织各行政村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制定的《2005年耕地情况调查表》及编报说明,对全乡2005年应报未报耕地面积进行了核查填报,因齐江承包工农乡政府的土地属于五荒拍卖耕地,在《2005年耕地情况调查表》的填报范围之内,所以北星村将齐江本人申报耕种的735亩上报至工农乡政府,由工农乡政府逐级上报后于当年进入补贴范围兑付粮食补贴至今,齐江种植的两荒地享受直补符合国家规定。

    2016年4月12日,铁力市纪委信访室受理了扈某国等三人反映“齐江种植两荒地不应该享受粮食直补和原工农乡政府在未收缴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同齐江签订《荒地开发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承包期延长10年”的问题举报。当年因办案人员少、案件数量多,铁力市纪委于2016年9月29日经时任纪委书记唐健签批后转铁力市工农乡纪委进行调查,2016年9月29日,工农乡纪委书记张丽娜签字接收了举报件并于当日成立调查组对举报问题进行初核。因主要当事人齐江在俄罗斯种地无法联系,工农乡党委于2016年11月15日向铁力市纪委书面申请延期调查,齐江回国后,工农乡纪委继续对此信访件进行调查。2017年7月26日,工农乡纪委调查组向铁力市纪委上报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2017年7月27日,工农乡纪委向举报人反馈了调查结果,同日,该信访问题经铁力市纪委时任书记唐健批准结案。结案后举报人再没有到铁力市纪委就此问题进行举报。铁力市森林公安局于2002年、2015年两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齐江在工农乡北星村毁林开荒近百公顷。接到举报信后,森林公安局均依法予以受理开展调查。2002年,铁力市森林公安局接到徐某的举报材料后,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受理,并于2002年9月20日正式立为一般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经调查走访、实地踏查,在齐江与工农乡签有荒地开发承包合同范围内,没有证据证明齐江有毁林开荒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对齐江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铁力市森林公安局接到陈某的举报,以相同的内容举报齐江毁林开荒近百公顷,铁力市森林公安局按照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于2015年2月6日受案初查,经多方走访调查,仍未查到齐江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能证明毁林开荒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处理意见:1、因今年该地块春播已经结束,由齐江完成本年农业生产周期。2、铁力市委市政府成立专项调查组,结合《合同法》《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研究铁力市工农乡政府与齐江签订《开荒地开发承包合同书》合法性。同时,严格按照铁力市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执行该土地用途。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228号:“一是2010年拜泉县时中乡村书记李某某在乐业村北甸子开垦67亩草原耕种。二是村民李某杰于2013年在乐业村北甸子开垦40~50亩草原耕种,在草原北侧开垦土地挖掘鱼池养鱼;于2017年在永勤乡开垦50多亩草原进行耕种。举报人已多次向乡里反映此问题,但一直未得到解决,要求恢复草原,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0年拜泉县时中乡村书记李某某在乐业村北甸子开垦67亩草原耕种。)

    (一)基本情况

    2008年和2010年,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时中乡乐业村委员会决定在乐业村北甸子草原开垦67亩草原用于栽树,并发包给了本村村民文继成和李长林。从土地二调利用现状图上看,其中占用草原40304.06平方米(60.42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5月9日,拜泉县畜牧局草原站执法人员针对2018年4月的群众举报,对涉事地块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时中乡乐业村于2008年至2010年在乐业村北甸子开垦草原60.42亩用于栽树,并承包给村民文继成、李长林,收取了承包费4.2万元,情况属实,此事为乐业村集体行为。对时中乡乐业村开垦草原60.42亩,拜泉县畜牧兽医局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由于涉嫌刑事犯罪,2018年5月31日,将时中乡乐业村委员会、村民李亚杰移交拜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村民李某杰于2013年在乐业村北甸子开垦40~ 50亩草原耕种,在草原北侧开垦土地挖掘鱼池养鱼;于2017年在永勤乡开垦50多亩草原进行耕种。举报人已多次向乡里反映此问题,但一直未得到解决,要求恢复草原,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基本情况

    李某杰为乐业村村民,共承包乐业村北甸子土地152.30亩,其中:草原面积78.53亩,现在改变用途耕种的为60.42亩,未改变用途的草原面积为18.11亩。李某杰所承包土地主要是承包村里一部分,由村民转包一部分。其所耕种的开垦草原部分60.42亩,是由文继成、李长林手中转包。

    李某杰在永勤乡新民村耕种的土地部分属于林地23.52亩,其它为草原18.83亩,与村里有口头协议,协议面积40.02亩。在耕种时超出原协议面积,达到42.36亩,多出2.34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李某杰所承包耕种的土地中含有60.42亩草原,并非其本人开垦,是由村里开垦承包给其他村民后转包的,不存在开垦草原行为。但其在耕种期间挖排水沟、养鱼等是李某杰本人所为。

    2018年5月25日,经拜泉县畜牧兽医局现场实地勘验,李某杰在永勤乡新民村耕种该地块含有林地和草原,李某杰与新民村协商为新民村插柳,抵顶新民村造林面积,新民村同意其在林间耕种,该地块在乡里的林业台账上面积是40.02亩,畜牧兽医局实测为42.36亩,国土地籍证明中林地22.52亩,存在占用草原情况。永勤乡新民村占用草原造林11004.05平方米(16.49亩);对永勤乡新民村占用草原造林16.49亩涉嫌违法,县畜牧兽医局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对永勤乡新民村村委会、村民李某杰开展调查。

    对李某杰多占草原2.34亩,涉嫌违法、县畜牧兽医局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处理。

    2018年年初,曾有群众三到时中乡政府反映此问题。乡主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对此事进行了沟通协调,5月初,时中乡政府向县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帮助解决此问题。

    拜泉县已启动问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229号:“七年前,北林区长发镇龙山村冯兴国,在距离隔壁村民家仅2米处建养猪舍,养殖期间散发臭味,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污染地下水。举报人曾于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但至今未予处理,要求迁走该养殖舍,补偿隔壁村民七年来的损失。”

    (一)基本情况

    绥化市北林区长发镇龙山村冯兴国于2012年共建猪舍4栋,存栏生猪270头,其中可繁母猪21头,育肥猪175头,仔猪74头(常年存栏量大约在340头左右),不属于规模养殖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在距离隔壁村民家仅2米处建养猪舍,养殖期间散发臭味,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情况属实;举报该养殖户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污染地下水及举报人曾于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但至今未予处理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7日,区环保局、畜牧局、督察室、西长发镇政府、区畜牧站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过实地核查,养殖户冯兴国养猪过程中产生的粪便日产日清,并运至专门的垃圾处理坑,同时建有6个防渗储尿池,定期抽排。

    2013年5月,冯兴国邻居唐某兴向绥化市北林区环保局反映其从事养殖污染环境、影响生活问题,并要求冯兴国给予经济补偿。对此事北林区高度重视,区环保局、区畜牧局、区建设局、区信访局和西长发镇政府、龙山村委会自2013年至2016年初先后进行了6次调解,并责令冯兴国对养殖条件进一步进行整改。此后,唐某兴多次因此上访。2016年8月,又有群众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冯兴国养猪污染环境一事,北林区当时立即要求西长发镇政府对养猪户冯兴国重点监管,坚持经常对其检查,并协调区疾病控制中心对龙山村进行水质化验,当年水质达标,2017年又对龙山村的水质进行化验也达标。

