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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四批交办重点案件办理情况

    时间:2018-06-21 09:22:52  来源:  作者:

    2018年6月4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四批次,共26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11件,已办结11件,受理编号分别为197、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号;未办结0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197号:“虎林市虎林镇庆丰农场、858农场、856农场、854农场将废弃农药瓶丢弃在附近水域,且夜间将整车废农药瓶偷卸在松阿察河边,污染松阿察河和乌苏里江。2018年4月,举报人曾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信箱反映此问题,至今无人回复。举报人要求解决此问题,并建议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加强废旧农药瓶管理,加大宣传力度。”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虎林市虎林镇庆丰农场、858农场、856农场、854农场将废弃农药瓶丢弃在附近水域,且夜间将整车废农药瓶偷卸在松阿察河边,污染松阿察河和乌苏里江。举报人要求解决此问题,并建议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加强废旧农药瓶管理,加大宣传力度。)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庆丰农场、858农场、856农场及854农场为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下辖的四个农场。以上农场水资源按流域划分属乌苏里江流域,流域内有松阿察河、穆棱河、阿不泌河和七虎林河等主要河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四个农场将废弃农药瓶丢弃在附近水域不属实,但存在在田间沟渠排干丢弃空农药瓶的现象;举报夜间将整车废弃农药瓶偷卸在松阿察河边,污染松阿察河和乌苏里江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4日下午,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农垦总局牡丹江管理局副局长要求涉及的有关农场成立专项清查工作小组,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6月5日,农垦总局牡丹江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迅速开展农业生产废弃物清理行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农垦总局牡丹江管理局各农场、上市分公司全面开展农业生产废弃物清理行动,对组织不力、清理不及时的,将约谈相关农场主要负责人,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农场通过全面排查,未发现有整车废弃农药瓶偷卸在松阿察河、乌苏里江、穆棱河、阿不泌河、七虎林河等河流岸边的现象,无污染江河的情况。对散落在田间沟渠排干中的空农药瓶立查立改。

    2018年6月7日,农垦牡丹江管理局组成了以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为成员的专项督查组,对涉及信访案件的四个农场进行了现场督查,要求各单位全面清查、细致清查,不留死角。现场检查发现,信访反映的四个农场已经进行了整改,对散落在田间沟渠排干中的空农药瓶进行了集中收集,拟送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为促进农业资源永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快农业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对所辖区域农业生产废弃物管理工作。2018年4月制定了《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开展农业生产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的方案》。2017年农垦牡丹江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管理局河长制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管理局清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辖区内各农场也都制定有关农业生产废弃物管理、河长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在每年下发给管理区、作业站的《农业生产指导意见》、《农业生产主要工作和要求》中明确要求规范处理农业生产废弃物。

    (三)问责情况

    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就农业生产废弃物管理中存在的管理问题,6月9日下达了《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关于对庆丰等农场生产废弃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通报》(牧局办〔2018〕12号),对相关责任人已启动追责程序。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8年

    4月,举报人曾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信箱反映此问题,至今无人回复。)

    (一)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日,张某德通过省环保厅厅长信箱反映我省农民使用农药后,包装物的处理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3日,经询问省环保厅信访办负责同志证实,省环保厅曾于2018年5月2日在厅长信箱接到过张某德关于废弃农药包装物乱丢的问题,省环保厅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于2018年5月25日进行了答复。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198号:“二龙村大队书记在通往龙江县的环村公路旁,盗伐近千立方米路边林和农防林,木材堆放在二龙村学校院内。”

    (一)基本情况

    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二龙村为原太平山村和原二龙村组成的合并村,两村小学也同时进行合并,名为太平山小学。二龙村现有两座校舍,太平山小学正在使用其中一座,另一座校舍对外承包。近年来,二龙村集体没有申请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只有村民通过个人申请方式办理了七宗地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蓄积量为479.78立方米,无盗伐路边林和农田防护林现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该信访转办件后,龙江县委主要领导安排县林业局和龙江镇相关工作人员分别于6月4日下午4时和6月5日上午7时对该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咨询了二龙村太平山小学校长、校舍承包人、龙江镇林业站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太平山小学校长证实,自2009年4月任职校长以来,在学校院内没有堆放过任何个人或集体的树木。校舍承包人证实,在承包校舍十多年期间,校舍院内没有存放过树木。经县森林公安局与龙江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共同对二龙村的路边林和农田防护林进行全面踏查,未发现林木被盗伐痕迹。龙江镇林业站工作人员证实,近两年来二龙村无盗伐林木案件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199号:“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垃圾处理场自2010年建成投运至今,渗滤液处理设施一直未运行,渗滤液渗入地下,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1年以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每年拨付渗滤液处理费90万元给经营者(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县领导董某的姐夫)。”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垃圾处理场实际名称为泰康镇生活垃圾处理场,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东南13公里、让杜路西南500米,于2010年5月开工建设,2011年7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环保审批手续齐全。该垃圾填埋场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进行设计并建设,填埋场铺设防渗系统、监测井,渗滤液处理站设计日处理能力为50吨,采用生化预处理+两级反渗透处理工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环保局负责泰康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日常环境监管,定期对其进行监察,2017年以后纳入“双随机”管理。该生活垃圾处理场投运后曾有信访投诉,反映垃圾处理场污染周边环境问题,但经调查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2017年7月至今渗滤液处理系统暂停运行情况属实;举报2017年7月之前渗滤液处理系统未运行及渗滤液处理费用问题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5日,县环保局、发改局、城管局对该垃圾处理场进行了现场检查。

