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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03-30 23:28:39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年3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制约我省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开创我省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城市发展规律,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创新城市管理服务,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统筹改革、科技、文化三大动力,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走出一条龙江特色的城市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优化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治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竞争力,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北方现代化城市。

      (三)基本原则。按照《若干意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坚持绿色低碳、智能高效,坚持突出特色、持续发展。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

      (四)优化城镇体系布局。结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综合考虑不同城市规模等级、空间布局、职能分工、产业发展等因素,进一步优化城镇体系结构,完善城镇空间布局。积极培育城市群,贯彻哈长城市群规划,建设“哈、牡、鸡、七、双、佳”东环城市群以及“哈、大、齐、北、绥”西环城市群,加大哈尔滨新区建设力度,加快形成以哈尔滨市为中心的“三群一区”城市群架构。积极发展哈尔滨都市圈,大力推动周边市、县与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发展高度融合。加强区域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强化区域中心城市之间的空间联系,逐步将北安市、方正县、通河县、尚志市、富锦市、建三江管理局等培育成为区域副中心城市,提高城市整体发展水平和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增强城市辐射能力。

      (五)依法制定城市规划。尊重城市发展规律,转变城市发展理念,依法科学制定城市规划。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深化完善规划编制程序和决策机制,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落实涉及保障民生和城市安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和谐宜居等方面的规划内容,进一步突出规划强制性内容,强调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的保护,将环境容量和城市综合承载力作为确定城市定位和规模的基本依据,清晰界定城市生态红线和耕地保护红线,强化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历史建筑、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管理。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城市要尽快确定城市开发边界,明确“三区四线”范围,优化城镇布局,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城市转型发展。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体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等规划理念;制定各类园区、开发区、城市新区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必须坚持集约节约原则,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和产出效率。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提高政府对城市空间的管控能力。同江市和哈尔滨市阿城区要积极推行“多规合一”,形成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模式。加快推进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建立规划编制协调机制及部门联审机制,结合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总结城市规划设计的经验和教训,推广好的做法,借鉴好的设计,减少和防止规划失误。合理确定招标价格,充分运用规划方案咨询、征集比选等办法,提高规划编制质量。规范规划编制市场,建立完善规划编制单位及规划师的诚信评价体系,严格查处规划编制单位和规划师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格依法执行规划。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强化规划实施评估和监督,坚决制止未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提高规划权威性。逐步开展卫星遥感监测,做好规划评估,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和报告制度,推进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完善上下部门联动、专家公众互动的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审批和违法建设行为。健全完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究制定有关项目规划许可、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等配套制度,规范规划编制和“一书两证”核发等行政许可行为。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逐步实现规划督察全覆盖。县级以上政府要全部实施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开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动,坚持疏堵结合、拆改结合、拆控并举的原则,制定治违工作方案,界定治理范畴、责任主体和工作制度,明确部门分工和工作任务,细化违法建设认定标准,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建成区违法建设清查和处理工作,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七)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各地要依法开展总体城市设计、片区(或地段)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构建层次分明的城市设计体系。将城市设计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规划编制、许可、实施和监督各环节体现城市设计要求,把空间关系、高度、体量、色彩、风格等城市设计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加大城市设计实施力度,打造景观视廊和城市天际线,加快城市中心区有机更新,以城市设计推进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加快出台省级城市设计技术导则和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地方城市设计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快培育城市设计技术人才和管理队伍,有条件的省内高校要加快培养城市设计人才。

      (八)加强建筑设计管理。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以人为本,突出使用功能,为人们提供便于利用的建筑空间;要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提升建筑的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倡导绿色建筑设计,创造生态环保、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作品;结合我省寒地特点,创造体现地域特征、文化传承和时代风貌的建筑风格。各级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符合建筑工程特点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单位招标。全面开放我省设计市场,为省内外建筑设计单位提供同台充分竞争的机会。加强建筑设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建筑师整体设计技术水平和审美创新能力,鼓励建筑师在工程实践中融合传统文化和国外先进设计思想,营造有利于设计大师成长的创作环境。依托我省高校和科研机构资源,定期开展建筑沙龙等评论活动,促进建筑设计理念发展和更新。

