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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胸椎痛两家医院诊断结果不同手术两次 首诊医院存过错赔7万余元

    时间:2018-11-10 20:48:05  来源:  作者:

    东北网11月10日讯(付建国 邹影 记者 佘雨桐)八旬老人张某胸椎莫名疼痛,到家附近医院进行检查并做了手术,术后病情却没有好转,她再次到另外一家医院进行检查,两家医院诊断结果却不同。近日,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纠纷案公开审理,判处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77661元。

    老人胸椎疼痛遭遇两次手术

    2016年,张某总感觉胸椎疼痛,儿女们带她到家附近的医院就诊,经检查被诊断为胸8、9、12椎体压缩性骨折,一周后,医生为张某做了行经皮椎体成形术。

    可手术后,张某的疼痛感一点都没有减轻。医院再次为张某做CT检查,发现张某肺部感染,又将张某转入呼吸科治疗,可治疗了一段时间,张某的病情仍不见好转,再次进行病理检查,检查结果倾向肺结核。

    在医院住了28天,花了近10万元,可病情还是不见好转。家人将张某转入另一家传染病医院继续治疗,这次医院确诊她为胸椎结核,医院为张某做了手术。这次手术做完后,张某的疼痛感明显减轻,在医院住了81天后,张某办理了出院手续。现状是虽不完全截瘫,但仍不能独立行走。

    张某随后将第一家医院诉至法院。

    首诊医院认为诊疗没有过错

    庭审中,原告张某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有不当,具有过错,给自己及家人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

    被告医院辩称,患者到医院处就诊,被诊断为胸8、9、12椎体压缩性骨折,因患者年龄偏大而导致有些检查不适宜,故无法查明具体详情,而且当时已经告知患者的家人可到相应的具备检查条件的医院查明病因后进行治疗,但是患者的家人拒绝进一步检查,仅要求减轻目前的疼痛。患者出院以后,被另一家医院诊断为肺结核。所以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目前不良愈后为患者自身的疾病发展所致,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存在过错被判赔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构成过错,医方的责任比例为30%。

    原告是城镇户口,经计算,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1535元,被告应赔偿30%的责任,即为57461元。

    原告为此支出司法鉴定费10200元,以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为1万元。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应予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77661元,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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