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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七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时间:2018-06-22 09:33:44  来源:  作者:

    2018年6月7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七批次,共116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30件,已办结25件,受理编号分别为395、 396、397、398、399、400、401、402、403、404、408、409、411、412、413、414、415、416、417、 418、420、421、422、423、424;未办结5件,受理编号分别为405、406、407、410、419。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395号:“萝北县农垦总局宝泉岭农管局东山半山坡位置正在建设一处80000平方米的垃圾填埋场,建设过程中开山、毁林,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宝泉岭管理局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于2018年5月10日正式开工建设,占地面积7.9289万。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国家投资800万元,自筹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邱士军。填埋场位于宝泉岭管理局宝泉岭农场二十七队东山脚下,距离宝泉岭管理局局直所在地6.5公里。该项目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的鼓励项目。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宝泉岭管理局副局长梁月升带领宝泉岭农场及林业、土地、环保等部门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实,该项目环保、规划、用地、林地审批手续齐全。

    2011年3月2日,该项目经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审批,获得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关于局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批复》(宝垦局文〔2011〕28号),建设时间为2011年至2014年,但由于资金问题未开工建设。2018年1月14日,经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审批,获得了《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关于局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及延长建设期的批复》(宝垦局文〔2018〕2号),同意建设期延长至2018年。

    2013年5月31日,经黑龙江省林业厅审批,获得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黑林地许准〔2013〕105号),同意宝泉岭管理局局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占用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国有林地4.5879公顷。

    2013年10月28日,经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审批,获得了建设项目用地批复(垦宝土资建发〔2013〕38号),同意该项目占用宝泉岭农场新增建设用地80000平方米,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2013年12月31日,经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垦区环境保护局审批,获得了《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宝泉岭管理局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办公室审批意见的复函》(黑垦环函〔2013〕)38号。

    项目设计工艺为垃圾填埋覆土,完成生活垃圾填埋后覆土绿化,最终实现生态修复。在项目前期设计过程中,为了避免对周边耕地造成污染,该项目设计了防火隔离带、防护网和防护林带等有效措施,通过多层防护措施不会对附近的耕地带来影响。

    宝泉岭局直垃圾处理项目选址地点原为几十年历史形成的东山废弃取料场,为了达到垃圾处理项目的用地面积要求,需要占用4.5879公顷林地。2013年5月31日,黑龙江省林业厅审批同意了该项目用地申请。2013年6月,管理局在获得林地批准后,为节约建设成本,管理局在该项目林地审批范围内采料用于管理局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这样既可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又减少了垃圾处理填埋库区土方外运数量,两个项目在降低投资成本的同时也科学的实现了互补。综上所述,该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土地、林地、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并且通过防护措施不会对附近的耕地带来影响,也不存在非法毁林采石的事实。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396号:“安达市水利局在青垦泡乡革命村修建鱼塘,将村民承包的13亩林地毁坏。举报人曾向安达市水务局、安达市信访局、绥化市信访局反映均没有得到解决,要求恢复林地。”

    (一)基本情况

    青肯泡位于安达市青肯泡乡,1966年划定为水库滞洪区(水电规水字第〔84号〕),一直使用至今。蓄滞洪区设计为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计水位为144.86米,相应库容为1.61亿立方米,相应水库水面面积132.4平方公里;百年一遇校核水位为145.12米,相应库容为1.917亿立方米,相应水库水面面积141.6平方公里,集水面积2366平方公里。

    2003年11月,杨丽民承包青肯泡水库,从事渔业养殖,承包期为20年。2009年开始,为防止库区内洪水向青肯泡水库库区北侧低洼地带漫散,杨丽民在库区范围内又重新修筑一条长约3公里的防洪堤坝,于2012年底建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信访反映青肯泡水库在青肯泡革命村修建鱼塘此情况不属实。青肯泡水库为国家级蓄滞洪区,总控制面积为2366平方公里,百年一遇的降水量库容为1.917亿立方米,为保护下游村庄不受洪水侵袭,修建了相应的挡水建筑物,防止库区内洪水向青肯泡水库库区北侧低洼地带漫散。

    2、信访反映将村民的13亩林地毁坏此情况不属实。经调查,该13亩林地受灾原因是2012年至2013年该区域降水量过大,因自然灾害受灾。根据2006年至2015年近十年的水文资料统计,该区域2012年和2013年的降水量已达历史同期最高值,并且青肯泡水库挡水坝有效的阻止了洪水向库区北侧漫散,该13亩林地被淹是雨量过大所致。

    3、信访反映曾向安达市水务局、安达市信访局、绥化市信访局反映均没有得到解决,经调查,事实与信访反映情况不符。此信访案件发生后,绥化市信访局、安达市政府、安达市信访局、安达市水务局高度重视,积极解决这一信访案件。安达市委、市政府多次下发交办函、召开协调会,组织法院、青肯泡乡政府、市水务、土地、林业、民政、规划、环保等部门及当地百姓进行现场踏查,并已出具相应调查报告及佐证材料。同时,举报人于2016年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法院正在积极取证,因青肯泡水库确权划界工作还未完成,故还未进行最终裁决。

    2018年5月18日,安达市人民政府主管农业副市长冯玉兵就此事召开多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明确指出:一是责成土地、民政部门给青肯泡水库划界,为法院提供裁决依据。二是责成安达市水务局、青肯泡乡政府分别做水库承包者和举报人的思想工作,彻底化解矛盾。

    2018年6月8日,在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安达市人民政府主管环保副市长刘宝铸第一时间召开相关部门的协调会,组织市委督办室、政府法制办、环保、民政、土地、规划、林业、水务及青肯泡乡政府,在原有此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基础上,各部门通力配合,尽快对青肯泡水库确权划界,积极化解矛盾。

    这是一起农民种植树木因自然灾害致死而产生的普通信访案件。信访案件发生后,安达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安达市水务局、安达市青肯泡乡政府与十家林地承包者进行商谈。目前,已与其中三家签订购买合同,上访激烈的两家正在商谈中,剩余五家也采取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受淹树木,化解这一信访矛盾。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397号:“2015年,义顺乡政府将吉拉图村董某承包的东方马场草原转包给肇源县人大代表蔡某某,2015年,蔡某某破坏草原种植水稻981亩。2016年举报人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上述问题,古龙镇镇政府给出的答复为此处是沼泽湿地,不是草原。”

    (一)基本情况

    根据信访反映的情况,经GPS拐点坐标定位,确认该地块位于肇源县义顺乡营林站东北侧,约926亩,地块使用权属古龙镇得胜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肇源县由畜牧兽医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古龙镇政府和义顺乡政府配合,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该地块现状为水田,实际经营人为蔡云楼(肇源县种畜场干部)。经现场勘验,采用GPS采集现场地块的12个拐点坐标,核定该地块面积约926亩。

    经调阅承包合同等资料,证实该地块是蔡云楼于2005年与古龙镇得胜村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经过县畜牧部门审查,认为该承包合同有两点错误:一是使用的合同文本不是草原承包规范文本;二是该合同未在草原管理部门备案,认定该合同不是草原承包合同。已告知乡政府责令该村规范合同管理。

    依据2015年7月7日肇源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全县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成果。经查询比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成果,现场地块的地类性质为沼泽地。

    按照《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牧业半牧业县(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6〕70号)要求,肇源县于2016年7月12日完成基本(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并以肇源县人民政府〔2016〕22号文件呈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经查询比对肇源县基本(非基本)草原数据库,信访反映的地块既不是基本草原,也不是非基本草原。

    2016年8月,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信访反映此问题。肇源县政府责成畜牧兽医局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经现场勘验,该地块养河蟹和种植水稻。采用GPS拐点定位,并查询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成果,确认该地块地类性质为沼泽地,调查结论为破坏草原种地情况不属实,与本次调查结论一致。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398号:“迎春林业局管辖的大部分林场都存在严重的毁林开荒现象,近两年,林场内毁林种参,盗伐林木情况严重。”

    (一)基本情况

    迎春林业局始终坚持紧抓保护森林资源工作不放松,坚决采取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坚决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分子,切实保护生态安全。先后出台了各类森林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森林资源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将过去的7座望塔和10个检查站共计17个点扩增到30个监控点,望监测覆盖率由过去的65%达到90%,对森林火灾的发生、资源林政管理起到预警、监控的作用。为加强巡护工作,购置74台巡护摩托车,配置到资源林政部门、驻场监督站、派出所和林场,提高了巡护工作的机动性和巡护覆盖面积,从而达到森林资源管护巡护常态化;新购置了一架无人机、四台林政防火巡逻车配发给林政稽查队,极大的提升了巡护的机动能力。采用在林缘地带挖隔离沟和安装铁栅栏等方式加强林地的保护,在重点地区的林缘边设置铁丝网6000米,挖边沟69718米,有效防止了扩地边、拱地头等各种破坏林地资源违法行为。

