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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项目圈走25人820多万 香坊区法院公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时间:2018-05-30 14:30:25  来源:  作者:

    东北网5月30日讯(孙洁茹 李雪梅 记者 佘雨桐 编辑 王艳)30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香坊区法院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会议现场。

    据了解,香坊区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主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5年至2017年三年间,香坊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分别为5件、12件、17件,2018年截至目前已收案10件,收案数量增幅较快,且呈现出犯罪涉及面广、非法集资数额大、犯罪手段升级,欺骗性较强、潜伏周期长等特点。

    据香坊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刘鲁滨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主要特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他人投入本金换取高息;公司化运作,欺骗性很强;线上线下结合,辐射面更广;犯罪手法升级换代,理财化特征明显;中老年群体为主要对象,轻信虚假宣传;追赃难度大,集资参与人往往损失惨重。

    理财产品套走39人468万多元

    2016年1月至6月,冯某在担任哈尔滨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部团队长期间,该公司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理财为名,以高额返息为诱饵,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报刊广告、发放宣传单、微信推广等手段推介和销售“月满利”、“季季丰”、“月利通”等理财产品,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经司法鉴定,冯某任职期间(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该公司向39名出资人实际吸收存款共计4685267元,返本金额为280 000元,返息金额为443 745元,出资人实际损失金额为3 961 522元,其违法所得金额为20616元。

    香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某投资公司的名义实施,其违法所得也均归公司所有和支配,故本案应属单位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冯某按照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 000元,追缴被告人冯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 616元。

    非法投资项目骗走25人820多万

    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刘某注册成立鑫金公司(化名),其为法定代表人。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无开展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投资外汇、贵金属、北斗卫星导航、凤凰山旅游项目、唐风空调厂、新能源电动车生产为由,以发放宣传资料、拨打电话、召开推介会的名义借机宣传所谓的“投资项目”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年收益8%-24%),鼓动他人向鑫金公司(化名)“投资”,投资期限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投资人实际投资后,刘某与投资人签订盖有鑫金公司(化名)公章及刘某印章的投资协议、借款协议。经鉴定,2014年至2015年间,刘某先后向2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计8 240 006.16元,返款金额总计1 217 605.12元,损失金额总计7 026 401.04元。刘某将部分资金用于经营投资,其余被其挥霍。

    香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产品宣传会、推介会、广告等公开宣传的方式,变相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大量吸收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 000元。责令其退赔王某等25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 026 40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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