    1、鉴于西长发镇全镇生猪养殖规模较大,是该镇的主导产业,也是群众脱贫致富的主要渠道,对现有养殖模式彻底进行转变需要一个过渡过程,如处理不当或过急,将引起连锁反应。为此,绥化市北林区环保、畜牧和乡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对该养殖户和整个村屯畜禽养殖进行监管,对粪便处理和气体排放情况加大检查频次,减少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2018年5月,针对冯兴国养殖户防渗池使用年限过长情况,绥化市北林区环保局、区畜牧局及西长发镇政府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提出了整改标准。目前,冯兴国已按照标准重新建了6个防渗池,保证了防渗储尿池无渗漏现象发生,并由西长发镇定期派人对其进行检查,要求其定期进行抽排,畜禽粪污全部用于还田。 2018年6月4日,区疾病控制中心又对龙山村进行了水质检测,检测指标符合标准。由于冯兴国养殖户不属于规模养殖场,无法要求其进行搬迁。但由于该养殖场位于屯内,虽然畜禽粪污经过了处理,但有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异味影响周边环境问题。按照畜牧产业总体发展规划,逐步发展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模式,结合村屯布局实际,协调国土等部门调整农村用地规划,待用地规划完成调整后,按计划建设畜禽集中养殖小区,在2023年底前将现有村屯内的养殖场(户)迁移至集中养殖小区。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230号:“一是林甸县林甸镇内有很多平房区院内养狐狸,散发异味,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举报人曾于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但当时没有处理到位,希望相关部门彻底查处。二是林甸县林甸镇东北街供热公司(唯一一家)锅炉房距离居民房屋30米,机器噪音和车辆噪音扰民。”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林甸县林甸镇内有很多平房区院内养狐狸,散发异味,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举报人曾于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但当时没有处理到位,希望相关部门彻底查处。)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林甸县林甸镇平房区位于林甸县林甸镇规划区内。林甸镇辖区共有四个社区(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和三个城郊村(工农村、实验村、创造村)。上世纪90年代末,部分村民和企业下岗职工以自繁自养的方式进行狐貉养殖,主要集中在东北和西北社区,共有狐貉养殖户26户,养殖狐狸12216只,貉子1104只。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接到关于城区内养殖狐貉扰民的信访举报案件3批次,涉及东北社区6委139组2个养殖户,共养殖狐貉560余只。接到信访举报后,林甸县政府制定了搬迁的整改方案。县环保部门依法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林环法〔2016〕02号),要求在2016年8月16日前完成搬迁,当事人拒不执行。县环保局对养殖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环罚〔2016〕04号),处10000元罚款。2017年3月8日,县环保部门下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林环催字〔2017〕02号)。在当事人仍不执行的情况下,县环保部门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林甸县法院强制执行,林甸县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决书〔(2017)黑0623行审6号〕。通过各部门的积极工作,其中一户崔某某已于2017年12月,将自家的260只狐貉全部出售,不再继续养殖。另一户赵某某出售240只狐貉,剩余60只种狐。在法院强制执行时,李某某以家庭困难没有搬迁资金为由,并以喝农药为威胁,导致强制执行未果。针对这一情况,林甸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林甸镇规划建设朝阳村狐貉养殖基地,养殖规模将达到8万只,预计2018年11月建成,届时可满足规划区内所有养殖户需求。

    2018年6月5日,县政府组织城管、环保、畜牧、社区等部门就该信访问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决定由城管局对林甸县城规划区居民养殖狐貉情况进行入户排查。经近3天排查,林甸县城规划区内共有狐貉养殖户26户,养殖狐狸12216只,貉子1104只,养殖户距离居民较近,不同程度存在异味扰民问题。同时,针对林甸县内狐貉养殖导致的环境问题,由城管局、环保局、畜牧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公告,全面禁止规划区内的狐貉养殖行为。待11月养殖基地建成后,全部进入养殖基地。对逾期不搬迁的,将依法进行取缔。同时,在搬迁之前,对产生的粪便等污染物,及时清运,严格管理。

    已启动问责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林甸县东北街供热公司(惟一一家)锅炉房距离居民房屋30米,机器噪音和车辆噪音扰民。)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供热公司为林甸县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林甸县林甸镇东北街,安装有两台110蒸吨/小时燃煤热水锅炉,供热能力200万平方米。2012年11月,黑龙江省环保厅批复该项目环评文件(黑环审〔2013〕393号),2014面11月,进行了项目变更(黑环审〔2014〕50号)。2014年10月该项目建成投运,配套建设了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目前尚未验收。林甸县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近几年,在冬季生产期间,没有接到过涉及该企业的环境信访投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6日,林甸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核查,目前非采暖期,该企业锅炉现处于停产状态,场区东侧是耕地,南侧距居民区最近距离39米,西侧距离最近民房100米,北侧距离最近民房80米。

    在2017年冬季采暖期间,林甸县环保局监测站于2017年12月、2018年4月对该企业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及噪声监测值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但由于该企业在采暖期拉运燃煤及煤渣的时间不固定,尤其夜间易造成扰民的问题。另外由于锅炉运行维护不及时,也容易产生噪声扰民的问题。

    下一步,林甸县环保局责令企业合理安排拉运时间,及时维护锅炉相关设备,防止扰民情况发生。加大对该企业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噪声监测,如发现超标行为,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231号:“让胡路区大庆炼化公司北侧的聚合物二厂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有风时方圆10公里都可以闻到农药味,对人体有害;二是烟囱排放不明颜色气体,导致每天早上方圆3-4公里的地面发白,像下霜的感觉,踩在路面上发黏。上述问题从该厂建厂时就存在,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当时该厂被处以10万元罚款,问题依旧存在,没有任何改观。”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有风时方圆10公里都可以闻到农药味,对人体有害。)

    (一)基本情况

    聚合物二厂位于让胡路区马鞍山宏伟化工园区内,是大庆炼化公司的二级单位,独立于炼化公司主生产区之外,1999年6月建成并投产。该企业建有两套聚丙烯酰胺装置,四条生产线,以丙烯酰胺为原料,生产聚丙烯酰胺,用作油田生产驱油助剂,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

    大庆市环保局负责该企业日常监管。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未发现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也未接到反映该企业存在类似问题的信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6日,大庆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未发现该企业存在农药味的原料、中间品及产品,也未发现该企业排放农药味的气体。经现场踏查,厂区及厂界、居民区没有异味。

    但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该区域内大庆志飞生物制药公司,因类似农药异味问题多次受到群众举报,大庆市环境监察支队一并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详见第五批受理编号242号信访办理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烟囱排放不明颜色气体,导致每天早上方圆3~4公里的地面发白,像下霜的感觉,踩在路面上发黏。上述问题从该厂建厂时就存在。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当时该厂被处以10万元罚款,问题依旧存在,没有任何改观。)

    (一)基本情况

    与第一个问题为同一家企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根据企业提供的2017年6月14日、2017年10月14日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废气排放达标,厂界环境空气质量满足相关标准。2016年11月1日,大庆炼化公司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铁人中学、东湖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进行监测,各项污染物满足相应标准要求。2018年6月6日,大庆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和走访了解,未发现该厂排放不明颜色烟气,未发现地面有“发白,像下霜的感觉”的现象,也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2016年至今,未发生过针对聚合物二厂的环境行政处罚。信访中提到的“10万元罚款”为2016年7月,大庆炼化公司硫磺车间因设备检修造成异味扰民,市环保部门对该企业下达的行政处罚(庆环法〔2016〕68号),并非聚合物二厂。