    国家林业局近几年连续利用卫星图片对比判读确定疑似点的方法,对资源进行管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林业局施业区内11处地点确实存在非法开垦和违法占地情况,如拱地头、扩地边、私建厂房等。根据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对所有的毁林开垦地块全部还林,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后,限期办理占地手续,否则予以拆除恢复原地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其中,“迎春林业局管辖的大部分林场都存在严重的毁林开荒现象”基本属实;“盗伐林木情况严重”基本属实;“林场内毁林种参”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由迎春林业局李海林副局长带队,资源、监督、林政等部门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实。共核查了62处地块,包含案件地块29处和疑似图斑33处。除在2017年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11处地块(其中,小佳河林场违法开垦问题2处,面积9.88公顷;威山林场违法占地问题1处,面积1.73公顷;西丰林场违法占地1处,面积0.28公顷;芦源林场问题地块7处,面积15.45公顷(其中,违法开垦问题6处、面积14.75公顷;无证采伐问题1处,面积0.7公顷)外,迎春林业局根据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所有的毁林开垦地块全部还林并由公安机关展开调查,目前案件处于侦办中),未再发现新的毁林开垦现象。

    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同时,迎春林业局纪律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2018年初,给予防火林政科长张光辉行政免职处分;给予资源科副科长韩绍臣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小佳河林场工会主席单洪斌(协助管理资源林政工作)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威山林场场长王德斌行政警告处分,主管副场长谭新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芦源林场场长毛德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原岗位,主管副场长王东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原西丰林场场长刘家兴因其它违纪问题,已被降职使用并调离原岗位;原小佳河林场场长党观亮已在去年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因监管不严、管理不到位已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小佳河林场场长职务。给予管护员车培胜、王健林、毕元良、张树新停发管护费3个月。给予管护员李代文、李长军停发管护费1个月。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399号:“五常市沙河子镇沙河子村拉林河源头沙河子村段的河道两侧,有人私采泥沙造成耕地水土流失。村干部擅自将河道填平改为耕地,具体位置在沙河子村铁道桥新修的水闸门下游约30米处,原来30~40米宽的河道现仅有4~5米宽。2018年6月5日,镇政府答复“村干部王某新开的北侧耕地合法,举报人在前20~30年开采的五荒地不合法”。举报人对镇政府的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彻查此事。”

    (一)基本情况

    拉林河五常市段全长448公里,流域面积21844平方公里。拉林河水系从源头开始,流经沙河子镇、向阳镇、山河镇等乡镇,其中沙河子镇流域长50公里左右。信访反映的沙河子铁路桥位于河流上游的沙河子村,原为森工局运输木材的小火车道,现已废弃。河道实为灌渠的排水渠,渠中的水排入拉林河。

    该区段日常由五常市水务局沙河子灌区管理,沙河子村河长王海军巡查,周边河道状况良好,沿岸植被没有受到破坏,完全满足排水需要。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其中举报私采泥砂造成水土流失和河道变窄情况不属实;将河道填平改为耕地情况属实;镇政府答复其合法与不合法一事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关于私采泥砂造成水土流失情况调查。河长王海军在日常巡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该河段私采泥砂行为,也不存在因私采泥砂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2018年6月5日,五常市沙河子镇政府主要领导、水利站长会同五常市水务局、市河道管理站及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再次进行现场详细排查,没有发现举报人所说的“拉林河源头沙河子村段的河道两侧私采泥砂行为”,也未见河道两侧有采砂痕迹,沿岸植被没有受到破坏,岸边土地没有塌陷,没有发现耕地水土流失。调查组对附近一处砂场进行了调查了解。据查,该砂场为五常市信畅砂石经销有限公司,采砂手续合法,河道采砂准采证号为黑水(河)采证五砂管字〔2018〕第1号;法定代表人为信思明;开采范围为沙河子大桥距桥上游500米至四马架桥河道内(GPS北纬44°26′29″,东经127°36′21″至北纬44°26′37″ ,东经127°36′41″)。

    2、关于擅自将河道填平改为耕地情况调查。据调查,河道改为耕地面积约3500平方米(其中有森工国有土地面积和部分小开荒面积),紧邻森铁铁道路基。该地块1993年由森铁职工祖振祥开垦种玉米,2017年春季祖振祥将该地块转让给沙河子村村民崔彦贺(有转让合同),2017年10月7日,崔彦贺将该地块转让给同村村民孙海(有转让合同)。2014年夏汛将该耕地靠近排水渠一侧约1000多平方米冲毁变为荒滩。2018年春季水务部门完成排水闸及排水渠工程建设后,孙海将被冲毁部分修筑围堰进行了复垦,改种水田,该事不涉及村干部参与。沙河子镇防汛指挥部已于2018年6月6日下达了围堰拆除通知,要求孙海于15日内自行将围堰拆除,恢复原有河道。

    3、关于河道变窄情况调查。据调查,信访反映的河道实际上为排水渠。此排水渠上面原有一处石头坝,坝前排水渠原有6~7米宽。2017年夏汛发生大水,该地块基本冲淤,石头坝和排水渠也被冲毁。排水渠冲刷毁坏后,形成了30~40米宽的沟道。2018年春季,五常市水务局对水毁工程按照设计进行了重建,其中配套排水渠也进行了整修恢复,目前排水渠由最初的6~7米保持到7米标准,原河道没有变窄。

    4、关于镇政府答复情况的调查。2018年6月8日,沙河子镇纪委专案组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经调查核实,2018年6月5日,五常市水务局和沙河子镇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现场实地调查后,找双方当事人反馈情况,当时办公室内有调查组工作人员5名,调查组告知双方:“被举报人围堤110米,举报人围堤90米,都影响汛期行洪,属于违法行为,必须自行拆除。”不存在镇政府答复“村干部王某新开的北侧耕地合法,举报人在前20~30年开采的五荒地不合法”的事实。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400号:“一是十多年来,五常市林业局职工和附近居民开垦近100亩林地种人参。二是五常市林业局将多个林场的近10万亩国有林地改成水田,且收取承包费,多年来拒不贯彻国家退耕还林政策。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十多年来,五常市林业局职工和附近居民开垦近100亩林地种人参。)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位于哈尔滨市五常市五常林业局所属五常市保山林场和五常市龙凤山镇东局子村。保山林场施业区面积7737公顷,职工105人;龙凤山镇东局子村,现有人口330户,1184人,耕地面积12014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反映的地块为2017年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检查涉案地块,哈尔滨市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已于2017年9月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查,种参位置共有3处地块。总面积13.365公顷。第一块位于龙凤山镇东局子村西局子屯西南山的东局子村集体林内,面积6.565公顷,此地块属于刘林个人承包经营,2015年经批准采伐后没有树木,国家林业局监测点图斑号175;第二块位于保山林场11林班19小班内(具体位于东局子村西局子屯正北),面积为1.9公顷,此地块没有树木,国家林业局监测点图斑号164;第三块位于保山林场11林班19小班(具体位于东局子村西局子屯西北),面积为4.9公顷,此地块没有树木,国家林业局监测点图斑号163。

    经调查,自2017年4月,龙凤山镇东局子村西局子屯农民刘林,占用上述林地种植人参。2017年9月27日,哈尔滨市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对刘林涉嫌非法占农用地罪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刘林于2017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8年4月,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责成保山林场和龙凤山镇林业站,严格按照造林设计规程,对涉案的13.365公顷地块全部实施还林,目前已栽植红松和云杉共29400株。

    关于此信访案件所涉及五常保山林场相关责任人,因监管不力、工作失职问题,2015年4月25日,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给予原五常保山林场场长史某某、林政队长张某某行政免职处分,给予五常保山林场主管林政场长孙某诫勉谈话处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将多个林场的近10万亩国有林地改成水田,且收取承包费,多年来拒不贯彻国家退耕还林政策。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下辖12个国有林场,分别为胜利林场,蛤蜊河林场、背荫河林场、平房店林场、冲河林场、向阳林场、兴隆川林场、大烟筒林场、宝龙店林场、小黑河林场、杨家岗林场和保山林场,施业区总面积250.2万亩,现有职工2036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将多个林场的近10万亩国有林地改成水田,收取承包费情况属实;多年来拒不贯彻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反映的“10万亩国有林地改成水田”是从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多年形成的,涉及12个国有林场,面积76075.74亩。

    201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10号),文件要求:“按照还林规划暂时不具备还林条件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不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底价,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竞价承包,相关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收取承包费用。”

    2014年,按照国家林业局要求,黑龙江省林业厅在全省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将二类调查中发生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的林地(包含问题中所说的林地改成水田)确定为林业辅助生产用地,并将林业辅助生产用地纳入林地统一管理。按照黑政发〔2016〕10号文件要求,2016年,五常市开展全市林地、湿地清理回收工作,对全市林地、湿地进行依法清理,制定还林、还湿规划,规范承包经营。

    按照省、市文件要求,2016年11月11日,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印发了《五常市林业局林辅用地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五林发〔2016〕65号),对全市12个国有林场暂时不能还林的林业辅助生产用地,制定底价,对外发包,依法收取承包费用。所收费用全部上交财政,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林业改革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2017年,全市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收费总面积76075.7亩,2018年收费总面积为73624.6亩,两年收费面积差2451.1亩,为林业辅助生产用地还林面积。随着国有林场改革和退耕还林推进,五常市将严格按照省、市每年下达的还林计划实施退耕还林。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401号:“三年来,五大连池农场沾河林业局通过下水道向二道河非法排放污水,将举报人承包的二道河养鱼河段污染,造成大量鱼死亡。举报人2015年曾向黑龙江省环保厅信访办高某举报,环保厅与森工总局互相推诿。举报人要求停止排污行为,赔偿损失。”

