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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斧头帮”老大出狱后集结5人滋扰女学生 获刑3至6年

    时间:2018-11-13 19:26:13  来源:  作者:

    东北网11月13日讯(记者 佘雨桐)近日,一个危害林区百姓多年的6人恶势力团伙因聚众斗殴罪在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及其余5名被告均被判处3至6年有期徒刑。

    庭审现场。图片由检察机关提供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因滋扰在校女学生与他人产生矛盾。为了报复对方,刘某某于2018年4月11日7时许,纠集本案其余5名被告,并携带铁棍赶往烧烤店,当场使用铁棍、菜刀等凶器,公然殴打正在就餐的3名被害人,并向被害人所在的卡间内抛掷大量瓶装啤酒。经法医鉴定,造成两名被害人轻伤、一名被害人轻微伤。

    刘某某于2006年1月因寻衅滋事、成立“斧头帮”被劳教1年6个月,2007年8月因犯强奸罪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满释放后,刘某某仍不思悔改,纠集有前科劣迹的5人结成或紧密或松散的关系,聚合随机地多次故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恶势力团伙经常在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周围区域耀武扬威、寻衅滋事,滋扰女学生,严重扰乱校园周边秩序;为强行追求某在校女生,召集人手将其男友打伤;在路上偶遇情侣散步,肆意侮辱谩骂,结伙殴打其中的男性青年。

    2018年7月,公安机关以恶势力团伙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本案被告人向加格达奇区院提请批准逮捕。

    2018年10月26日,加区检察院将此案以恶势力团伙涉嫌聚众斗殴罪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意见认为本案6名被告人聚集殴打他人,犯罪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犯罪既遂;被告人具有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一起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在犯罪现场使用了铁棍、菜刀等凶器,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公诉意见还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等方面,对该犯罪团伙恶势力性质加以阐释。合议庭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

    法庭当庭宣判,认定刘某某等6名被告人属于恶势力犯罪,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6年、腾某有期徒刑5年、孟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庞某有期徒刑4年、许某某有期徒刑3年、袁某某有期徒刑3年。6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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