    环保部门将严格执行环境监管的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强化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232号:“一是举报人于2013年承包大庆市肇源县超等乡共和村放牧场88亩地栽种树木10000棵。2015年,超等乡将88亩地承包给共和村13队,承包后将举报人种的树砍伐。2016年,举报人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此问题,督促肇源县林业局处理,但始终未处理得当。举报人要求赔偿损失。二是2016年,张某承包共和村草原1700亩,改种水稻,破坏生态环境。”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举报人于2013年承包大庆市肇源县超等乡共和村放牧场88亩地栽种树木10000棵。2015年,超等乡将88亩地承包给共和村13队,承包后将举报人种的树砍伐。2016年,举报人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此问题,督促肇源县林业局处理,但始终未处理得当,举报人要求赔偿损失。)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肇源县超等乡共和村敖包屯东,面积1200亩,地块地类为草原,现状为承包户用于采草放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3日,肇源县成立了由县畜牧兽医局、林业局、超等乡、县国土局、纪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举报情况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核查,2015年4月15日,超等乡共和村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将该地块联户发包给敖包屯94户村民。在此之前,该地块没有对外发包,也没有树苗栽种。 94户村民中的冷某华于2015年4月下旬,在未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该地块栽种杨树苗约2000棵,破坏草原近10亩。

    2015年4月28日,村委会告知冷某华,将已栽的杨树苗移走。冷某华表示放弃树苗,并当场签字。2015年6月,肇源县草原站对冷某华进行破坏草原的行为予以处理。之后,部分草原承包户将树苗拔除复草。2016年5月,冷某华以树苗被拔,向拔树苗的村民和村委会赔偿栽树损失为由,将共和村委会和8户草原承包户起诉至肇源县人民法院,肇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2016〕黑0622民初1739号)。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6年,张某承包共和村草原1700亩,改种水稻,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肇源县超等乡共和村,总面积1500亩,属国有盐碱地,由共和村使用经营。2016年7月4日,共和村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将该地块联户发包给69户、256名村民。2016年7月16日,崔长龙(与信访反映的张某是合伙承包人关系)从村民手中自行流转该地块开发为水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6日,经肇源县草原监理站、超等乡畜牧总站的工作人员和共和村村主任等人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实,该地块地类为盐碱地,勘验水田面积为1500亩,现场未发现其他问题。

    经查2015年7月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全面执行国土二调数据,据此比对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成果,确定该地块全部为非草原地类,属于盐碱地地类。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233号:“2014年,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和南村栽种的1000亩林木被村民砍光,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和南村是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下辖的行政村,全村共有林地26块1733.4亩,其中含退耕还林7块570亩。2014年,巴彦查干乡全乡造林面积541亩,和南村无造林面积。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6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巴彦查干乡政府组成联合工作组,立即到县林业局、巴彦查干乡政府及和南村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过查阅造林小班卡片,2014年和南村没有造林任务,村里也未栽种过任何树木。通过排查了解,在2017年,和南村确实存在树木被毁种地现象,毁林60亩。经市森林公安局调查取证,确认嫌疑人为和南村村民宋殿军。2018年1月8日,同意其取保候审;2018年5月,卷宗移交县检察院审查,待提起诉讼后依法处理。2018年4月,巴彦查干乡林业站、和南村委员会责成宋殿军进行生态恢复,目前,被毁林地已完成插柳。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234号:“让胡路区银浪牧场8队和4队中间,一无名纸厂生产黄纸,直排生产废水,污染附近地下水。当地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曾多次到现场但未起到任何监督作用。”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纸厂位于让胡路区银浪牧场八连西部、靠近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边界,隐藏在树林丛中,现处于停工状态。院内有大量废纸壳存放,该造纸厂没有任何经营、审批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无名纸厂生产黄纸情况属实;举报当地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曾多次到现场但未起到任何监督作用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5日,让胡路区环保局、银浪牧场、乘风公安分局的执法和工作人员联合对信访反映的纸厂进行了联合调查。经核查,该纸厂是国家明令禁止应淘汰的小造纸,建有一台小型造纸机,能力约日产黄纸2吨左右,现场有部分生产原料堆放,现场检查时车间处于停工状态。院内有一废水储池,有少量废水。据问询现场工人,储池内废水定期雇佣吸污车吸走去向不明,公安机关正在查找吸污车。让胡路区政府根据国家“十五小”有关要求,决定依法对该纸厂依法取缔,现已取缔完毕,对生产设备及厂房进行破解性拆除。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实际生产近3个月时间,环保、公安等部门均未接到过该造纸厂信访投诉,其他部门也未接到过群众举报投诉。

    区政府对经营者马利臣下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停产,并处罚款10万元。预计6月16日送达处罚决定书,6月19日完成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拘留手续。

    2018年6月14日,让胡路区纪委监委拟对让胡路区环保局局长杨万泉、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局长孟利坚提醒谈话,对环保局副局长裴胜利、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副局长祁建波、银浪牧场场长王雪飞批评教育。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235号:“2018年春季,佳木斯郊区大来镇解放村烧荒,将举报人林地上的2000棵树木烧毁。举报人要求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赔偿。”

    (一)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9日14时许,大来镇政府接到位于山音村解放屯南山林地发生火情报告,镇政府迅速组织镇防火队、派出所干警、当地村民赶赴现场全力扑火,用时一小时把明火扑灭,火情于下午5时解除,过火烧毁的林地为山音村村民宋某发所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4月19日14时5分,大来镇政府执勤防火队接到山音村党支部书记李文平的火情报告,并迅速赶往现场,立即组织当地村民、公安干警、镇防火队合力将火扑灭。经大来镇派出所调查核实,初步怀疑火情是由村民葛井志私自烧荒引起的,由于火势蔓延至宋某发家林地导致发生毁林。4月20日早,大来镇政府、山音村组织人员对过火现场毁坏林木情况进行了勘查,葛井志家耕地到宋某发家林地的过火路径十分明显,但由于烧荒面积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2公顷,镇政府本着尽快为宋某发协调赔偿角度出发,没有向森林公安机关报案,葛井志本人也同意对宋某发毁林损失进行赔偿。镇政府和大来派出所共同出面协调双方进行赔偿协商,但由于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尽快拿到赔偿,宋某发于5月25日到森林公安局报案,经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勘查后,确定过火林地面积为8920平方米,初评树木损失价值3万元左右。案件侦查过程中,葛井志不承认烧荒行为。目前该案正在侦办,具体损失已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2018年6月4日,宋某发到郊区信访办反映林地被烧一事,希望通过信访途径尽快协调拿到赔偿。区信访办第一时间与大来镇和区森林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案件侦办情况。宋某发提出面临生活困难,且案件侦办需要一定周期完结。区信访办按“三到位一处理”原则,从生活困难帮扶救助到位的角度出发,根据被烧林木初评损失,协调大来镇政府暂借宋某发3万元,待案件办结后从造成损失的承担方的赔偿当中扣回。宋某发同意此调处方式,现已息诉罢访。

    目前,案件的事实部分仍需进一步核查,区政府已成立了主管副区长牵头,区林业、森林公安、大来镇政府共同组成联合专案组,加大案件调查办理力度,尽快使此案得到妥善解决。

    (三)问责情况

    2018年6月5日,佳木斯市郊区纪委监委启动了立案调查程序,经区纪委监委第22次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区委同意,对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的大来镇党委书记吴登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大来镇镇长荣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主管农业副镇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大来镇山音村党支部书记李文平给予处分。