    (一)基本情况

    二道河距沾河林业局局址约3公里,在局址正南,是沾河林业局与龙镇的界河,以河道中心线分界。龙镇农场1993年兴修水利工程,二道河上游改道后,河水直接流入讷谟尔河,部分河道已断流,变成废弃河道。龙镇农场界至讷莫尔铁路大桥界之间河道约8公里,此段河道只有在雨季时有水。沾河林业局没有污水处理厂,从1989年局址改造时开始向二道河排放生活污水,没有排放工业生产的废水。林业局排污口坐标为0324704/5389065,距铁路大桥2公里左右处。

    五大连池农场隶属于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地处五大连池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境内,农场生活污水全部接入五大连池风景区新镇污水处理中心。

    沾河林业局隶属省森工总局,沾河林业局没有污水处理厂,从1989年局址改造时开始向二道河排放生活污水,没有排放工业生产的废水。林业局排污口坐标为0324704/5389065,距铁路大桥2公里左右处。沾河林业局污水处理厂项目于2015年5月开工建设,采用CWSBR工艺,现已投入资金3000万,设备正在安装,预计2018年10月通水调试。建成后统一处理沾河局址生活污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由沾河林业局环境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局局长樊成志带队,沾河林业局环保局成立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梳理。经核查,2015年10月12日,沾河林业局收到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传票(耿某某诉沾河林业局排放污水致鱼死亡),沾河林业局才知道二道河河道及水面承包事件,随即到现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是:龙镇村民委员会没有就此承包事项与沾河林业局商谈,且在知道承包河道段有排污口的情况下,仍与耿某某在2010年6月15日签订了《河道及水面承包合同书》(耿某某承包二道河河道及水面上游至龙镇农场界,下游至铁路大桥界,南邻龙镇农场界及讷谟尔村草原、土地,北邻龙镇村草原、土地,河道宽约4至10米,承包期20年,用于特色养殖使用)。沾河林业局排放的生活污水与耿某某承包的河道及水面(上游至龙镇农场界,下游至铁路大桥界)在下游重叠2公里,在耿某某承包河道最末端的下游地段(排污口下游),从现场查看,该2公里河道内没有养鱼池和任何养鱼设施。二道河是界河,由五大连池市龙镇和沾河林业局共同管理,龙镇村村民委员会在未与沾河林业局协商的情况下,即对河段进行了发包。为此,沾河林业局提出管辖权异议,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组织五大连池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松花江分局沾河国土资源所和沾河林业局环境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局进行现地调查后,裁定移交沾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当时因原告不交起诉费,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没有开庭审理。耿某某又于2016年6月29日把沾河林业局起诉到龙镇法庭(案由:沾河林业局排放生活污水致所养的鱼死亡,要求赔偿损失),龙镇法庭受理了此案。

    2016年8月1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耿某某向督察组反映沾河林业局排放污水导致所养鱼类死亡的问题。沾河林业局立即组织人员,重新对排污口到下游讷谟尔河汇河口段进行全线排查。现场核查情况是:沾河林业局生活废水排污口到下游铁路大桥段全长2公里,河流上、下游两侧都是地方的农田地,河水中既有下游排污口排放的生活废水,也有上、下游两侧农田地化肥、农药的残留物。此次核查,正是一年中雨水最多的季节,河道仍有断流的地方,不具备养鱼的条件,且从排污口到下游讷谟尔河汇河口段没有养鱼池及任何养鱼设施。

    2016年8月21日,五大连池市受黑河市委托,组织五大连池市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龙镇、龙镇村委会、沾河林业局环境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局、水务局等部门联合对沾河林业局生活废水排污口到下游讷谟尔河汇河口河道进行了详细排查。现场排查结果仍然没有发现任何养鱼设施。

    2016年11月4日和12月26日,龙镇法庭对“耿某某诉沾河排放生活污水致鱼死亡”一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二道河属于自然河流,耿某某未提交管辖二道河的河道主管机关及相关水务部门授权其本人使用二道河及水面的相关证据,且耿某某不能证明其本人对二道河有使用和管理的权限。”2017年3月29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耿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4月,耿某某提起上诉,上诉至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15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并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耿某某与龙镇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河道及水面承包合同书》为无效合同,所以因履行该合同所发生的行为后果不受法律保护。沾河林业局1989年末便向二道河排污,河水有一定异味,颜色呈黑褐色,该河道根本不适于养鱼。耿某某在未考虑上述不利因素的情况下而进行投入资金,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此责任应由其自己负责”。7月4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大连池农场为配合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2010年申请世界自然遗产地的环境综合整治,2011年,五大连池农场辖区居民点整体迁入农场新区。根据《五大连池农场新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及资源共享的原则,五大连池农场生活污水与五大连池风景区新镇污水排放并网,共用污水处理设备。2015年,五大连池农场已将污水主管道连接至五大连池风景区新镇污水管网,五大连池农场生活污水全部接入五大连池风景区新镇污水处理中心,不存在非法排放污水现象。

    综上所述,信访反映的问题已通过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和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得到解决。沾河林业局向二道河排放污水,导致所养鱼死亡,造成损失事实不成立。即使有财产损失,法院已认定责任由耿某某自行负责。沾河林业局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中,现已投入资金3000万,设备正在安装。建成后将立即投入使用,统一处理沾河局址生活污水。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402号:“巴彦县采石场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污染农田和周边村庄,没有配套建设任何环保设施。举报人称,每当有上级检查时当地政府就会提前通知企业,采石场以停产方式逃避检查。”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3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九、受理编号403号:“尚家镇小山村,有人正在使用挖掘机破坏草原,已有约1000平米草原被破坏。”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被破坏地块位于肇东市尚家镇小山村南部约1000米处,该地块在肇东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区域内。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按照《肇兰新河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16-2020)年》要求,根据肇东市政府2017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由主管市长牵头,市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已与上海题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肇东市注册肇东市题桥无害化处理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在肇东市铁东畜禽养殖集中区域建设集中式养殖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1334平方米。信访举报的“1000亩草原被破坏”就是该项目的选址位置,项目现在正在施工。

    经肇东市土地勘测队现场核实并出图确认,信访反映的地块地类属盐碱地。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哈大齐绥盐碱地开发产业布局规划的通知》(黑发改地区〔2004〕114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哈大齐地区重度盐碱地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规划(2005-2020)年的批复》、《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黑龙江肇东经济开发区的批复》(黑政函〔2006〕22号)文件精神,此地块不属于草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404号:“近20年来,密山市政府鼓励当地老百姓开垦山上林地,将几十万亩林地改为农田,一直没有退耕还林,造成大面积水土流失,河道淤死,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林。”

    (一)基本情况

    1995年,为提高粮食产能,我省从发展农业指导思想上提出“再造一个黑龙江”的奋斗目标,各地市、县(区)开始大力开发林业用地,在此背景下,密山市开垦林辅用地50.8万亩。1997年,省政府针对全省当前毁林开荒、超坡开荒、侵占林地活动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发了《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政明传〔1997〕8号),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组织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立即开展以打击滥砍盗伐林木、违法划拨和乱侵滥占林地、毁林开垦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的专项斗争,密山市立即全面叫停林地开垦,加大对滥砍盗伐林木、毁林开垦等违法犯罪打击力度。2002年,国家开始实施退耕还林政策,密山市申请纳入退耕还林范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2002至2003年,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政策退耕还林105122.5亩。 2004年至2018年,在无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情况下,退耕还林121921.9亩。截至目前,总计退耕还林227044.4亩,剩余近28.1万亩,因我省暂无退耕还林政策,同时受地方财力严重不足等因素限制,导致不能完全退耕。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7日~10日,密山市林业局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自1995年起,密山市共开垦林辅用地50.8万亩,当时造成了水土流失,破坏了生态环境,情况属实。

    1997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政明传〔1997〕8号)后,密山市按照上级要求和部署,立即全面叫停了林地开垦。加大了对滥砍盗伐林木、毁林开垦等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截至目前,共办理破坏林地的刑事案件24件,刑事处理24人;办理行政案件59件,处罚66人。积极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国家和黑龙江省先后颁布《退耕还林条例》后,密山市响应国家号召,大力实施退耕还林工程。2002年2月25日,密山市下发了《关于印发密山市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的通知》(密发〔2002〕5号),将15度以上的坡耕地、1994年以后开垦和以熟化土壤名义开垦由林地变为农田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2002年退耕还林55071.5亩,2003年退耕还林50051亩,共退耕还林105122.5亩,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政策。通过2年大面积退耕还林,水土流失大量减少,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2004年至2018年,在没有国家补贴情况下,密山市仍然努力坚持退耕还林,退耕还林121921.9亩。2002年至2018年累计退耕还林227044.4亩。

    下一步,密山市将按照国家、省工作部署,积极对上争取政策、资金,推进退耕还林工作。一是加大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组织林业、公安等部门,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对滥砍盗伐林木、毁林开垦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依法查处。二是开展全市林地清理调查。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10号)要求,2018年年底完成国有和集体林地清理回收地块位置、界线、面积、权属等情况调查摸底,登记造册、汇总分析。三是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策支持,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范围。计划2019年、2020年每年退耕还林1万亩。2021年后将退耕还林规划纳入密山市林业“十四五”规划,统一安排实施。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405号:“一是近期,区政府计划在安阳路何家沟路段沿内河建设高架桥,破土施工会破坏何家沟生态环境,高架桥建成后也会产生噪声污染。附近市民向当地环保部门咨询高架桥项目事宜被告之不会对生态造成破坏,环保部门称河道管理归水务部门管理,后咨询水务部门被告之此项目由区政府负责。二是2018年4月7日,安阳路两侧树木被砍伐。附近市民担心高架桥项目影响何家沟泄洪功能,区政府领导告之市民高架桥项目尚处于谋划阶段,并表示环评审批不通过就不建。截至目前,市民仍未接到任何有关通知,相关部门有互相推诿行为。三是2018年5月,市环保局告之附近市民“城乡路高架体系”项目不用做环评报告书,只需做环评报告表,不需要群众参与,不用开听证会。目前该项目正在进行施工及设计招标,施工单位已公示。举报人咨询此项目是否需做环评报告书,不同意在何家沟路段建设高架桥,目前已找专业人员设计交通治理备选方案,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接受。”