      (九)保护历史文化风貌。挖掘我省历史、文化、自然资源禀赋和地域、民族特点,塑造寒地城市特色风貌。深入贯彻《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完善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政策措施。到2020年,基本完成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积极参与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申报工作,开展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评选和申报工作。围绕“盘活资源、完善功能、提升质量、促进增长”的思路,全面开展城市修补行动,打好拆除违法建筑、整治广告牌匾、改造城市绿地、协调城市色彩、实现夜景亮化、改造城市天际线和街道立面等“六大战役”。各地要抓紧编制和完善老城区、传统工业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风貌和建筑设计控制导则,大力推广用地功能混合,保护城市传统格局和建设风貌。合理维修、加固、利用老旧建筑,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有序实施旧城更新。哈尔滨等城市要严格控制中心城区改造开发建设强度,本着“增加城市绿地,增加城市公共空间,降低人口密度,降低建设容积率”的原则,逐步疏解老城区人口,改善人居环境。各市、县政府要在2017年年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报重要地块名录,经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四、提升工程建设水平

      (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七方主体质量责任,充分运用工程质量约谈、诚信记录管理和行政处罚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加大质量投诉处理力度,提高投诉处理结案率。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别要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作用,提升质监队伍素质和能力。落实质监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逐步转变工程建设组织形式,推进工程项目劳务用工整建制,逐步解决零散用工问题。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在政府投资项目上稳步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全面应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严肃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实现监管全覆盖。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逐步建立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管理和事后风险补偿机制。

      (十一)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强化重大项目施工方案审查,重大项目的施工方案聘请专家审查把关,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创建施工现场标准化工地,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严禁对周边环境造成破坏,重点强化对工地围挡、施工扬尘、残土外运、商混遗散、施工噪音等管理。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城市综合体、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要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塑造城市建设文化。各级政府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妥善处置城市“烂尾”工程,树立城市建设良好形象。

      (十二)加强建筑安全监管。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制定出台我省住建系统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意见,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将安全监管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工程安全设计,严格做好建筑工程,特别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把好勘察设计质量关。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研究制定安全检查项目清单和工作流程,加快推进安全管理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利用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建立完善既有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实施工程生命周期风险管理,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铁)、地下管线(廊)、地下停车场、停车楼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严厉查处拆改楼房承重结构和在楼房室内开挖地下室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建立老楼危楼、老桥危桥、塌空道路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建立危房、危桥档案和危房、桥梁、危险道路安全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加大维护、拆除等整治力度,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三)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出台《黑龙江省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我省装配式建筑设计验收规范,完善装配式建筑相关地方标准。选择具有一定研发能力的企业集团建立装配式建筑研发基地,形成企业自主研发、自我开发、自我营销推广的建设体系。建立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土地、规划、标准、税费、贷款、奖励等方面的问题。各地要研究制定政府补贴、贷款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引导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将哈尔滨、肇东等城市列为试点城市,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安排。在有条件的市(地)推广1―2个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力争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

      (十四)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各地要以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开展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强重点项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提升提供技术支持。各科研院所及高校要加强重点成果的转化应用,各级政府要通过完善推广机制、建立产业园区、实施试点示范、加强国际合作等方式,促进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施工、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应用等节能环保类技术,以及3D打印建筑、BIM技术、大数据、虚拟仿真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的推广应用。各施工企业及科研院所要加强工程结构体系可靠性、耐久性及质量控制研究,促进传统施工工艺升级,提升工程建设技术水平。

       五、推进节能城市建设

      (十五)推广建筑节能技术。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标准,力争到2020年,建筑能效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哈尔滨、大庆等有条件的城市要率先执行更高建筑节能标准,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试点工作。全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各级政府要制定绿色建筑发展优惠政策,政府投资的建筑、哈尔滨市、大庆市本级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按照一星级或以上绿色建筑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等相关要求,加强规划审批管理和施工图审查,力争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超过20%。建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开展绿色建材评价工作。各地应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林甸、望奎等地热资源丰富地区,以及大庆市、鸡西市等工业余热资源丰富地区要充分发挥优势,提升应用比例。探索我省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有条件的地区要综合利用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供暖,促进能源应用多元化。