    十四、受理编号236号:“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哈尔滨中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环评审批手续,生产期间夜间偷排酸水到马路上暗井里。释放的气味大,严重污染环境。当地村民多次反映未果。举报人要求取缔该企业。”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哈尔滨中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经排查,附近有两家涉水企业与之名称相似:一是哈尔滨中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废油脂清掏、回收处理与综合利用扩建项目。二是哈尔滨市中北热镀锌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主要生产热镀锌件。2家企业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中北热镀锌”曾有过信访投诉,反映异味扰民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组织对其输出过程中产生的气味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不超标。事后,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对这家单位严格进行环境监管,杜绝了污染问题反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5~6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执法人员与道里区新发镇政府副镇长两次到先锋村现场调查核实,均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哈尔滨中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但发现有2家企业与信访反映的企业名称接近。分别为:哈尔滨中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市中北热镀锌有限公司。6月12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与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再次对新发镇先锋村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哈尔滨中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未生产(据悉,已停产25天),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3年11月21日通过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批〔2013〕161号);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批复试生产(哈环监复字〔2014〕24号);2015年6月2日,通过哈尔滨市环保局组织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哈环审验〔2015〕42号)。2017年7月19日,该单位与龙江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生产废水处理合同(合同每年签订一次)。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内存在异味,将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其进行监测。2018年5月16日,该企业与哈尔滨市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废物处理协议(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哈尔滨市中北热镀锌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02年10月31日通过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批复;2005年1月21日,道里分局组织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11年3月,该企业与哈尔滨市富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废酸液处理协议。经几日的突击检查、夜查,未发现信访反映的夜间偷排酸水等问题。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将对新发镇先锋村的这2家企业加大环境监管巡查力度,严防违法排污行为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237号:“一是10年来,宝清县千山村村主任的哥哥朱某偷伐山里树木烧炭,破坏森林生态,污染周边环境。二是村委会主任朱某宝在住宅区建了一处养鸡场,将鸡粪倾倒在308省道边,产生异味扰民。三是距千山村3.5公里处的兰花山上,一露天煤矿开采时大量毁坏森林,煤矿洗煤厂排污导致附近通往城拉河的河水呈黑色。举报人要求:一是取缔烧炭。二是将鸡场迁移出住宅区。三是不要再破坏森林。四是想知道煤矿是否有合法手续。”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10年来,宝清县千山村村主任的哥哥朱某偷伐山里树木烧炭,破坏森林生态,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烧炭厂位于宝清县小城子镇千山村村东,距离最近居民约200米,共建有直径约3米圆形木炭窑3个。2010年建设并投入生产,主要产品为木炭,无环保审批手续。由于市场原因,该炭窑没有连续生产,期间多次停产,停产时间累计约3年。2018年2月烧炭2立方米后,至今没有生产。

    该烧炭厂自2010年私自建设及投运以来,宝清县环保局尚未接到群众的信访举报,但存在环境监管的“盲区”,其环境违法行为没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偷伐山里树木烧炭,破坏森林生态问题不属实;举报污染周边环境问题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7日,宝清县委县政府责成县环保局、县林业局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现场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时该烧炭厂未生产,宝清县林业局现场核查确定,该烧炭厂的烧炭木材是从周边林场采购树枝丫材。对其环境违法问题,宝清县环保局于6月7日对该烧炭厂下达了《环境监察通知书》(宝环监通〔2018〕090号),责令其立即拆除炭窑。2018年6月8日,经宝清县环境保护局、小城子镇政府联合复查时发现,该烧炭厂已将3个炭窑全部拆除。

    对该烧炭厂自2010年私自建设及投运以来,宝清县环保局没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其环境违法行为,宝清县纪委监委已对宝清县环保局相关环境监管人员启动追责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村委会主任朱某在住宅区建了一处养鸡场,将鸡粪倾倒在308省道边,产生异味扰民。)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养鸡场建设在宝清县小城子乡千山村内农户自家院内(村委会主任朱某宝家),鸡舍面积270平方米,养殖规模为2000只,生产期间鸡粪堆存在自家承包地中,堆放地距离村屯300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7日,宝清县小城子镇政府深入现场调查核实。该养鸡场正处于空舍期,堆存鸡粪10立方米,存在异味扰民问题。对此,小城子镇政府责令该养鸡场经营者将堆积的鸡粪进行还田处理,限期拆除鸡舍内相关设施。目前,该养鸡场已将堆积的鸡粪进行还田处理,并于6月12日拆除了鸡舍内相关设备,做了消毒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距千山村3.5公里处的兰花山上,一露天煤矿开采时大量毁坏森林,煤矿洗煤厂排污导致附近通往城拉河的河水呈黑色。)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露天煤矿企业实名为宝清通泰源页岩矿,位于宝清县小城子镇千山村南3公里,生产规模56万吨/年,主要产品为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砂岩,该企业在2017年5月取得县国土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2017年5月,市环保局批复该企业环评文件,目前未验收;2017年7月,省林业厅批准了征占林地(4公顷)手续。项目于2017年7月开始建设,2018年2月建成。2018年5月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停工至今。

    信访反映的洗煤厂实名为宝清通泰源选煤有限公司,位于宝清县小城子镇青龙山村岚华岭,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建有2条年产60万吨跳汰水洗生产线,无环保审批手续。主要经营烟煤、无烟煤洗选及煤炭批发零售,2017年8月开工建设,2018年2月建成,2018年3月投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该页岩矿开采毁坏森林问题属实;举报洗煤厂排污污染城拉河问题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宝清县委县政府责成县环保局、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打非办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于2018年6月7日深入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页岩矿于2018年5月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停工至今,企业占地共为两块,共计43.4公顷,其中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7.63公顷。洗煤厂对排放至渗坑的污水进行回抽使用,不外排,未污染城拉河。

    经调查,宝清通泰源页岩矿存在越界开采,破坏无林地审批手续林地的行为,宝清县国土局于2017、2018年先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对擅自越界开采行为责令退回开采范围,没收非法所得52500元,罚款40000元;2018年,对擅自建设行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354603.7元)。宝清县林业局在2017年发现该企业非法占林地面积较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于2017年10月12日移交县森林公安局刑警队处理。宝清县森林公安局刑警队于2017年10月12日,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由于该企业涉案面积较大、情节严重,侦办难度较大,宝清县森林公安局向双鸭山市森林公安局呈请移送报告,双鸭山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4月9日受理此案。

    该洗煤厂存在未获得环评、土地和林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私自建设生产以及利用渗坑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宝清县环保局于2018年4月18日予以立案,于2018年4月20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18年5月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前,宝清县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均未接到涉及页岩矿毁坏森林、洗煤厂污染城拉河的群众举报。

    针对页岩矿问题,宝清县林业局、国土局、安监局、水务局、打非办组成联合工作组,于2018年6月7日起24小时轮流看守,确保关停到位,并确定企业手续齐全后方可开工生产;页岩矿涉及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双鸭山市森林公安局已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近期可提请刑事诉讼。针对洗煤厂用渗坑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宝清县联合调查组已对企业生产采取断电等停产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就页岩矿非法占用林地问题,宝清县纪委监委已对县林业局分管责任人、林政股股长,六道林场场长、副场长共4人存在的失职行为进行了调查。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六、受理编号238号:“桃山区自建区(棚户区)内有300多台燃煤锅炉烧散煤,污染空气,导致当地居民无法呼吸,举报人要求集中供热。”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自建区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社区辖区,七台河市田家炳中学东侧,与茄子河区东胜村接壤。自建区始建于1985年,全部是自建二层楼,现有189栋房屋,居民510人,占地面积近15200平方米。30多年来,这里的居民一直以烧原煤、煤泥、木柴的方式取暖。因燃烧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环境空气产生污染。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案件转办函后,七台河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桃山区认真处理。该区立即召开会议,成立案件调查组,积极开展案件调查工作。自建区居民所用的炉灶、煤炉等都是居民日常生活取暖、做饭所用,不在2017年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范围内,且2016年全市采煤沉陷区棚改工作开始后,已将自建区纳入到棚改范围内。采煤沉陷区棚改政策是按每户实际面积缩减10平方米对应户型安置楼房。通过与群众宣传,征求自建区群众意见,自建区居民要求按1:1.2~1:1.5的比例安置,与棚改政策不符,因此,棚改安置工作搁置。