    未办结。

    十二、受理编号406号:“举报近十年来,伊春市辖区内各林业局都建有生产一次性筷子和雪糕棒的加工厂,使用2~3吨小锅炉,每天排放黑烟,蒸煮白桦木头的黑臭水沟不做处理,排放到土坑内或河道,每家厂每天排放约30吨废水,污染周边和地下水,举报人称当有检查时,当地环保部门会提前告知。”

    未办结。

    十三、受理编号407号:“2009年,华能集团鹤岗发电有限公司新华电厂的储灰池决堤,污染地下水,导致新华农场二水库大型养殖场的猪成批死亡。2017年8月20日,鹤岗市环保局出具水污染证据,但没有其他处理结果。举报人要求电厂赔偿损失。”

    未办结。

    十四、受理编号408号:“自2011年起,林甸县长青林场毁林伐树建大棚,烧毁树林打地热井搞温泉开发,温泉项目排放含氟废水,影响周边农田耕种。长青林场毁林数百亩建工业园区,举报人要求核实工业园区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

    (一)基本情况

    林甸县长青林场位于林甸县县城东南27公里,人口369人,总面积137460亩,其中林地31980亩,耕地39990亩。

    信访反映的长青林场棚室、温泉是大庆温泉新城项目的主体建设内容,该项目2010年由林甸县政府启动建设,2011年交由大庆高新区建设管理,2016年8月整体移交回林甸县管理。2016年8月,林甸县委县政府决定规划建设林甸四季青生态工业园区,规划面积2.588公顷,目前有宏福集团、同禹包装等6个项目开工建设。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林甸县政府组织环保局、林业局、长青林场、地热办、森林公安局等部门,对原大庆温泉果菜基地棚室项目、地热温泉井和四季青生态工业园区进行现场核查。

    经调查,坐落于林甸县长青林场境内的原大庆温泉新城项目,于2010年开工,建设棚室1881栋,已履行立项、环评等相关手续。其中项目用地涉及两个林班,共23166株,采伐手续经县林业局审批(林甸采字〔2011〕17-26号),但由于项目搁置一直没有占用林地,现有建成的大棚占用的是非林业用地,面积1979.17公顷,均已办理完设施农业用地手续(林政发〔2010〕50号),在开发建设期间,共打温泉地热井21眼。经向原大庆温泉新城建设指挥部、长青林场等相关部门了解核实,县林业部门及知情人确认,并出具证明:“在选址定位时,所有井点、井位上均没有树木”,因此不存在烧毁树木打地热井问题。

    2011年,在大庆温泉果菜基地项目建设过程中,地热井试验、试采以及冬季供暖等活动确有地热水产生,根据专家论证和试验检测,所排放的地热水属于温泉水质。为了避免散排,对周边农田造成影响,已全部排入蓄水池。蓄水池距离周边最近农田约200米,用土搭建围堰。2018年6月11日现场检查时,水量不足蓄水池总容量的二分之一,围堰最高处距离水面高于1.2米。目前,因项目搁置,地热井已停用,没有新的排放产生。

    林甸四季青生态工业园区属于创建中,目前入驻的项目采取单体项目单独办理的模式,均办理了立项、环评等相关手续。其中有2个项目涉及树木采伐,均已履行了林木采伐手续。其中,宏福项目采伐树木2875株(林甸采字〔2016〕1号、2号),占用林地面积9.7854公顷,已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黑林地许准〔2016〕165号);四季青生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工程共采伐树木2020株、面积19.8公顷(林甸采字〔2017〕3号),其中启动区北路项目占用林地面积只有1.0496公顷,全部为采伐迹地,目前正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不存在毁林建工业园区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409号:“一是2017年克山县政府征地修道,无偿占用古城镇新隆村村民家耕地。二是自1998年以来,古城镇政府在新隆村乌裕尔河南岸,破坏草原和林地2000多亩改为耕地租给农民耕种,非法谋利多年。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和林地。”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7年克山县政府征地修道,无偿占用古城镇新隆村村民家耕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克山县征地修道是2016年开始修建的北富高速公路城南新区连接线至马铃薯园区段公路。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克山县组织交通、环保、古城镇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2016年11月初,克山县启动北富高速公路城南新区连接线至马铃薯园区段新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该工程涉及征用古城镇新隆村农户141户、土地55372.3平方米。克山县交通局联合克山县国土资源局、古城镇政府、新隆村民委会,深入实地测量土地面积,并由农户签字确认,2016年12月25日完成测量、签订补偿协议工作。2016年12月25日,古城镇政府向克山县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申请征地补偿资金。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方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及《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齐政发〔2015〕66号)规定,克山县交通局于2017年1月17日将全部征地补偿资金1661169元拨付给古城镇政府,古城镇政府于2017年2月21日将补偿款全部打入征地农户粮补账户。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自1998年以来,古城镇政府在新隆村乌裕尔河南岸,破坏草原和林地2000多亩改为耕地租给农民耕种,非法谋利多年。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和林地。)

    (一)基本情况

    根据信访反映的具体位置、用地性质、土地面积等信息,克山县确定该地块位于古城镇政府在新隆村乌裕尔河南岸,在乌裕尔河段行洪区内,面积1952亩。此地块由古城镇新隆村发包村民耕种,承包合同到期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2014年,该地块已划入黑龙江鳌龙省级自然保护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克山县成立了由副县长魏宇光、张绪东为组长,克山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环保局、水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案组,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核实,经克山县国土部门确认,土地二调现状图反映该1952亩土地利用性质中,滩涂1237亩、耕地536亩、坑塘179亩,无草原和林地。经古城镇政府和新隆村民委员会反映,该地块原为滩涂,属乌裕尔河行洪区,自然演变为荒草地(非基本草原),90年代初由村民陆续开垦为耕地而来。2011年由新隆村村民委员会收回统一管理经营,并与村民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到期至2018年12月31日。所有土地发包款上缴至村集体“三资”账户管理使用,不存在非法谋利问题。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毁湿(林、草)开垦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黑林发〔2018〕80号),“原则上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对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存在的耕地分类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是否退出和退耕还湿(林、草)期限,发布退出公告。特殊情形的可以延至2021年底前退出”的有关精神,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克山县责成古城镇政府和新隆村村民委员会在该1952亩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再继续发包,于2018年底前完成平整和修复,恢复其行洪属性及保护区生态功能。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六、受理编号410号:“太平镇先发村石家崴子屯东头一食品加工厂夜间作业,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院内的8~9个渗水井,渗入地下,已持续两年。举报人称近期有人开带‘环境监察’字样的车(黑AV9575)向该厂报信,告知该厂等督察组走了之后再生产。目前,该厂已停产。”

    未办结。

    十七、受理编号411号:“自2000年以来,泰来县林业局在10万亩嫩江河道草原上栽树,破坏草原,水务局以不能在河道内栽树为由对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但林业局已下发了林权证,未按水务局要求进行整改。”

    (一)基本情况

    泰来县是防沙治沙重点县,尤其江河两岸沙化更为严重,为了使沙化得到治理,2000年以来,泰来县江河两岸护沙造林面积57865亩,上述林地已纳入《全省林地利用保护规划》,同时被纳入国家“三北”防护林体系。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0日,泰来县主管县长召集泰来县水务局、林业局、畜牧局、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此案件进行研究。经泰来县畜牧局现场核查,在泰来全县河道内的草原地类上不存在植树的情况。经泰来县林业局现场核查,河道内的部分滩涂地类上存在植树造林的情况,面积为57865亩,实施人为泰来县沿江河乡镇。针对河道内的部分滩涂地类上存在植树造林的情况,泰来县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大汛应急采伐。做好汛情的预判和研判,同时对滩涂内现有的造林地块进行排查,对可能造成行洪阻碍的林地制定应急采伐预案,每年预留1000立方米应急采伐计划,保证汛期重点地块及时采伐,采伐后进行异地更新还林。二是成材林逐年采伐。按照“先更新、后采伐,不更新、不审批”的原则,优先安排滩涂内的林木采伐,因滩涂内树木都是2000年以后造林,防护林要达到30年以上才能进行更新皆伐,因此在2030年以后防护林地陆续达到更新年限后,我们每年优先安排35%(按目前算约10000立方米)的采伐计划,逐年采伐清除河道内林木,力争在2045年前采伐更新完毕。三是更新造林主要进行防浪林、护堤林和固沙造林(沙化机动地)建设,保证三北防护林建设规模和成果不减少。