      (十六)实施城市节能工程。进一步制定完善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技术规范,制定供热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评估。各地要编制完善供热专项规划,全面推进区域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等集中供热热源和管网建设,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积极推进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加快建设城市供热运行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推进公企、学校等公共建筑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新建住宅必须按照供热分户计量设计,结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实施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分户计量改造。抓好政府办公建筑能效提升工程试点,全面推进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推广运用绿色、节能、高效的城市照明系统,强化城市照明自动化管理,鼓励采取能源合同管理模式。推动开发企业实施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销售方式,提高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市场供给比例。

       六、完善城市公共服务

      (十七)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构建以政府为主保障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科学把握住房建设规模和节奏,将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已取得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等非户籍人口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保障。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实现购租并举。深入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做好老旧住宅小区摸底调查和城镇危房鉴定,区分轻重缓急,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危房改造,抓好医疗、养老、教育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按时完成各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目标。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到2017年年底前,四煤城全面完成现有采煤沉陷区棚改任务。完善土地、财政和金融政策,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多渠道筹措改造建设资金,争取国家更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构建多元化的棚改实施主体,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努力提高安置效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确定住房保障标准,加强对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调整租赁补贴资金标准。适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

      (十八)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各地要抓紧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全省设市城市要尽快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并制定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总结管廊试点城市哈尔滨市建设经验,发挥其在全省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符合有关规定的各类管线必须全部入廊,在建有管廊的区域不得批建新建管线的规划用地和空间。结合寒地地域特征,加快制定出台我省地下综合管廊技术导则。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管廊有偿使用的收费机制和办法。到2020年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城市地下供热、供水、供气等老旧管网改造;到2025年年底前,全省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

      (十九)优化街区路网结构。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按照“街区制”模式,推动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规划建设,不断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增强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城市要加强建成区现有道路和停车设施的普查工作,加快建设改造城市道路和停车设施体系。大中城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优化城市路网结构,逐步打通断头路、丁字路、卡脖路,重点推动城市支路系统建设和静态交通设施建设,增强城市交通微循环能力。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等区域中心城市要重点加强快速路、主次干路与高速公路、机场、高铁、轨道交通车站衔接,并与支路有效搭配,共同组成城市内外快捷交通网络。道路交通拥堵现象严重的大城市,要在2020年年底前运用城市主次干路立体交叉、交叉道路平面交通渠化、新建路网、优化交通组织和智能指挥系统等办法,保证交通高峰时段城市主次干路通行速度不低于30公里/小时。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城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城市主干路交通绿波信号控制系统建设,并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智能交通控制系统建设,其他城市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加快编制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全面推进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完善行人过街设施、建筑连廊、自行车停车设施、道路绿化、照明设施等建设。各地在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配置停车泊位和停车设施,并按规范设置充电桩。放宽停车设施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单位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提倡商户等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错时上下班,逐步缓解交通高峰时段道路拥堵问题。

      (二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各城市要将“公交优先”发展理念贯穿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城市要逐步建立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以公共交通为主体,以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到2020年,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大中城市要扩大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覆盖范围,加快实施公交专用道信号优先。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全覆盖。各级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加强道路和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等设施建设。拓展多元化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进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方式,提高公共交通运输企业服务质量。

      (二十一)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共享发展理念,适应社会需求和人口结构变化,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配建指标体系。在传统的“千人指标”“服务半径”等基础上,根据不同居住社区、人群的需求差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市民生活的便利性。结合“街区制”建设要求,从人群需求、社会公平、服务高效等方面,在城区范围内实现布局合理、方便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商业、社区、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加强社区建设,新建小区要按规范设置社区服务中心,强化社区信息化建设,提升社区为民服务效能。加大城市文化体育设施和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推进智能化、无障碍老年宜居社区建设,逐步实施老城区公建、住宅等适老化项目改造工作。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清理腾退违规占用的公共空间。强化绿地服务功能,对违规占用绿地行为予以坚决取缔。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加强对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实施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园服务质量。