    近年来,自建区居民先后多人多次到区有关部门反应要求接集中供热的问题。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2016年就责成市热力公司负责自建区供热调研、摸底、测算等相关工作。热力公司协调了德利能源公司到自建区进行了实地勘察和入户了解情况。德利能源在入户过程中了解到居民不同意承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此供热工作未能开展。

    关于居民提出的纳入集中供热问题,市委市政府已责成桃山区进行处理。桃山区和自建区居民代表共同将深入居民家中对是否同意集中供热、是否同意棚改安置等方面进行再次全面普查,根据普查结果会同市供热、市棚改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同时,将结合自建区实际,采取打通消防通道,清除占道物,清运生活垃圾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民居住和出行环境,同时耐心细致做好信访群众的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七、受理编号239号:“2018年6月4日,鹤岗市发电厂在东山区新华镇开工建设二期灰场,占地面积3000亩。举报人称该厂排放污水,于1998年淹了附近村民1200亩土地,于2010年淹了附近村民3000亩土地。举报人担心二期灰场建成后直接影响附近地下水水质,淹没土地,污染周边环境。举报人要求发电厂停止建设二期灰场。”

    未办结。

    十八、受理编号240号:“举报人于2018年5月31日向督察组反映了大兴镇马某带领150户村民破坏7500亩草原改为水田的问题,县里给出的答复是对环境没有太大破坏,不需要进行整改。举报人对此答复有异议,认为县政府相关部门对此问题处理不合理,要求重新彻查此事。”

    此案件已于第一批第1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九、受理编号241号:“2007年,梅里斯区梅里斯镇哈力村原书记钱某某和会计王某某与齐齐哈尔市市民赵某某签订50年草原承包合同,合同上写的是4600亩草原,内含2000亩耕地,但当时此处并没有耕地。2017年赵某某开始开垦草原,目前已有3000余亩草原被破坏。举报人曾向区里和镇里反映此问题,草原管理站工作人员于6月3日和4日两次到现场处理,但是不起作用。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恢复放牧。”

    (一)基本情况

    2007年,哈力村为了修村里道路,把村里草原4600亩以35万元的价格承包给赵寅生,期限50年。补充协议里明确该草原内有2000亩耕地。2015年,赵寅生将该地块转包给梁启军经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3月21日,梅里斯区草原站接到村民举报,称该地块草原被开垦。区草原站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与村民、村长、承包人调查取证,并向梁启军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齐梅草监责〔2018〕01号),要求停止在该草原上种植农作物的违法行为,退耕还草,恢复草原植被。6月3日,区草原站再次接到村民举报,称有农机在该地块耕种,草原站立即前往,阻止了该违法行为并带机耕手到单位做调查笔录,现场勘测播种面积为30548平方米。经过向村民、村长调查取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情形。非法占有草原“数量较大”的标准为“二十亩以上”;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的,则为“十亩以上”的规定,区草原站于6月7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区政府已启动问责机制。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受理编号242号:“大庆油田化工集团甲醇厂附近的大庆志飞有限公司经常偷排刺激性气体,扩散到东湖、龙南、让胡路等地,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大庆志飞有限公司”实为大庆志飞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位于大庆高新区宏伟园区,是以生物农药原料阿维菌素为主要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生产原材料是食用玉米淀粉、低温压榨豆饼粉、花生饼粉、酵母粉等,经培养、发酵、过滤、闪蒸干燥、提取和结晶纯化等工艺后得到产品阿维菌素。企业环保手续齐全。高新区安全环保局负责进行日常环境监管,企业前几年信访量较大,近两年企业完善异味治理措施后信访量明显下降。2017年7月10日,该企业因“工艺尾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被大庆市环保局罚款20万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企业周边有异味情况属实;举报企业偷排刺激性气体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该企业在菌丝发酵后期和菌丝闪蒸、干燥过程中会产生特殊的土腥味。由于发酵异味成分复杂,没有特征污染物,国家在这方面也没有相应排放标准,给环境监测和执法带来很大难度,为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异味问题,大庆志飞生物有限公司多次到国内同类企业进行考察,企业分别于2016年5月采用闪蒸干燥尾气高温焚烧的方式进行除味处理,2017年8月采用游离基因高级氧化法进行除味处理,目前上述设施均正常运行中。2018年采用光氧催化一体机进行除味处理,目前已安装完成15台,预计2018年6月底全部完成。根据企业提供的自测数据和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情况来看,厂界硫化氢、氨、甲苯、非甲烷总烃、甲醇、二氯甲烷、臭气浓度等多项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均在国家有关标准范围内。

    2018年6月8日,高新区安全环保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企业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均满足标准要求。

    下一步,属地环保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对该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2018年6月底要全部完成光氧催化一体机除味处理系统,并建立聘请企业周边信息员制度,在周边敏感点密切观测,发现异味扰民,立即依法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一、受理编号243号:“宝清县目前正在大面积砍伐森林,以安排下岗职工的名义将森林下土壤高价卖给吉林人建设北药基地项目,毁林种参,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2015年,宝清县制定了发展北药新兴产业、特色林下经济作物的工作计划,确定引进林药间作红松坚果林项目,在皆伐迹地开展进行林药间作造林。截至目前,全县商品林皆伐共计1000公顷左右,涉及地块都具备采伐手续。同时,宝清县林业局出台了《全面整地更新造林管理办法》,对林药间作造林进行严格检查验收,造林成活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达到85%以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宝山、宝密、头道、东方红、龙头等林场40余人为追求利益,超面积采伐,林业部门及相关林场监管不够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查处。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7日,宝清县林业局结合在实施红松坚果林项目,开展皆伐迹地林药间作造林工作中发现存在超面积采伐的现象,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排查工作。初步清理出违法种参面积18.1995公顷,涉及6个国有林场。其中,头道岗林场2.8995公顷;宝山林场1.9公顷;龙头林场7公顷;宝密桥林场0.4公顷;东方红林场5.5公顷;六道林场0.5公顷。对此,宝清县委、县政府先后组织召开3次专题会议进行部署,责成县林业局迅速进行整改。县林业局已处理违法种参行政案件9起,面积4.0453公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其中1起已构成刑事犯罪,2018年5月28日由双鸭山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办,已对犯罪嫌疑人陆积旺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时,宝清县林业局制定了整改方案,计划到2020年6月,全县各林场非法种参林地全部实现还林。

    就宝清县林业部门及相关林场监管不够到位问题,宝清县纪委监委已对县林业局分管责任人、林政股股长、头道岗林场、宝山林场、龙头林场、宝密桥林场、东方红林场、六道林场场长、副场长共14人存在的失职行为进行了调查,拟对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二、受理编号244号:“通河县畜牧总站站长王某某在举报人承包的790亩草原上毁草开荒,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2002年4月13日,臧某与通河县浓河镇畜牧发展中心签订《草原承包合同》,承包国有草原面积900亩,用于畜牧业生产,承包期限30年,承包期自2002年4月13日起至2031年4月12日。2009年,通河县畜牧总站因臧某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不缴纳草原承包费,未履行法定程序,只是口头告知将臧某所承包的900亩草原经营权收回,因此,2015年至2018年期间,臧某向中央环保督察组、省委巡视组及市县纪委进行信访举报,反映通河县畜牧总站侵犯其草原承包权,并被非法开荒的问题。