    泰来县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是大汛应急采伐。做好汛情的预判和研判,同时对滩涂内现有的造林地块进行排查,对可能造成行洪阻碍的林地制定应急采伐预案,保证汛期重点地块及时采伐。二是成材林逐年采伐。优先安排滩涂内的林木采伐,逐年清除河道内林木。三是杜绝今后在滩涂上植树造林的现象,严格管控。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八、受理编号412号:“学府新城小区1号楼楼下有29个门市,其中有22个饭店(尤其是“串串香6毛小串”)没有设立油烟高空排放装置,烧烤油烟呛人,晚间吹风机声音大,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依兰县健康路学府新城小区共9栋楼、占地6万平方米,其中1号楼位于健康街和东顺城路交叉口(东北侧),健康街(一侧)358号至416号共29家门市,其中经营餐饮行业21家,剩余8家分别是人民同泰药店、弘阳地产、国珍保健品、巴伦酒吧、阳光农业保险、永康大药房、振兴大药房、医疗器械。 2017年4月,依兰县行政执法局对全县餐饮服务场所的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启动专项治理工作,逐街逐户对县内所有餐饮服务场所开展走访摸底,摸清全县餐饮商户共531家。通过现场勘察,限期287家中型以上规模餐饮商家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并依法对逾期未完成的餐饮单位下发行政处罚通知。截至目前,122家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对于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的,行政执法局下达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但因为执法资格的问题没有起诉到法院。2017年以来,依兰行政执法局共接到学府新城小区居民反映小区饭店油烟污染、噪声扰民举报4次。接到举报后,依兰县政府责成县行政执法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计局等相关部门立即查处。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此信访转办件后,依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县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消防大队、法制办、监察委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18年6月8日对信访反映的学府新城小区1号楼所有餐饮单位进行全方位地调查。经查,学府新城1号楼现有门市29个,现经营餐饮行业的商家21家(其中烧烤类13家,快餐及炒菜类饭店8家),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的有13家,其中信访反映的“串串香6毛小串”已安装净化器但未正常使用,21家饭店均没有设立高空排放装置。针对信访反映的噪音问题,依兰县环保部门对学府新城小区噪音情况进行了监测,主要来源是烧烤类餐饮的排烟机,夜间最高分贝为50.3dB(A),超标0.3dB(A)。由于监测点附近饭店彼此相邻,产生噪声超标的原因是由于各家饭店风机噪声叠加造成的,因此县行政执法局没有针对这个数据作出具体处罚。

    依兰县行政执法局针对上诉问题对20家餐饮单位(1家已停业)采集了调查询问笔录,并依法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10日内对信访案件所反映的问题逐个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整改的,县行政执法局将对其责令停业整顿,同时对20家餐饮单位负责人进行了集中约谈。

    下一步,针对噪声问题和油烟非法排放问题,依兰县行政执法局已经会同环保部门,于6月8日制定了全县餐饮行业油烟和噪声整治方案,从6月9日开始,依法对全县餐饮行业存在的排油烟和在排油烟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对未安装油烟净化器的和噪声超大的下达了责令整改,要求在7天内全部安装,行政执法局将对未安装或没有具体行动的饭店进行罚款,对拒不执行的将采取责令停业的强制措施。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413号:“自2017年起,依兰县城市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松花江与牡丹江交汇处附近的松花江,夜间排放臭味大,污染水体环境的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六批第30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受理编号414号:“东兴办事处红旗管理区万发造纸厂,将生产废水排至距该厂70~80米处的臭水沟,味道熏人,臭水沟没有排水口,废水直接渗入地下,已持续10余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造纸厂为绥化市东兴福利造纸厂(原名为万发造纸厂),位于绥化市北林区东兴办事处万发管理区二委,该企业“年产1万吨包装纸扩建项目”2008年5月开工建设,2011年1月通过环保验收并投产使用,项目总投资约1000万元;2017年12月;环保部门对该项目核发了排污许可证,主要产品为瓦楞纸。该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按照环评文件要求,该企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绥化市环保局负责对绥化市东兴福利造纸厂进行日常监管,采取定期、不定期、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该企业未因环境违法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此前无环境信访投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绥化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绥化市东兴福利造纸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各项环保手续齐全。该企业目前因安装锅炉及维护生产设备已停产近3个月,现场发现有一处废弃雨排口,为消除群众疑虑,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负责人立即对雨排口进行拆除并填埋了空地,现已处理完毕。

    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厂西大门东侧距离70~80米处有一排水沟,此排水沟为临近村屯生活污水和雨水的纳污沟,没有工业企业污水排入。该排水沟位于绥化市北林区绥胜干渠的上游段,绥化市污水处理厂排水在绥胜干渠下游段(该排水沟下游)排入绥胜干渠,从北林区永安镇出境入呼兰河,最终汇入松花江。现排水沟已干涸、有异味存在,沟内有零散的秸秆、废弃塑料袋、塑料瓶等垃圾。

    绥化市政府责成北林区东兴办事处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水沟内垃圾立即清理、消除异味,在6月17日前完成。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一、受理编号415号:“一是2011年甘南县查哈阳乡双河屯幸福村书记安某以栽树造林的名义进行开荒,近期拔出树苗,将地承包给双河屯村民。安某破坏双河屯三队至五队之间的40000多平方米草甸子开荒,承包给个人。二是2011年,村长谢某某将残疾林的树砍伐后将林地改为农田,被人举报后,谢某某于2015年在地里栽上松树苗。三是2011年幸福屯幸福村东江边的草甸子被村里以造林名义开荒,承包给村民耕种。”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反映2011年甘南县查哈阳乡双河屯幸福村书记安某以栽树造林的名义进行开荒,近期拔出树苗,将地承包给双河屯村民。安某破坏双河屯三队至五队之间的40000多平方米草甸子开荒,承包给个人。)

    (一)基本情况

    甘南县查哈阳乡幸福村双河屯三、四、五队共有林地258767平方米,为村民王艳江个人所有,性质为有林地;共有其他草地199110平方米,为村集体所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甘南县畜牧局、国土局、林业局和水务局工作人员会同查哈阳乡政府、畜牧站和幸福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核查,幸福村双河屯三、四、五队258767平方米林地现状完整,没有破坏痕迹。县森林公安机关对幸福村书记安文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安文否认存在群众反映的拔树、开荒等违法行为。调查组现场调查发现,幸福村双河屯三、四、五队之间确有56132平方米草地被非法开垦。

    经调查和入户走访,由于被调查村民均不承认有开垦草原行为,甘南县草原执法部门在双河屯三、四、五队张贴公告、逐户下发告知书,限期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公告7日后,由查哈阳乡政府和甘南县畜牧局组织对草原进行恢复。待案件调查结束后由甘南县纪检部门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1年,村长谢某某将残疾林的树砍伐后将林地改为农田,被人举报后,谢某某于2015年在地里栽上松树苗。)

    (一)基本情况

    谢文玲、王殿文等四人于2012年购买村集体位于幸福村双河屯二队学校房后林地25300平方米,于2014年3月31日在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甘林采字〔2014〕78号),于2014年春季采伐后进行了更新造林。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由甘南县政府分管领导带队,与甘南县水务局、林业局、国土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前往查哈阳乡幸福村进行实地核实。经调查,谢文玲、王殿文等四人每年都对群众反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不存在非法改为农田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2011年幸福屯幸福村东江边的草甸子被村里以造林名义开荒,承包给村民耕种。)

    (一)基本情况

    幸福村没有幸福屯,幸福村临东江的屯为幸福村回头河屯。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8日,由甘南县政府分管领导带队,与甘南县水务局、林业局、国土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前往查哈阳乡幸福村进行实地核实。经查阅土地现状图和规划图及现场调查认定,回头河屯东江边没有草地,全部为一般农田。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二、受理编号416号:“北林区张维镇十村原村书记周某某破坏该村1400余亩林地,其中无证采伐毁林60亩,省巡视组调查此事期间,北林区林业局包庇周某某,上报虚假信息。”

    (一)基本情况

    此信访案件属重访案件,举报人曹某泉分别于1998年、2014年和2018年三次进行上访举报:

    1、1998年曹某泉反映张维镇十村党支部书记周景太于1995、1996年两年间毁林开荒,由于当时情节严重,数量较大,当时原绥化市林业局领导向绥化行署林业局、原绥化市公安局内保科、法制科、主管副市长、市人大法制办等多个上级部门反映情况,经各个部门研究决定责成原绥化市林业派出所依据《森林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形成综合材料。调查的结论是:张维镇十村于1995、1996年两年期间,共毁林地381亩(全部卖出种地,一卖十年),其中农民薪炭林321亩、没按采伐时间更新造林地9亩、村集体落叶松51亩。针对上述问题,原绥化市林业局召开了局长办公会(有会议记录),根据《森林法》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做出如下处理:

    一是责令新生乡十村将被毁林地全部退给林权人,并在三年内退耕还林;二是对新生乡十村罚款247124元;三是建议新生乡党委免去周景太党支部书记职务,给予村长姜贵行政处分。此处理意见,当年曹某泉非常认可,没有提出异议。