      (二十二)切实保障城市安全。设市城市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框架下,深入编制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专项规划。严格落实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灾害阻隔带等防灾设施的规划要求。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质量监管、安全使用监管、应急管理等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特别要及时排查和消除城市道路下的地下人防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进一步优化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管网布局,加快推进对超过使用年限或存在事故隐患的供水、供热、供气等地下管网改造,保持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进一步加快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气象、消防等综合防灾体系和应急设施建设,加强雪天和极端天气下的交通应急管理,建立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各行业应急救援队伍,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各地要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划定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源水质预警检测,有条件的城市要实施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确保水源水质。

       七、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二十三)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各地要按照“大雨不内涝、小雨不积水、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要求,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全省设市城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以及三年项目滚动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分阶段有序组织实施。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把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水环境质量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开发地块雨水蓄积控制指标。统筹实施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系统“四大系统”建设。各地要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市蓝线、绿线管控制度,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切实保护好河流、湖泊、湿地、绿地等生态空间。重视滨水绿廊建设,强化水体和岸坡生态化处理。加强河道整治,通过雨污分流、控源截污、河道疏浚和补水活水等措施改善河道水质,增强调蓄和行泄能力。因地制宜建设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提升公园绿地滞蓄、净化雨水的能力,不断提高城市雨水蓄积和渗透比例。新建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广场、停车场的设计和施工中,推广使用透水技术,采用可透水材料、可下渗结构等,切实增加透水性。城市广场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最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按照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要求,有计划地对既有道路、广场实施海绵化改造。各地新建住宅小区和大型公共项目要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进行建设,并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推广建筑雨水收集利用。到2020年,各市、县城镇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镇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

      (二十四)保护与恢复城市自然生态。各地要抓紧开展城市生态资源调查,建立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制度。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要编制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建立动态监管系统,落实生态管控指标和具体要求。要推动开展城市生态修复行动,实施山、河两大修复工程,制定修复计划,加快恢复建成区水系、岸线、山体、自然风貌。加大对废弃地土壤改良、修复和生态复绿及再利用力度,因地制宜开展城市水体修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优化城市绿地系统,增加城市绿地等生态空间,推进绿道绿廊建设,加快完善城乡氧源绿地和城市通风廊道建设。保护古树名木资源,扩大本地树种培育规模,原则上禁止大树进城,减少异地树种引进,开展立体绿化推广应用。结合新区、园区、小区建设和老旧城区改造,按照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大力推进园林绿化和公园建设改造,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到2020年,各市、县全部达到省级园林城市绿化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二十五)推进污水大气治理。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同步建设,按照“管网优先、厂网配套”的原则,重点建设和完善污水配套管网,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到2020年年底,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和再生利用要求。对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进行重点整治,推进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将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纳入“十三五”“三供两治”近期建设规划。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哈尔滨市要于2017年年底前率先实现。加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实施力度,加快城镇排水省级检测系统和监测网的建设,建立完善排水监管体系。各城市要因地制宜编制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治消除黑臭水体。哈尔滨市在2017年年底前要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的黑臭水体,其他市(地)要在2020年年底前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得到消除。有条件的地区要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17年,鸡西、七台河、双鸭山、鹤岗四个煤炭经济转型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要开工建设;到2020年,大部分地级(含)以上城市具备污水再生水处理能力。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鼓励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建筑中水设施。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

      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地要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加强全省主要城市大气污染环境监测,进一步提高城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加快调整和优化城市能源结构,严格落实燃煤消费总量控制要求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优化运行管理,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地级(含)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强街区裸露地面的硬化、绿化建设,加强建筑工地和建筑残土运输及道路广场清扫管理,控制城市扬尘污染。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严格控制秸秆焚烧。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地)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

