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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市公布并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交易规则

    时间:2018-04-27 20:08:23  来源:  作者:

    东北网4月27日讯(记者庄园 编辑彭佳丽)27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获悉,《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交易规则(暂行)》已经正式公布并实施。《规则》明确了经营权转让原则和前提条件,细化了经营权受让方的资质和条件,明确了办理流程和收费标准。

    哈尔滨市巡游出租车。资料图

    据了解,自即日起《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交易规则(暂行)》正式实施后,所有巡游出租汽车交易行为通过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中心仅向交易双方收取成交价款的0.2%作为服务费,不仅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利益,而且减轻了从业人员的经济负担。

    根据《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交易规则(暂行)》,企业受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条件明确为: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符合《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服务考核办法》规定,增加车辆后固定办公场所、停车场所符合要求。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营运服务管理、车辆管理、安全管理(含清洁能源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管理、投诉受理、票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企业信誉,企业所在开户银行出具的年度资信证明。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符合《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服务考核办法》规定,增加车辆后管理人员符合标准。经营期限内,营运服务考核等级均在合格以上。经营期限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单车运营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

    个人受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条件明确为: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符合要求的车辆。具有哈市核发有效的巡游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并具备从事营运活动的能力。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服务考核合格等级以上(新取得从业资格的除外)。未发生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未发生情节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有严重失信行为,未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本人名下未有哈尔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

    《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交易规则(暂行)》原文可在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和哈尔滨交通运输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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