    2、2014年,曹某泉以“被毁林地还林、将罚款24.7万元退还农户未落实”再次提出信访诉求,区林业局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由于时隔17年,林业局调查但未查到在张维镇十村、经管站、北林区森林公安局关于张维镇十村党支部书记周景太毁林开荒的相关资料,调查组只好找当事人周景太、姜贵、赵喜财等人查证(森林公安局的证言证词)。经查:1995、1996两年间,村委会毁林381亩,其中农民薪炭林321亩,村集体林地60亩。2014年调查时,321亩薪炭林中有林面积约200亩,种地面积约80亩,撂荒面积约41亩(有当年照片为证)。村集体60亩的落叶松地已按五荒拍卖,没有造林。当年由于村集体经济薄弱,无资源、无存款、无力交纳,只交2万元罚款(有据),曹某泉要求将罚款退给村民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2018年举报人向中央第六巡视组反映对原村支书周景太毁林处理定性不准、反映北林区林业局对其实施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02003号)罚款6612元的问题。反映国营林场侵占十村2500垧河套地一案已另行答复(第二批次95号);关于处理定性不准问题(在开头提到由于案情复杂,调查组经向有关部门汇报请示,村里为增收,集体研究决策,定性为毁林开荒,不属滥砍乱伐,责成林业局处理,局长办公会决定,根据《森林法》第十九条、《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做出了处理,依规明确、程序合法,当时举报人没有提出异议。)关于6612元罚款问题:曹某泉在1996年砍伐了174颗落叶松树(原十村四、五组老百姓的自留地,其中含有曹某泉的两亩自留地载植的树木,共计12.8亩)。该12.8亩林地树木已纳入林业资源档案管理,如间伐或者皆伐时必须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采伐许可证,而曹某泉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的采伐是违法的,所以说北林区林业局对曹某泉违法行为于1996年下发02003号处罚通知书是合法有效的。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北林区林业局组织相关人员赴张维镇十村查档、查现场。经调查,信访反映的涉及土地面积为1101亩,其中381亩林地(农民薪炭林321亩、村集体60亩)属毁林开荒,其余720亩中有落叶松600亩、集体耕地120亩均不属毁林开荒。

    截至目前,被查实的381亩被毁林地,其中已还林面积约81亩、撂荒面积43亩、种地面积257亩。

    经北林区政府研究,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1、对于被查实的381亩林地中已还林的81亩林地,张维镇、区林业局进一步加强管护、杜绝反弹。

    2、对被查实的381亩林地中的43亩撂荒地和257亩耕种地,北林区林业局、张维镇和张维镇十村共同制定出还林计划,在3年内完成退耕还林。

    3、北林区林业局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督促张维镇和张维镇十村落实造林主体责任,在整改时限内完成退耕还林任务,并抓好日常管理,确保林木成活率。

    (三)问责情况

    对于毁林事实,北林区政府立即启动了问责程序。2018年6月8日,经北林区纪委监委初步调查核实,对19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给予谭峰(原绥化市林业局局长)、杨清福(原北林区林业局局长)、刘艳辉(原北林区林业局局长)、刘永志(原北林区林业局局长)、孙庆峰(现任北林区林业局局长)、朱国成(原新生乡党委书记)、殷柏权(原新生乡党委书记)、刘东风(原张维镇党委书记)、董思君(原张维镇党委书记)、张佳友(原张维镇党委书记)、张国恩(原张维镇党委书记)、姚振良(原张维镇党委书记)、杨琦琳(现任张维镇党委书记)等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江洪波(北林区林业局纪检书记)、殷春鹏(张维镇副镇长)诫勉谈话,调整分工;给予郝彦喜(北林区林业局经营股股长)行政警告;给予张乃文(张维镇林业站站长)行政警告、免职;给予兰庆伟(张维镇十村原党总支书记)留党察看1年;给予陈春波(张维镇十村现任党总支书记)党内警告。

    二十三、受理编号417号:“近1年多,鸿福家园小区41~44号楼东侧有一近百米长垃圾带,堆放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臭气熏天,影响居民生活。举报人要求清理垃圾。”

    (一)基本情况

    鸿福家园小区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重建路北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建华区政府责成区建设街道办事处联合齐齐哈尔市城投公司、区城管局、区物业管理中心及福田物业公司等单位到现场实地调查。经现场调查及各单位最终认定:此处垃圾为2015年7月动迁平房时因未及时清运遗留的建筑垃圾。6月8日,建华区政府责成建华区组织区城管局、征收办等部门负责对垃圾进行清运,6月10日前清理完毕。要求负责鸿福社区的福田物业公司增派人员,增加垃圾桶的设置,加强日常管理巡查,防止居民因此处为空地随意倾倒垃圾。督促社区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意乱扔垃圾,进一步增强居民文明意识、卫生意识、环境意识和家园意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四、受理编号418号:“一是2013年春天,新华镇长虹村原支书关某某、现支书李某某、会计李某某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集体农田防护林大杨树350棵,具体位置在关家屯以东约300米处。二是2015年冬天,现任村干部滥伐集体农田防护林约300多米长,树床、树木被伐光,现场只剩下树根,具体位置在村委会东北方向约200米处。三是2016年春天,现任村干部卖掉3块集体林地及树木,其中一块林地被毁已开荒种玉米,破坏面积约5000平方米。自2000年至今,该村村干部每年都有盗伐变卖集体树木一次以上,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3年春天,新华镇长虹村原支书关某某、现支书李某某、会计李某某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集体农田防护林大杨树350棵,具体位置在关家屯以东约300米处。)

    (一)基本情况

    阿城区新利街长虹村,共有居民420户,人口为1850人,村内有林地面积400余亩,所指的盗伐地块位于长虹村东300米处。

    2016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信访反映类似问题。经调查认定:涉案地块具体位置在新利街长虹村关家屯以东约300米处,2013年由长虹村村民关明彦、张彦清、关凤文提出申请,经阿城区林业部门审批,分别取得阿城区林业局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号分别为:阿林采字〔2013〕20号、阿林采字〔2013〕19号、阿林采字〔2013〕18号,共计审批采伐634株杨树,实际采伐634株杨树,不存在无证采伐的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7日,阿城区政府责令阿城区林业局、新利街道办事处对案件进行调查。6月8日上午,阿城区林业局、阿城区新利街道办事处成立了由阿城区森林公安局、行政执法大队、资源林政科、新利街道林业站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查阅原始档案,核实结果与2016年调查结果一致,审批采伐634株杨树,实际采伐634株杨树,不存在无证采伐。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5年冬天,现任村干部滥伐集体农田防护林约300多米长,树床、树木被伐光,现场只剩下树根,具体位置在村委会东北方向约200米处。)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共4块,均为皆伐迹地,位于阿城区新华镇长虹村,现权属为长虹村村集体,已重新发包给农户,继续造林。

    2016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经交办过此案件。经调查认定:2015年林地权属为长虹村集体,林权证号2300010063的林地,由长虹村申请,经阿城区林业部门审批,取得阿城区林业局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长虹村凭证对四块林地进行了皆伐,林木许可证号分别为:阿林采字〔2015〕166号、〔2015〕167号、〔2015〕168号、〔2015〕169号,共计审批采伐726株杨树,实际采伐726株杨树。伐后长虹村将四块采伐迹地重新发包给农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联合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查阅原始档案,共计审批采伐726株杨树,实际采伐726株杨树,核实结果与2016年调查结果一致,不存在滥伐集体农田防护林。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2016年春天,现任村干部卖掉3块集体林地及树木,其中一块林地被毁已开荒种玉米,破坏面积约5000平方米。自2000年至今,该村村干部每年都有盗伐变卖集体树木一次以上,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为阿城区新华镇长虹村,地块现地类为采伐迹地,林权证号2300010063,权属为集体。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联合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信访反映的2016年春天,现任村干部卖掉3块集体林地及树木,实际情况卖出1块林地上的林木(林权证号2300010063,权属为集体)。该村对林木进行价值评估、发布公告后,2015年5月由于德友购买。 2015年12月8日,经村集体公示合法审批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阿林采〔2015〕169号)。2016年5月5日采伐后,由长虹村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4.4亩林地与部分荒地共计10.44亩一同承包给本村村民孟庆喜(非村干部),并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承包期30年。孟庆喜已于2017年8月20日交通意外去世,后其弟弟孟庆波代为经营。经查,孟庆波存在将4.4亩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玉米问题。

    针对该问题,阿城区林业局依据《森林法实施细则》于2018年6月8日对行为人孟庆波改变林地用途种地问题行政立案,下一步将视情节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今后,阿城区将依据新出台的《阿城区森林资源监管巡查报告制度》,加大森林资源监管巡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伐后及时更新。

    联合调查组经过与阿城区纪委监委、长虹村委员会沟通得知,2018年春节,曾有人到区纪委监委反映发包林地承包费去向问题,没有涉及毁林开荒、盗卖林木问题。区林业局在接到转办件前,未接到关于此类问题的信访举报。不存在举报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的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五、受理编号419号:“2016年,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在无任何审批手续和雅典城小区居民公众参与的情况下,在小区内开工建设。2018年,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对未批先建的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项目予以环评审批。哈尔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环评单位)在环评报告书材料审核环节弄虚作假;哈尔滨市环保局没有依法对黑龙江欧菲妇产医院和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举报人认为哈尔滨环保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在未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对医院建设项目予以通过环评审批。”