      (二十六)加强垃圾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突出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重点工作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到2017年年底,全省市、县全部建成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加快设市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餐厨垃圾处理示范项目建设,逐步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水平。在全省范围内系统规范有序地推进存量生活垃圾治理,有效解决垃圾围城问题。开展地级城市废旧商品回收、生物处理、综合利用、垃圾终端分类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一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到2020年,力争将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加强对中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研究和试点示范,以资源化处理带动无害化处理,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和服务设施逐步向中小城镇、乡村延伸。加大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力度,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鼓励餐具集中清洗消毒。加强对宾馆、饭店等服务性行业的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量。推行“净菜进城”“净菜上市”,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量。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方便居民交售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再生资源。各地要在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完善居民住宅区干湿垃圾收集和清运设施配套建设,引导居民对家庭生活垃圾实施干湿分类,推广餐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

       八、创新城市治理方式

      (二十七)推进依法治理城市。贯彻依法治国方针,推进各级政府和部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城市,发挥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作用,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统筹开展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建筑管理、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开放规划、勘察、设计、建筑业安装市场,完善招投标机制,鼓励国内外相关企业同台合理竞争。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自由裁量、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保障城市运行秩序。建立市民行为规范,增强市民法治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十八)改革城市管理体制。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整合相关职能和机构,推进综合执法。明确省级主管部门,确定城市管理范围、权力清单和责任主体,其具体职责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调整而作相应调整。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优化执法力量配置,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完善城市管理执法制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保障机制。到2017年年底,市、县政府完成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和管理职能的整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识统一,以及科级以上干部岗位培训考试和持证上岗工作,并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到2020年年底,全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等一批城市建成智慧城市,进一步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十九)完善城市治理机制。落实市、区、街道、社会的管理服务责任,健全城市基层治理机制。发挥社区作用,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培育社区社会组织,促进居民自治管理。增强社区服务功能,丰富社区服务内容和形式,健全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培育服务市场、提高服务质量。全面完善社会化服务管理机制。指导和协调开展社区社会化服务管理各项活动,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日常服务管理秩序,制定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服务要求和考核办法,加快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十)拓宽建设资金渠道。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顶层谋划与横向整合,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投融资体制,探索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基金、资产债券化等投融资模式,研究推进PPP等市场化运作模式,深化与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合作,鼓励社会资本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股权投入等方式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解决城市建设社会资本投入等问题。

      (三十一)推进城市智慧管理。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积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和网络平台,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全省要推进城市宽带和移动通信网络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安全保障。要参照国家有关规范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城市管理数据和系统标准,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各市、县要编制包括市政设施管理、地上地下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人防管理、应急管理等内容的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整合建设方案,优先安排城市供水、供热、燃气、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监督系统的建设。到2017年年底前,所有市、县都要完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整合建设工作,已经建成运行的,要加快数字化城管向智慧化城管升级,推动构建普惠化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

      加强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指导服务,各试点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创建进度,大力推进哈尔滨市以智慧城管综合平台项目为重点、牡丹江市以智慧交通项目为重点、肇东市以智慧农业项目为重点、哈尔滨市香坊区以政务云中心和智慧供暖等项目为重点的智慧城市试点建设。

      (三十二)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推动城市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六进”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文明新风培育活动、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评选表彰活动、志愿服务落地行动,深化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窗口创建活动,促进市民形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社会风尚,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意识和能力。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从青少年抓起,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将良好校风、优良家风和社会新风有机融合。建立完善市民行为规范,增强市民法治意识。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力度,定期研究解决城市发展建设的重大问题。要成立由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国土资源、财政、交通运输、民政、公安、环保、文化、体育、工信、市场监督等部门组成的本级政府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工作协调与联动。省委组织部要会同省住建厅,定期组织各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领导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培训班。市(地)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当地规划、住建部门,定期对本地区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城市领导规划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十四)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直接负责、相关部门落实配合的工作格局。抓紧研究确定本地城市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难点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建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通报考核结果,并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规划实施的相关内容纳入离任审计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明确本级政府部门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委、省政府要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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