    1.关于渗滤液处理系统运行问题:泰康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投入使用后,初期产生的少量渗滤液储存在调节池内,截至2014年7月,共计收集了约1000吨垃圾渗滤液。2014年7月,渗滤液达到处理量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发改局与浙江吴兴道场德翔净水器材商行(现已更名为湖州德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行托管协议,正式启动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设备调试及运行,每年5~10月运行。截至2017年7月,共计处理渗滤液约8000吨,其中,2014年约1600吨,2015年约2500吨,2016年约2700吨,2017年约1200吨,经处理后的垃圾渗滤液能够达标排放。环保部门每年不定期进行监测,检测结果均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根据2016年10月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环境监测实验室出具的《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监测期间,地下水监测数据与环评现状监测结果数值接近,无明显变化。 2018年6月11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托大庆大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区域地下水、土壤进行取样检测。由于检测分析数据周期较长,不能按照要求上报时限完成办结,待出具检测报告后再次报送办结。

    2017年7月,渗滤液处理系统核心组件达到使用年限,设备暂停运行。大约45天产生的渗滤液(约800立方米)均收集在调节池内(容积2500立方米),其它渗滤液封闭在垃圾填埋场区内。同时,县城管局制定了应急预案,与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垃圾场存量渗滤液处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在新设备投入运行前,若渗滤液产生量接近调节池容量,由该公司提供日处理能力为100吨的移动式应急处理设备。

    目前,城管局正在组织渗滤液处理系统招标,计划今年6月下旬完成招标,7月末安装设备并投入使用。

    2.关于渗滤液处理费用问题:泰康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管局负责管理。自2014年起,县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模式与浙江吴兴道场德翔净水器材商行(现已更名为湖州德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渗滤液系统运行托管协议,当年调试费、托管费为73.15万元。2015年、2016年每年运行托管费用为50.9万元,由县财政拨款县发改局,再由发改局支付给湖州德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运行季(2016年5月~2017年7月)结束后,县政府终止了与湖州德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渗滤液委托处理合同。6月5日,经县城管局调查,湖州德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杰,该公司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领导董辉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200号:“密山市区内所有道路旁垃圾箱的垃圾均采取就地点燃的方式进行处理,产生大量烟雾和异味扰民。举报人要求更改垃圾处理方式,及时清理垃圾。”

    (一)基本情况

    密山市道路旁边垃圾箱垃圾的清扫、清运工作由环卫部门负责。城区现设置垃圾箱460个,专业运输车36辆,每天18~23时段对城区垃圾箱进行全面清运,通过转运站采取压缩全封闭方式,运送至密山市新山垃圾处理场无害化处理。同时,设置了15辆小型垃圾收集车,全天流动收集商户、住宅居民生活垃圾,确保城区垃圾“日产日清”。 (下转第十二版)