    经核对认定,2015年12月8日,省委巡视组交办通河县浓河镇居民举报通河县畜牧总站站长朴松鹤乱用职权违法侵害百姓利益的情况问题(与此案为同一事项)。经纪委调查组调查核实,通河县畜牧总站在草原管理上严重失职,存在毁草开荒等问题,时任通河县畜牧总站站长朴松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通河县草原监理站站长贾明利负有直接责任。县纪委研究决定报县委同意,给予朴松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于2016年3月15日免去通河县畜牧总站站长职务(通组干〔2016〕13号);给予贾明利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免去草原监理站站长职务。2016年3月,王靖邦接任通河县畜牧总站站长至今。

    2018年6月8日,通河县纪委与浓河镇居民臧某沟通,臧某承认本次环保督察信访案件是其举报的。据此,确认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第五批次244号案件“通河县畜牧总站站长王某某在举报人承包的790亩草原上毁草开荒,破坏生态环境”实涉地块就是其举报地块。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该块草原虽然在1998~2005年期间存在毁草开荒的情况,但通河县已于2015~2016年期间受理此案,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2016年3月,王靖邦担任通河县畜牧总站站长。2016年5月,通河县畜牧总站对该毁草开荒地块实施全面退耕还草。

    2016年8月,臧某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关于通河县浓河镇50多公顷草原被畜牧总站开荒种地、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2016年8月15日22时第27批,受理编号1024),通河县对此问题已办结并形成《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整改工作的报告》。2016年8月26日,通河县畜牧总站将涉嫌毁草开荒的刘晓庆、孔令超、赵存红等人非法开垦草原案件移送到通河县公安局,进行刑事处理。其中,刘晓庆开垦66亩,赵存红开垦50亩,孔令超开垦45亩,聂某某开垦600亩(涉嫌犯罪,移送前在逃),刘晓庆、赵存红、孔令超三人案件均有移交报告、移送函和询问笔录(《浓河镇三叉河以西的草原被非法开垦案件》,通草监移〔2016〕1号、2号、3号,开垦时间为1998年~2005年期间)。经通河县公安局审查认定,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于2016年9月14日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通公(治安)不立字〔2016〕13号、14号、15号),决定不予立案。

    目前,臧某反映的毁草开荒、破坏环境一事已于先前处理完毕,现反映的问题属于草原权属纠纷,臧某已于2018年3月将通河县畜牧总站起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该案正在庭审中。

    2018年6月7日上午,通河县委县政府组织监委调查组到该退耕还草地块进行了实地勘察,证实该地块已全面退耕还草。

    下一步,通河县将全面推进草原确权,开展清查行动;宣传引领,提升全民草原保护意识;大力强化草原监督、看护力度和科学化管理水平,全面建立权属明晰、保护有序、利用合理、监管到位的草原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三、受理编号245号:“佳木斯市未按政府通告规定在热网覆盖不到的区域使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备袋式除尘器进行供热,对生物质锅炉监管严重缺失。一是超范围安装使用,全面开花,遍布各行业。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袋式除尘器,定期更换除尘器重要部件。三是生物质锅炉燃料存在隐患,多数用户使用低级别燃料,有人甚至将生物质锅炉改造成两用锅炉,应对检查时燃烧生物质,平时燃煤和废旧木板,污染环境。四是对国家鼓励支持的移动热源不支持,为部门和个人利益推广生物质锅炉。对运行的生物质锅炉不检查不监管。举报人提供的照片附违规使用生物质锅炉的浴池名称如桥南浴池、仁和浴池、景宜健康浴馆、山水泉浴池旅馆、江南浴池等)。”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超范围安装使用,全面开花,遍布各行业。)

    (一)基本情况

    为促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和《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4〕1207号)文件规定,佳木斯市印发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禁燃区内使用的通知》,允许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三产服务业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热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可以使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袋式除尘器进行供热。并发布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大气污染源进行整治的通告》(佳政布20167号)。明确了商业锅炉、工业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供热锅炉可以使用生物质锅炉。

    (下转第十五版)

    (上接第十四版)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大气污染源进行整治的通告》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禁燃区内使用的通知》(佳政布20167号)文件要求,商业锅炉、工业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供热锅炉可以使用生物质锅炉,并非信访反映的只允许热网覆盖不到的区域使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备袋式除尘器进行供热。目前,使用生物质锅炉的业户均符合规定要求,因此不存在该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袋式除尘器,定期更换除尘器重要部件。)

    (一)基本情况

    为促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和《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4〕1207号)文件规定,佳木斯市印发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禁燃区内使用的通知》,允许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三产服务业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热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可以使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袋式除尘器进行供热。2017年3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将禁止燃用的燃料细化,《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佳木斯市按照新《高污染燃料目录》相应印发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佳政布〔2017〕6号),确定了佳木斯市高污染燃料类型。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按照《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7〕1886号)和佳木斯市《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佳政布〔2017〕6号)的规定,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允许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生物质燃料。因此不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袋式除尘器,定期更换除尘器重要部件的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生物质锅炉燃料存在隐患,多数用户使用低级别燃料,有人甚至将生物质锅炉改造成两用锅炉,应对检查时燃烧生物质,平时燃煤和废旧木板,污染环境。)

    (一)基本情况

    按照《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环保部《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1886号)的规定,允许非专用锅炉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生物质燃料。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生物质燃料是由木屑、秸秆压等生物质材料压缩成型的,其燃点比较高,通常难以引燃,降低了火灾发生隐患。由于生物质燃烧方式与燃煤锅炉存在差异,在燃煤小锅炉淘汰的过程中,佳木斯市均采用生物质专用锅炉,正常情况下无法燃煤。在环保部《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1886号)中明确树木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分组上没有区别,因此信访反映的废旧木板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对国家鼓励支持的移动热源不支持,为部门和个人利益推广生物质锅炉。)

    (一)基本情况

    2015年7月,佳木斯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了洗浴业取缔燃煤锅炉推进会议,会议明确提出可以购买热水替代燃煤锅炉。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大气污染源进行整治的通告》(佳政布20167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大气污染源进行整治的通告》(佳政规20173号)文件规定,服务业锅炉可以使用移动热源供应热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佳木斯市在大气污染源整治通告中明确提出可以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同时可以购买热水(移动热源)方式,各单位整改过程中选用何种方式进行改造,行政上不予干涉,因此不存在不鼓励支持移动热源问题,更无部门和个人利益推广生物质锅炉的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五个问题办理情况:(五是对运行的生物质锅炉不检查不监管。举报人提供的照片附违规使用生物质锅炉的浴池名称如桥南浴池、仁和浴池、景宜健康浴馆、山水泉浴池旅馆、江南浴池等。)

    (一)基本情况

    小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是佳木斯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在全力推进整治工作过程中,市环保局累计对30家拒绝整改的浴池予以立案处罚,确保了小燃煤锅炉淘汰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加强了对生物质锅炉运行的日常监管,防止出现违法问题。