    未办结。

    二十六、受理编号420号:“五常市五常镇太平桥村雅臣中学西侧、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没有城建、土地和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下买通相关监管人员后,于2017年开工建设废品收购站,该公司生产时产生刺耳噪声,严重影响周边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举报人称该公司与相关部门领导达成私下协议,采取以罚代管的蒙骗方法违法经营,当地居民曾多次向市政府反映上述情况,但市政府领导对相关部门的违纪行为和企业非法经营的情况放任不管,举报人要求对五常市政府相关领导问责,依法查处该公司违法行为并予以关停。”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7日成立,法人代表谢明珠。2010年8月1日,该企业与五常镇太平桥村村委会签订《土地入股合作协议》,选址在五常市五常镇城北、雅臣中学西侧、五常镇太平桥村,协议使用9393平方米土地作为公司用地。村委会以土地入股的合作方式与该公司共同兴建废旧物资回收及加工项目,协议期限50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关于城建手续。2017年8月,五常市住建局接到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厂区的申请》,按照申请中的事项,五常市住建局对该企业拟建厂区的地块进行了现场踏查,因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五常市住建局认定该企业申请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因此,未受理该企业的建设申请。

    2、关于土地手续。经调查,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五常镇太平桥村村委会签订《土地入股合作协议》后,于2016年10月起对土地实施圈占并进行地面硬化,于2017年10月翻建1栋41平方米的门卫房。2018年4月2日,五常市国土资源局巡查后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实际占地面积5784平方米,地类为一般农田2155平方米,建设用地362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建设41平方米门卫房外没有其它违法建筑。截至目前,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28日对该企业违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国土行罚字〔2018〕048号),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对违法占用的2155平方米一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1550元;对违法占用的362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8145元,合计处罚人民币39695元。该企业已经停止违法行为,足额缴纳了罚款。对退还土地问题,由于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需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和时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五常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违法用地过程中履行土地巡查职责不到位,监管不力,五常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已于2018年4月9日启动问责程序,对五常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志强给予通报批评,巡查员郑伟予以诫勉谈话。

    3、关于环评手续。2016年12月12日,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获得五常市环保局审批(五环备〔2016〕003号),主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压缩、破碎、批发、装卸搬运、钢材销售等。2018年6月8日,五常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组织了监测。经监测,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废气等指标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目前该企业已经停产。

    4、关于建设收购站。2018年6月9日,五常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哈尔滨万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场地内有一处门卫房(建筑面积41.25平方米),该处门卫房原本系五常镇太平桥村村民杨文清和孙国于1999年合建,后经该企业翻建,但未取得任何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五常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已经立案,并对违建现场绘制了现场平面图,下达了约谈通知书,并对该企业负责人作了询问笔录,确认该处门卫房系违法建筑。然后向五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确认函,待确认后,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法履行拆除程序。

    (三)问责情况

    五常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北片监察中队中队长胡军东、队员魏宏儒工作中监管不力,巡查不到位,致使违章建筑翻建完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经五常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委2018年6月10日第十二次党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胡军东、魏宏儒党内警告处分。

    二十七、受理编号421号:“一是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村民房某某,擅自将阿什河流入松花江口段的哈东湿地自然保护区近百万平方米耕地占为己有,并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将湿地垫高,私自将两条阿什河支流的河道堵死,另辟新河道。二是房某某滥伐民富村王尖屯、后五棵树屯西大耕地上栽种的6000多棵杨树和柳树。2016年7月,举报人曾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映该问题,对当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房某某恢复湿地,赔偿滥伐树木造成的损失,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捏造事实的行为。”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村民房某某,擅自将阿什河流入松花江口段的哈东湿地自然保护区近百万平方米耕地占为己有,并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将湿地垫高,私自将两条阿什河支流的河道堵死,另辟新河道。)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房君海为民富村村民,属于社会自然人。1998年10月5日,房君海与民富村签订了转让涝洼塘荒地合同书,土地位置哈尔滨水泥厂南楼水泥路东侧,北至水泥厂小火车专用线为界,南至阿什河为界,北侧宽新水泥路往东500米为界,南侧宽新水泥路往东450米为界,该土地性质为滩涂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房君海承租的地块位于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南,约0.5公里处,不在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根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积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查阅2016年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湿地名录》,判定该地块不属于湿地范围。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地块位于阿什河松花江回水段上游的转弯处,属河流走向不稳定地段,受松花江回水顶托和阿什河流水的冲刷,沟叉不稳定。对照2004至2017年卫星航拍图片表明,2013年汛期河水较大,将此地基本淹没,退水后,自然形成了现在的阿什河右侧支流。在沿岸现场未发现人为堵塞河道改变现场的痕迹,但在现场检查中确实发现存在滩涂地被垃圾填占现象。经调查了解,此处垃圾为房君海堆积此处。针对此情况,道外区政府立即责成道外区水务局、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对此违法行为马上立案进行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房某某滥伐民富村王尖屯、后五棵树屯西大耕地上栽种的6000多棵杨树和柳树。2016年7月,举报人曾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映该问题,对当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房某某恢复湿地,赔偿滥伐树木造成的损失,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捏造事实的行为。)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水泥路以东,阿什河以北。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经查阅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林权档案,没有该地块的林权档案信息,民主镇政府出具证明显示,该地块历年来没有纳入过民主镇造林计划。同时,经调阅2016年信访案件查处情况,2016年8月3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信访反映此问题。道外区政府经调查给出答复意见为:信访反映的地块为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废弃地,不是阿什河入松花江口处湿地。在此基础上,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从省林业监测规划院调取了该地块的林地更新成果图,显示该地块上没有林木图斑,即未纳入道外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通过民主镇派出所了解到,曾接到过举报关于该地块林木被毁的报案,在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中显示,无法证明举报人在该地块栽植过树木。但在调查中,通过调阅谷歌地图影像资料,显示该地块附近在2010、2011年有部分林木,于2012年被毁坏。目前,道外区政府已责成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立案查处,对破坏林木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案件查处结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此问题,道外区也列为整改范围,举一反三,防止再发生此类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八、受理编号422号:“一是沂洲村村支书姚某某和李某某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沂洲村下甸子草原上私自建设近千平方米的房屋且修道,同时将周边几十垧草原开垦为耕地。二是赵某某在草原上破坏湿地,开垦挖掘水面盖房,还在西边草甸子草原开垦不少耕地。三是刘某某在西面草原开垦大量耕地。四是杜某某在西面湿地挖掘养鱼池。五是水产部门将草原上的湿地按照养鱼池批给了一位姓何的领导,去年动工开挖时被村民制止,举报人听说近期计划又要开挖。”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沂洲村村支书姚某某和李某某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沂洲村下甸子草原上私自建设近千平方米的房屋且修道,同时将周边几十垧草原开垦为耕地。)

    (一)基本情况

    姚国新于2017年12月30日经沂洲村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当选为沂洲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为逊克县奇克镇沂洲村村民李振全。2017年4月24日,李振全在逊克县市场监管局注册成立了逊克县振全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成员5人,包括姚国新。注册资金500万元,业务范围是为本社成员提供肉牛、生猪养殖所需的饲料;饲养、销售本社成员的肉牛、生猪;为本社成员提供饲养肉牛、生猪所需的市场信息、技术服务。占地8466.6平方米,建设牛舍、库房等1300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7日,逊克县畜牧局、林业局对振全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合作社于2017年8月向逊克县国土局申请养殖设施农用地8466.6平方米,地点位于沂洲下甸子,坐标点:X43453616.4853,Y5484602.4675,用于发展畜牧养殖。2017年8月1日,经县国土局、农业局、电业局、奇克镇等部门审核,该合作社所申请的养殖设施农用地8466.6平方米在逊克县畜牧养殖预留用地范围内,符合规定;县国土局对逊克县振全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发了逊克县设施农用地审核表,编号为逊县设(农)字〔2017〕03号。2017年10月底,该合作社在获备案的养殖设施农用地范围内建成牛舍900平方米,库房300平方米,管护房及机库100平方米,饲养肉牛89头。该合作社养殖设施具有相关手续,符合规定;不存在毁草开垦土地问题,没有将周边草原开垦为耕地。2017年8月,振全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发展畜牧生产,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下,私自在沂洲村下甸子草原上修建道路548米,破坏草原1400平方米,存在毁草修道问题。2018年6月11日,逊克县畜牧局按照工作程序将案件移交逊克县林业局。逊克县林业局已对振全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毁草修道问题立案查处,限期恢复草地。案件移交县纪委监委,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赵某某在草原上破坏湿地,开垦挖掘水面盖房,还在西边草甸子草原开垦不少耕地。)

    (一)基本情况

    赵某某为逊克县奇克镇沂洲村村民赵峰。2006年6月17日,经逊克县水产部门审批,赵峰取得了逊克县沂洲村大黑熊沟泡子水面承包合同,该水面位于逊克县奇克镇沂洲村东北1.5公里处,面积6亩,坐标点为:455041 5484862;合同期:2006年6月17日至2012年6月16日止;2012年6月合同到期后,经赵峰申请,逊克县水产局审批,赵峰续签合同,合同期为:2012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6日止。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7日,逊克县畜牧局、林业局对信访反映赵峰挖掘水面盖房,毁草种地的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核实,2010年6月,赵峰用挖掘机对自己承包的大黑熊沟泡子进行了清淤,在清淤过程中,不存在破坏草原扩大水面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县水产、畜牧部门测量,水面面积为1.93公顷。经进一步调查发现,2017年秋季,赵峰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情况下,在沂洲下甸子西非法开垦草原5.1亩种植玉米(坐标点:453371 5484135;452962 5484075),该处地点在逊克县湿地保护名录内,属于湿地类型。2018年5月,赵峰在自己承包的大黑熊沟泡子旁,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情况下,私自改变草原用途建设苯板房70平方米,用于看护养鱼池。存在破坏草原毁草种地,私自改变草原用途建设苯板房问题。