    (上接第十一版)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4~6日,密山市住建局环卫部门对全市垃圾箱进行了拉网式排查,未发现有焚烧垃圾的现象。2015年冬季,密山市区曾发生过垃圾箱起火的现象,经现场调查,原因是由于城区个别业户(居民)冬季将燃烧后未凉透的型煤炉灰倒入垃圾箱,导致个别垃圾箱起火。为加强管理,自2015年起,密山市环卫部门将城区垃圾箱纳入环卫网格化管理,由网格责任人进行巡查看管。2015~2017年,环卫部门累计处理垃圾箱起火案件3起,均及时给予了处理。2018年以来,未发生在垃圾箱焚烧垃圾的现象。密山市政府已责成密山市城管局安排专人进行巡查,确保一旦有垃圾箱起火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避免此类现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201号:“一是嫩江靠近大庆一侧的岸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西边至国坝路段的湿地被附近村民私自占用,改为10万亩稻田和旱田地,破坏生态环境。二是巴彦查干乡河南村北侧1000亩草原被村民私自开垦,耕种旱田与水田,破坏生态环境。上述问题已持续11年,举报人曾向县、乡两级政府反映,迟迟未得到解决。举报人要求恢复生态环境。”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嫩江靠近大庆一侧的岸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西边至国坝路段的湿地被附近村民私自占用,改为10万亩稻田和旱田地,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经查阅资料、走访询问,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江湾村,全村耕地总面积9.5万亩,其中水田9.2万亩,旱田0.3万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3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组织江湾乡、县林业局、县国土局等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江湾乡江湾村西侧至国坝之间地块进行核实,确认该地块耕地面积为9.2万亩,国坝外至嫩江之间无任何湿地被耕种。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土部门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确认,该地块地类全部为农田;县林业局确定也不在林业部门确定的2016年湿地名录内,不属于湿地。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巴彦查干乡和南村北侧1000亩草原被村民私自开垦,耕种旱田与水田,破坏生态环境,上述问题已持续11年,举报人曾向县乡两级政府反映,迟迟未得到解决,举报人要求恢复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和南村北侧,根据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土局提供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图,该地块林地260亩,草原7.97亩,其余全部为耕地。其中,草原分为2处,一处总面积3114.67平方米,折合4.67亩,一处总面积2204.41平方米,折合3.30亩,地类均为其他草地,2016年8月划定为非基本草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根据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站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实地勘察,2块草原共有3.16亩被开垦为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政府已责成和南村民委员会于5个工作日内,将被破坏的3.16亩草原恢复植被。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202:“一是2007年,外来人员王某某替密山镇新丰村垫付集资款9万元建‘路路通’公路,同村里私下达成协议,开采东山风化料变卖获利,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持续违法开采近9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2015年,王某某将东山转卖他人获利50-60万元,无任何合同,村民、村里、密山市土地局制止无果。目前,东山山体已被挖空。二是圣源水业在新丰村一组一民房内违法大量抽取地下水,未经处理直接供应周边学校,影响村民灌溉和日常生活用水。”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07

    年,外来人员王某某替密山镇新丰村垫付集资款9万元建‘路路通’公路,同村里私下达成协议,开采东山风化料变卖获利,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持续违法开采近9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2015年,王某某将东山转卖他人获利50-60万元,无任何合同,村民、村里、密山市土地局制止无果。目前,东山山体已被挖空。)

    (一)基本情况

    2006年,密山市密山镇新丰村修建一组至二组“村村通”公路,由于村委会当时没有足够的修路资金,遂与王绍文达成协议,由王绍文出资9万元修建,从东山取料。新丰村委会则将位于新丰一组东侧风化料小山承包给王绍文,以抵顶王少文修路垫资,承包期限为50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根据国土变更数据库显示,密山镇新丰村东山取料地是自然保留地(未利用地),主要用于周围村屯修农田路或者周围村民生产生活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使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相关规定。

    2018年6月9日,密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展开现场调查,经与密山镇新丰村村主任、当事人王绍文核实了解,查阅2006年新丰村村委会于王绍文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该承包人于2006年7月签订承包协议书前,此取料场由于修方虎公路及村民修路取料,已形成沙坑,承包人原计划填平后堆放物品,现已将此沙坑填平至今闲置未用,承包至今未对外转包该场地。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圣源水业在新丰村一组一民房内违法大量抽取地下水,未经处理直接供应周边学校,影响村民灌溉和日常生活用水。)