    1、桥南浴池位于欲民街,经营范围为洗浴服务业。2007年开业,面积220平方米,设有男女洗浴喷头共30个。

    2、仁和浴池位于向阳区安民巷,经营范围为洗浴服务业。2012年开业,营业面积370平方米,设有男女洗浴喷头共34个。

    3、景宜健康浴馆位于向阳区德祥街北段,经营范围为洗浴服务业。2010年开业,营业面积480平方米,设有男女洗浴喷头共28个。

    4、江南浴池位于向阳区永平巷,经营范围为洗浴服务业。2015年开业,营业面积240平方米,设有男女洗浴喷头共26个。

    5、山水泉浴池旅馆位于光华街,经营范围为住宿、洗浴。2012年10月份营业,建筑面积230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1、桥南浴池2016

    年7月按照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要求,对原有型煤锅炉进行改造,更换1台华源热能有限公司生产的0.5吨生物质锅炉,配有水膜除尘设施,燃用生物质颗粒。

    2、仁和浴池2016年8月按照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要求,对原有型煤锅炉进行改造,更换1台河北龙瑶机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0.5吨生物质锅炉,配有水膜除尘设施,燃用生物质颗粒。

    3、景宜健康浴馆2017年3月按照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要求,对原有型煤锅炉进行改造,更换2台浙江地中海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0.5吨生物质锅炉,配有水膜除尘设施,燃用生物质颗粒。

    4、山水泉浴池旅馆2016年7月按照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要求,对原有型煤锅炉进行改造,更换1台0.35WM生物质锅炉,配有袋式除尘器,燃用生物质颗粒。

    5、江南浴池2017年5月按照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要求,对原有型煤锅炉进行改造,更换1台浙江地中海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0.5吨生物质锅炉,配有布袋除尘器,燃用生物质颗粒。

    上述5家浴池均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完成了整改任务,安装、使用了生物质锅炉,并配有高效除尘设施。佳木斯市在淘汰燃煤小锅炉过程中,强化对生物质锅炉的日常监管,其中包括上述5家浴池,在日常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行为。

    佳木斯市环保局将加强对市区浴池的日常监管,如发现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四、受理编号246号:“小岭水泥有限公司只对环评批复要求卫生防护距离500米范围内的7名群众代表进行了搬迁,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庇护企业不作为,致使该企业在其他住户仍没有合法搬迁的情况下仍然在违法生产,废气、噪声污染扰民。举报人要求对不作为的人员进行处理,让百姓合法搬迁,若不能搬迁要求该厂实施停产整顿。”

    未办结。

    二十五、受理编号247号:“2010年,勃利县公安局元明街道公安派出所副所长范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与其父合伙,盗伐勃利县双河镇生产村50垧林地的成材原木700立方米。2012年,将其中约7垧林地非法卖给县驼腰子风力发电站建基地,致使林地中的落叶松林遭到破坏,在其余的43垧林地上毁林种参,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范某某恢复林地原貌,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一)基本情况

    2011年3月6日,范其明(勃利县居民)与勃利县双河镇生产村签订了《林地转让合同书》,林地所有权为勃利县双河镇生产村集体林地,由双河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林地坐落于双河镇生产村幺庙岭,面积711亩。此案件信访人两次举报,内容比第一次举报多四项,对第二次举报的五项内容,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责成县林业局逐项进行调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勃利县认真处理。2018年6月6日,勃利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带领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此次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2009年冬,范其明在自己承包的双河镇生产村太平沟幺庙岭山场,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私自将自己承包山场内的柞桦树等天然次生林进行采伐,面积7.839公顷,采伐林木4886株,立木蓄积为303.9立方米。2013年9月,勃利县森林公安局以滥伐林木罪起诉至勃利县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范其明身体有疾病,不符合羁押条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3年10月11日,勃利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2013年12月17日再次补充侦查。2018年5月3日,县森林公安局再次传讯当事人范其明,已对案件补充调查完毕,正在移送起诉。范立峰(信访反映的派出所副所长)本人没有参与滥伐,属其父范其明个人行为。但范立峰参与其父山场转让过程和风力发电补偿营利活动,勃利县纪委监委已对范立峰参与以上活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勃纪发〔2015〕46号)。

    案件查处期间,原县森林公安局长李晓刚因未及时安排案件查处,使案件拖延。2016年4月7日,勃利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因犯罪嫌疑人范其明身体有疾病,无法正常讯问,致使案件拖延。2011年4月,范其明在其承包的林地范围内补种树木6700株;其余树木17800株异地还林,树种为落叶松,完成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

    2014年至2016年期间,勃利县双星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范其明分别签订了两份《征地补偿协议》,其中永久使用林地面积1.6098公顷,临时使用林地面积1.4953公顷,合计3.1051公顷。经调查组实地测量,勃利县驼腰子风力发电场实际在范其明承包林地内建设的升压站占用林地2.1公顷,其中经省林业厅批准面积为1.5598公顷,超占面积0.5402公顷;临时设施占用林地1.125公顷,没有经过审批。超占面积上建筑的3处临时板房属勃利县双星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为,已被勃利县森林公安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同时责令其恢复原貌。建筑的临时板房现已拆除,并恢复了林业生产条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系双星风电开发公司所为,与范其明无关。

    经调查,43垧林地上毁林种参,破坏生态环境情况属实。经实地测量,在范其明承包林地范围内有两块种植人参地,面积分别为1.352公顷和0.932公顷,种植人参行为人系双河镇生产村李光金、张光大等4人。其中0.932公顷种参地块系范其明于2011年6月14日从陈宝友处转包的,为双河镇生产村幺庙岭药材点,转包时种植的是玉米,种植人参不属于毁林种参。1.352公顷种参地块地类为林地,县森林公安局已于2016年5月对违法行为人李光金等4人给予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6.0万元,并责令于2022年5月1日前恢复植被。

    按照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局给勃利县人民政府《整改通知书》黑监改字〔2016〕10号第三款“关于妥善解决举报人的合同纠纷问题”要求,由于勃利县人民法院和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并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7〕黑09民终535号),判定该林地权属与举报人无关,不存在赔偿经济损失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六、受理编号248号:“一是哈尔滨市畜牧局、阿城区环保局等部门违规批准在距离新华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270米处建设哈尔滨银山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二是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渗水井,处理病死动物和火化动物时产生的异味刺鼻难闻,对地下水源和空气造成严重污染。三是新华新区管委会出具该厂远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的虚假证明。举报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公司只停产了几天,目前一直生产。举报人要求严查相关部门不作为行为,依法关闭拆除该厂,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银山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位于阿城区新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该企业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为两个部分:一是采用焚烧法对病死小型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项目于2016年7月开工建设,2016年10月份建成投产;二是采取“干法化制”对大型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项目于2016年8月开工建设,2017年3月建成并设备调试,2017年5月26日投入生产。

    企业投产以来,国家、省、市、区畜牧兽医、环保、信访等部门曾多次接到关于哈尔滨银山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的防护距离不足、废气和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等方面的信访举报。各有关部门多次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该企业落实了环评及批复200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未发现废气和污水直排问题,也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均依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信访人进行书面答复。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哈尔滨市畜牧局、阿城区环保局等部门违规批准在距离新华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270米处建设哈尔滨银山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6年6月16日、