    2018年6月9日,赵峰建设的苯板房已拆除。逊克县林业局已对赵峰毁草种地、私自改变草原用途建设苯板房问题立案查处,限期恢复草原。案件移交县纪委监委,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刘某某在西面草原开垦大量耕地。)

    (一)基本情况

    刘某某为逊克县奇克镇沂洲村村民刘志鹏。1997年,按照饲料地政策规定,由于刘志鹏是养鹿大户,符合条件,经本人申请,县畜牧局审批,将位于沂洲下甸子西草原3块地,共6公顷批给刘志鹏作为饲料地种植青贮玉米,地块1(坐标点:452899 5484461)面积36.32亩;地块2(坐标点:452911 5484137)面积11.85亩;地块3(坐标点:453346 5484122)面积31.27亩。2009年8月17日,刘志鹏注册成立逊克县志鹏养鹿专业合作社,住所为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边疆镇沂洲村,注册资金50万元,业务范围包括:为本社成员提供养鹿所需的饲料、市场信息、技术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销售、运输本社成员的鹿。目前,合作社饲养鹿27头、牛15头。县畜牧局自1998年开始,每年对刘志鹏收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7日,逊克县畜牧局对刘志鹏经营的3块饲料地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刘志鹏经营的3块饲料地不存在扩边新增情况;志鹏养鹿专业合作社正常开展养殖活动;刘志鹏每年正常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杜某某在西面湿地挖掘养鱼池问题。)

    (一)基本情况

    杜某某为逊克县奇克镇沂洲村村民杜加传。信访反映杜加传在西面湿地挖掘的养鱼池位于逊克县沂洲下甸子大柳条泡子西南。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7日,逊克县畜牧局对杜加传在逊克县沂洲下甸子大柳条泡子西南挖掘养鱼池现场进行了检查。经调查,杜加传2017年11月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沂洲下甸子大柳条泡子西南私自用挖掘机在草原上挖水面3个,合计面积8.1亩。水面1面积2.25亩,坐标点:452731 54848471;水面2面积2.4亩,坐标点452684 5485069;水面3面积3.45亩,坐标点:452731 5484983。2018年6月11日,逊克县畜牧局按照工作程序将案件移交逊克县林业局。逊克县林业局对杜加传在沂洲下甸子大柳条泡子西南改变草原用途挖掘养鱼池问题立案查处,限期回填,恢复草地。案件移交县纪委监委,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五个问题办理情况:(五是水产部门将草原上的湿地按照养鱼池批给了一位姓何的领导,去年动工开挖时被村民制止,举报人听说近期计划又要开挖。)

    (一)基本情况

    2017年9月,逊克县奇克镇居民吕帅向县水产部门提出申请,承包位于逊克县沂洲下甸子大黑熊沟泡子北水面2.5公顷用于发展水产养殖。经县水产部门审批同意,将该水面承包给吕帅。2017年10月1日,吕帅对位于沂洲下甸子大黑熊沟泡子北承包水面进行扩挖,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制止,没有造成水面扩挖情况。为了保护草原资源不受破坏,2017年10月8日,县水产部门解除了与吕帅的水面承包合同,目前该水面未承包给任何人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7日,逊克县畜牧局、水产局对逊克县沂洲下甸子大黑熊沟泡子北水面2.5公顷现场进行了检查。经调查核实,该水面保持原貌,未发现有扩挖情况发生;水面没有发展水产养殖。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九、信访编号423号:“一是长石村党支部书记常年用挖土机在阳明区桦林橡胶厂11号楼北门山上挖石,将大约300米高的山挖成了龙骨山。该村支书同时在该村附近江里挖沙,在江边碎石,该违法行为于2017年被牡丹江市河道管理处制止过,2018年5月10日又开始每天使用5~6台载重车继续拉沙,挖山上的砂石。二是自2018年5月31日开始,牡丹江市第二发电厂的2个烟囱开始同时冒烟,与常年只有一个烟囱冒烟的情况有所不同,举报人咨询原因,担心出现环境污染问题。”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长石村党支部书记常年用挖土机在阳明区桦林橡胶厂11号楼北门山上挖石,将大约300米高的山挖成了龙骨山。该村支书同时在该村附近江里挖沙,在江边碎石,该违法行为于2017年被牡丹江市河道管理处制止过,2018年5月10日又开始每天使用5~6台载重车继续拉沙,挖山上的砂石。)

    1、长石村党支部书记常年用挖土机在阳明区桦林橡胶厂11号楼北门山上挖石,将大约300米高的山挖成了龙骨山问题核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问题现场位于海林市柴河镇长石村,取土位置现隶属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江西村。

    海林市环保局要求长石村对该村新屯北山垃圾场进行掩埋处理,在原该村7队8队废弃采石场取土掩埋。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5月6日~16日,长石村为对该村垃圾堆放点进行覆土,在原该村7队8队废弃采石场取土,取土位置近年来的矿产卫片未列入疑似图斑,属公益事宜,并非牟利。

    2018年6月8日,市国土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在长石村新屯北山有一处倾倒多年的陈旧垃圾场,2016年海林市环保局要求长石村对新屯北山垃圾场进行整改,要求该村把垃圾场按要求进行封场处理。2018年初,海林市环保局对海林市周边环境问题核查时,提出该村垃圾整治工作不彻底,责令该村彻底整改。因取土困难,该村于4月27日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并经柴河镇政府同意后,决定在该村原7队8队废弃采石场(信访反映的阳明区桦林橡胶厂11号楼北门山体)取山砂用于垃圾场覆土。5月3日,该村党支部书记徐长清将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簿复印件送到市国土局,5月6日开始取土,5月16日结束,大约取土50余车。目前,该垃圾场已整改完成。

    (三)问责情况

    无。

    2、该村支书同时在该村附近江里挖沙,在江边碎石,该违法行为于2017年被牡丹江市河道管理处制止过,2018年5月10日又开始每天使用5~6台载重车继续拉沙,挖山上的砂石问题核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现场位于牡丹江干流左岸,爱民区三道关镇江西村和海林市柴河镇长石村之间,长石村党支部现任书记徐长清。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7年10月31日,市河道管理处河道科在例行巡查时发现,牡丹江右岸江西村河道内有非法碎石、挖沙作业行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是海林市柴河镇长石村党支部书记徐长清。现场勘察认定,当事人徐长清违反《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在河道内盗采砂石,堆放物料、碎石,属违法行为。市河道管理处进行了立案查处,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按照河道管理部门要求将堆积在河滩地的砂石料就地摊平恢复原状、设备撤场,并处1万元罚款。

    2018年6月7日,市水务局立即派出由一名副局长带队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调查组于当晚20时到达信访反映的现场进行核实。经查,发现有一处采石场,场内停有一台装载机和一台挖掘机,没有发现作业行为(有照片为证)。为进一步核实信访反映的情况,6月8日早5时,调查组再次前往举报现场,发现一台装载机和两辆自卸汽车在江道滩地内装取碎石(2017年平整的碎石),经核实装运江道碎石车辆为长石村党支部书记徐长清所雇用。经调查,从5月31日到6月8日从河滩地共运出5车砂石料,约50立方米,用于填筑长石村通往市区的乡道。水政监察支队立即对徐长清进行了询问,徐长清提供了长石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加盖有柴河镇政府公章),并告知已报送市国土局。经过与国土局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之规定,认定徐长清装取山砂石铺路行为不违法。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自2018年5月31日开始,牡丹江市第二发电厂的2个烟囱开始同时冒烟,与常年只有一个烟囱冒烟的情况有所不同,举报人咨询原因,担心出现环境污染问题。)

    (一)基本情况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以下简称牡二电厂)位于牡丹江市区东北郊,始建于1978年5月,全厂总装机容量1220MW,一、二期工程四台100MW机组已于2010年11月份全部关停并拆除,三期工程建设有两台原苏联进口210MW汽轮发电机组和一台国产200MW汽轮发电机组,四期工程安装两台国产300MW供热机组,分别于2010年10月和2011年1月投产发电,全厂总资产是68亿元。企业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牡二电厂属国控企业,牡丹江市环保局严格按环保要求对企业日常监管,牡二电厂近几年无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也无信访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核实,该企业共有三根烟囱,分别是3#、4#、5#烟囱。其中,5#、6#机组共用3#烟囱,7#机组使用4#烟囱,8#、9#机组共用5#烟囱。2018年5月初,8#、9#机组运行,其它机组停备,只有5#烟囱在投入运行。按省调度局指令,7#机组于5月26日9时03分机组启动并列,9#机组于5月25日18时32分机组停机解列,即从5月26日开始至今,7#、9#机组运行,其它机组停备,4#、5#两个烟囱排放运行。机组启停机报告已向省、市环保部门报备。牡二电厂每台机组均已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和华电集团公司、电力机构、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联网,实时监控企业达标情况。

    综上所述,牡二电厂各机组启停运行按省调度局指令,每台机组运行期间各项烟气污染排放均满足《火力发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受理编号424号:“2004年7月,兰西县北安乡长安村村委会在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草原发包合同中的群众意见签名是伪造的),私自将3150亩草原承包给外村民王某某等二人。2004年至2012年期间,王某某等二人陆续破坏草原改为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彻查此事,恢复草原。”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4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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