    (一)基本情况

    新丰村一组只有一处水业,为密山市坤源山泉水厂。该企业位于密山市密山镇新丰村一组,主要产品为瓶装饮用水,水源为取(用)地下水。该企业2004年建厂,经营者经多次变更,现经营者为王玉民,2015年4月14日进行了工商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382MA19CGM06D。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该企业取水许可证编号为:取水(密山)字(2017)第00005号。年取(用)水量6428立方米,日均取水16立方米,不存在违法、大量取(用)地下水情况。该水厂取水经过净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包括供水给周边学校)。水厂建有生产间、灌装间、成品间、化验间以及相应的生产净化设备,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92230382MA19CGM06D,工作人员均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2016、2017年,经该企业自检,显示水质符合标准要求。2018年6月5日,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经查,新丰村一组村民采用新丰水库地表水进行灌溉,因此不存在该企业取水影响灌溉问题。密山市水务部门暂未收到其他村民反映日常用水问题,鉴于今年干旱,地下水位较低,已责成该水厂作出承诺,一旦因取水造成居民日常生活用水不便,将立即采取停产措施。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203号:“1980年,呼兰区莲花镇马家村七队西侧1.5公里处,河套附近的100公顷湿地被七队和附近村民破坏进行耕种。举报人要求恢复湿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呼兰区莲花镇马家村七队西侧1.5公里处,泥河水库下游,该处现状为水田和部分水面,区域面积约1000亩。该区域原为自然洼地,1963年生产队存在期间,村民自发开荒做为旱田耕种。1983年生产队解体后,由莲花镇马家村七队耕种管理。八十年代末,省出台鼓励五荒地开发利用政策,部分村民在此开垦渔池和水田,从事渔业养殖和稻田生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6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立即组织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调查,信访反映的地块现状为水田。

    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土资源局采取实地测量地块坐标调查的方式,参照1986年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及土地年度变更调查表明,认定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水田。2016年,黑龙江省公布的《黑龙江省湿地名录》,该地为一般湿地,名称为“三不管”。按照《湿地公约》,湿地包括天然和人工两种,此地块系水稻田,属于人工湿地,不存在破坏湿地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204号:“2017年,密山市兴凯湖农场及俄罗斯界河附近的800余亩湿地被冉某某破坏耕种,举报人要求恢复湿地。”

    (一)基本情况

    兴凯湖农场位于黑龙江省密山市境内,隶属于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管辖,此次信访反映的地点位于兴凯湖农场东北林子管理区,属兴凯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心坐标为:北纬45°20′14.95″,东经133°06′50.71″。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4月4日以来,举报人先后向兴凯湖农场、牡丹江管理局林业局、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等单位举报“冉德润强行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围堤、开垦湿地、私建建设管护房”等问题。接到信访举报后,省环保厅、牡丹江管理局、兴凯湖农场等单位多次分别成立督导组,现场督导退耕还湿工作,组织人员实地测量、航拍、对比卫星图片,确认耕地面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退耕还湿有关事宜。涉及本信访案件主要建筑物有2017年新建的一处管护房(21 )、原有一栋的砖瓦房和一处简易遮阳棚,4块耕地总面积762.66亩,与调取农场2009年卫片4个地块土地现状基础数据(“土地二调”期间)进行对比,2018年耕地面积增加了28.74亩,冉德润加固堤坝面积106.39亩(堤坝全长5700米)。

    2018年5月31日至6月4日期间,管理局派林业局、环保局两个单位各出一名副局长,驻场督导。

    2018年6月4日下午,接到信访交办件后,牡丹江管理局副局长张晓军组织兴凯湖农场、林业局、环保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召开了专题会议,强调此信访案件严重性与紧迫性,就退耕事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2018年6月5日19时30分,牡丹江管理局副局长张晓军携同管理局环保局局长、林业局副局长代表管理局约谈了兴凯湖农场场长、主管副场长、林业环保科长等人,要求兴凯湖农场以此次督察为契机,将此历史遗留问题一并整改到位,要求将新建管护房和原有的房屋和临时棚要一起拆除,作业机械要全部撤出,762.66亩耕地要全部退耕,土坝和沟渠要平整恢复原状,彻底实现退耕还湿的目标。兴凯湖农场场长当即表态:农场将立即连夜召开党委会研究,按照管理局的布置,坚决统一思想,坚决完成退耕还湿的整改任务。

    2018年6月6日,兴凯湖农场全面开始对新建的管护房、原有砖瓦房和一处简易遮阳棚进行拆除,4个地块762.66亩全部开始退耕还湿工作,加固的堤坝开始进行平整工作(对堤坝边的水渠进行回填),6月8日全部完成了退耕还湿工作,确保今后该湿地区域内不再有人类生产活动影响生态环境。