    2016年11月10日,阿城区环保局依据技术评估专家组意见,依法对该企业两个建设项目进行了审批(阿环审表〔2016〕020号)、(阿环审表〔2016〕033号),目前尚未验收。2016年11月2日,市畜牧兽医局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了审批。按照黑政函〔2012〕111号批复规定,以取水井为中心、30米为半径的圆形所围区域设一级保护区。2018年6月6日,经阿城区新利街道办事处与阿城区环保局实地测量,取水井距该企业距离为350米,符合相关规定。6月6日,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对新利街地下水饮用水源出厂水进行了样品取样,分析结果显示所检测的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渗水井,处理病死动物和火化动物时产生的异味刺鼻难闻,对地下水源和空气造成严重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渗水井情况属实;举报处理病死动物和火化动物时产生的异味刺鼻难闻,对地下水源和空气造成严重污染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6日,阿城区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实,该企业建设期间,按设计要求修建了6米×4米×5米的废水防渗暂存池。项目建成投产后,废水排入池内进行消毒处理暂存。该企业与阿城区污水处理厂签订了处置协议,定期将废水外运至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在废气处理方面,该企业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了旋风除尘器、冷凝器、等离子除臭系统、生物吸附池等环保设施,处理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气。阿城区环保局的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和本次检查中,未直观感受到该企业排放恶臭异味。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新华新区管委会出具该厂远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的虚假证明。举报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公司只停产了几天,目前一直生产。)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该企业所在地阿城区新利街道尚无供全体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集中水源地。新利街道共有4眼井供部分居民生活饮用,均为承压水型水源地,其中距离该企业最近的一处水井距该企业距离为350米,符合相关规定。该水井供近70户居民生活饮用。因此,阿城区新华新区管委会并未出具虚假证明。

    经市畜牧兽医局调查了解,该企业建成后,办理了正常生产的有关手续。企业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模式是收集病死动物后,先冷冻储存,达到处理量后再集中处理,所以2017年以来一直是间歇性生产,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2017年以来,国家、省、市、区畜牧兽医、环保、信访等部门多次接到信访举报,各有关部门也多次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均未发现该企业存在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依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信访人进行书面答复,不存在不作为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七、受理编号249号:“哈尔滨天晶米业有限公司(位于依兰县)在吉林省松原市和大庆市肇源县中间的松花江江心岛上建设油井30座,该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公司名是吉林省前郭莲花油气有限公司,为同一法人张某某,是哈尔滨市长孙某的亲属,该油井污染松花江和周边环境,对下游沿岸的饮用水安全造成了威胁。”

    (一)基本情况

    肇源县境内只有2处江心岛存在油田开采区块,一处是汇源岛,面积3.2平方公里,共有94口井(油井72口,水井22口),隶属于大庆头台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另一处是三环岛,面积9平方公里,共有41口油井,隶属于肇源县三环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情况部分属实。举报在吉林省松原市和大庆市肇源县中间的松花江江心岛上建设油井属实;举报江心岛油田开发污染松花江和周边环境,对下游沿岸的饮用水安全造成了威胁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6~7日,大庆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在肇源县境内,没有查到举报人所提到的吉林省前郭莲花油气有限公司企业相关信息,没有发现该企业在肇源县进行过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发现该企业江心岛油井污染松花江和周边环境问题。肇源县有关部门进一步到吉林油田(位于吉林省松原市)调查走访,把信访反映的内容与松原市辖区注册的油田企业信息进行了比对,没有查到信访反映所提到的吉林省前郭莲花油气有限公司。与信访反映名称相近的企业有松原市联华石油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松原市前郭尔罗斯县平凤乡,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该企业主要在吉林油田采油区块内进行开发作业,所有采油作业业务均不在肇源县境内。

    肇源县松花江江心岛上有油田情况属实。肇源县对信访反映的情况开展“举一反三”,对境内江心岛油田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仅有2处江心岛存在油田开发。一个江心岛面积3.2平方公里,共有94口井(油井72口,使用36口,关井36口;水井22口,使用11口,关井11口),隶属于大庆头台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江心岛面积9平方公里,共有41口油井(提捞井32口,投产井27口,未投产井5口;抽油机井9口,使用1口,关井8口),隶属于肇源县三环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均设安全环保部,专门负责环保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应急预案、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等多项制度。环保监察人员经过现场排查,调取了企业半年生产记录,没有发现环境污染事故。肇源县各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江心岛油田设施监管,防止发生环境污染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八、受理编号250号:“哈尔滨市居民生活用水源地磨盘山水库一级保护区不足百米的区域,有三人班、大柜两个自然村,居住约3000人口,日常生产的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死猪烂狗、废弃木耳袋对水源地造成影响。村民种植菜地、水旱田地使用的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通过河流流入磨盘山水库、影响水库水质。举报人要求对水库进行调研勘察,采取整治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

    (一)基本情况

    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三人班村和大柜村均位于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没有村屯。

    五常市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内村屯的日常环境管理。一是整治村屯环境卫生。在整体环境治理上加大投入,自2011年至今,已累计投资2000余万元,对保护区内的部分道路进行集中硬化,安装路灯,修建排水沟,栽植绿化树,环境大有改观。在重点整治上形成体系,其中,仅集中清运居民生活垃圾一项就累计投入400余万元,聘用专职清洁工人18名,达到每个屯2人,并为其购买了每人每年200元的人身意外保险,签订了聘用协议书。购置垃圾箱500个,建设防渗漏垃圾池12个,采取多种方式防治液体垃圾渗漏。每屯配备垃圾清运车1辆,采取每日巡回式清护保洁,对保护区内所有村屯垃圾进行清理,做到不留死角,日产日清,集中清理外运到坝下指定垃圾场。通过强化管理,有效地防止了居民生活垃圾污染水源。二是强化农业“三减”,大力发展有机种植,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认真落实调整种植结构、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业三减(减化肥、农药、除草剂)。加大示范田宣传力度,让农户知晓,三减不减产还增收,破除顾虑,积极参与。经统计,已有335户参与,涉及保护区内耕地2100亩,预计3年内,增加到1.5万亩,占保护区内耕地面积的56.5%。化肥、农药、除草剂总量大幅减少,化肥使用量比去年减少180吨,同比减少15%;农药使用量比去年减少0.34吨,同比减少13%;除草剂使用量比去年减少0.2吨,同比减少20%,多措并举,使农业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大力发展绿色有机蔬菜,村民种植菜地不上化肥农药,没有污染产生。三是落实畜禽禁养区红线划分,全面抓好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注重禁养区规划,在长期治理上,规划先行。磨盘山水库一级保护区内没有畜禽养殖,二级保护区内三人班、大柜、福太3个村有养殖户133户,共养殖黄牛1310头、生猪293头、家禽1047只,畜禽养殖总量2650头只。为此,五常市专项编制了《五常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开展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系统性治理,并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了治理方案。在观念认识上,注重培养,畜牧局对库区养殖户发放了《畜禽养殖污染处理实用技术学习资料》,举办污染防治培训班,组织养殖户到奥新达奶牛场和谷实养猪场实地观摩学习,推广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养殖工艺,用成功的案例提升养殖户科学养殖观念。在处理上注重科学,村里设置了联防员,对散养畜禽粪便及时清运储存,集中处理后堆积发酵还田。

    市水务局负责库区安全监管,确保饮水安全。一是在进入库区的道路口设置保安执勤室,实行24小时执勤,坚决防止闲杂人员和车辆从此进入库区。二是在城市取水口和大坝等工程枢纽区域设置高清视频摄像头,实时监控在工程管理区域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行为,全面加强对水源工程设施的保护和保卫工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6日,哈尔滨市环保局联合五常市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对大柜村(大柜屯、大桥屯、新建屯),三人班村(三人班屯、王家街屯)及各村屯临近的入库河流水域周边进行了现场核查。一是现场排查未发现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死猪烂狗、废弃木耳袋等废弃物。二是为防止村民种植菜地、水旱田地使用的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通过河流流入磨盘山水库、影响水库水质,五常市政府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业三减,并对使用后的农药瓶等有害物质及时回收清理,确保不流入水库,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一直稳定处于Ⅲ类水体标准。

    (三)问责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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