    农垦总局要求各管理局加强湿地管理,保持良好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北大

    荒。

    牡丹江管理局对兴凯湖农场在自然保护区管理及湿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兴凯湖农场相关负责人启动追责程序。管理局林业部门依据《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冉德润开垦湿地的行为,于2018年6月6日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205号:“十年前,肇州县新福乡红旗村西北角2公里处的2000余亩草原被刘某某破坏改为鱼池,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为肇州县新福乡原羊营子畜牧场区域,使用权单位为新福乡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使用权单位于1995年11月4日将此地块共计18000余亩发包给新福农牧综合有限开发公司,1996年新福农牧综合有限开发公司将此地块转包给刘德臣,目前由刘德臣经营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6日,肇州县草原监理站对承包户刘德臣进行了调查和询问。6月8日,肇州县草原监理站、水产总站、新福乡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及此地块的经营者共同现场核查确认,对转办件所称十年前肇州县新福乡红旗村西北角两公里处的2000余亩鱼池具体地点进行了定位测量。通过将现场测量的坐标点与肇州县在省畜牧兽医局备案的基本草原和非基本草原数据库核对,该区域不在基本草原和非基本草原范围内。同时与国土“二调”数据库比对,该地块的地类为未利用地,因此不存在破坏草原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206号:“举报人2016

    年曾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映北林区三河镇邱某某超伐林木和刘某某滥伐林木的问题,至今未得到公平公正处理。”

    (一)基本情况

    被举报人邱立柱为绥化市北林区居民。2005年,邱立柱通过竞标购得三河镇沟刘村林木。2016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人反映“2005年至2012年北林区三河镇沟刘村共计11715棵树被邱立柱无证采伐”的问题。经当时调查核查,邱立柱持有区林业局核发的采伐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实施的采伐行为,属合法采伐,确认举报人举报内容不属实。

    被举报人刘德新为绥化市北林区三河镇农民。2016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向督察组反映的问题是“2005年至2012年北林区三河镇沟刘村共计11715棵树被邱立柱无证采伐”,与本次举报内容“北林区三河镇刘某某滥伐林木”不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1.关于“邱某某超伐林木”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5日,北林区组织区林业局、环保局、督查室、三河镇组成联合调查组实地核查。经查,2005年,邱立柱通过竞标购得三河镇沟刘村林木14956株(合同中标明的株树),共34块林地,其中22块地杨树8381株,12块地松树6575株。邱立柱于2008年、2010年和2012年向区林业局申请采伐,区林业局审核批准后,向邱立柱颁发了6个林木采伐许可证,合计树木4031株(13块林地),其中杨树1904株、松树2127株。邱立柱取得采伐证后,实际采伐林木3836株(12个地块),其中杨树1709株、松树2127株,剩余195株杨树没有采伐,其中沟刘村三组北侧林地杨树65株未采伐,但由无人管护,丢失严重,现仅存11株。邱立柱没有超过采伐许可数量,不属超伐林木和无证采伐,举报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调查组还对剩余的22块林地进行现场核查,其中21块(10517株)林地没有进行采伐,维持自然面貌。但由于管护不到位,林木丢失和自然损耗比较严重。另一地块名为“沟刘村三组房西松树”的林地,虽然合同明细中标明有408株松树,但是在拍卖林木的时候,此地块上林木只有几十株,属于残次林,加之邱立柱疏于管理,林木逐年减少,后期基本灭失,沟刘村于2010年将此林地承包给薛长盛进行了更新造林,现已改植为杨树(260株)。

    绥化市北林区已责成三河镇政府、区林业局向举访人做好政策解答和思想疏导工作。

    2.关于“刘某某滥伐林木”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2013

    年5月13日,北林区三河镇沟刘村村民房某某向北林区森林公安局报案称:刘德新及其团伙涉嫌盗窃罪及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经北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在2005年12月28日,邱立柱通过三河镇沟刘村公开招标形式购买了杨树,并和沟刘村签订了买树合同。2012年3月22日,经北林区林业局审批,向邱立柱核发了采伐许可证,邱立柱于2012年3月24日实施了采伐,采伐地点位于北林区三河镇沟刘村张菜籽屯一组西侧,当采伐了12棵杨树后,以房某某为首的5名村民出来阻止,说这块林权有争议,邱立柱停止了采伐,后期林业主管部门终止了采伐。2013年3月2日,邱立柱把此块林木所有权转让给刘德新并签订了买卖协议,涉及杨树420棵(其中包括在2012年3月24日伐倒的12棵杨树),交易价格共计4万元。刘德新于2013年5月份把此前已伐倒的12棵杨树以1380元的价格卖给了北林区绥胜镇富强村村民韩延军(曾用名韩宝成)。5月8日,刘德新派人运这12棵杨树时,房某某等人出面阻止,刘德新将房某某打伤,双方产生纠纷。经北林区林业局核实,三河镇沟刘村张菜籽屯一组西侧12棵杨树是邱立柱持证合法采伐的,刘德新没有实施采伐,不存在滥伐林木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207号:“来信:哈佳新线铁路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在道外区滨江新城及滨江新城G2栋与铁路交界处建设8+4米折角声屏障。”

    未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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