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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上班途中肇事致他人伤残 所在单位赔偿二百多万元

    时间:2018-03-29 21:50:10  来源:  作者:

    东北网3月29日讯(付建国 记者 佘雨桐 编辑 王艳)员工上班途中开车撞伤他人致残,员工所在单位是否需要担责?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胡某单位工程管理处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合计211.295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班途中肇事,单位为何无法免责?记者采访了该案承办法官郭佳雪。据郭佳雪介绍,该案发生在2016年7月5日8时许,被告胡某驾驶私家车准备上班,在途中接到了其单位一领导的指示,要其去单位取土地使用证办理其他业务。在去单位途中,胡某与驾驶摩托车的原告刘某相撞,致刘某伤残。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治疗127天,出院诊断为:“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等16项。几经沟通赔偿无解后,原告起诉胡某及胡某工作单位,要求其单位承担赔偿款约220万元。但胡某单位认为胡某交通肇事与单位无关,其驾驶车辆并非职务行为,拒绝赔偿。

    经计算,原告各项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27.565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胡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双方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各自责任。因被告胡某是在受单位指示取土地证的途中发生事故致人伤残,属于正在执行职务期间,故应由其所属单位工程管理处承担民事责任。因交强险公司给付原告12万元保险金,故应从全部损失中扣除,剩余315.5651万元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由原告承担30%,由被告工程管理处承担70%,即220.8955万元。再扣除先前垫付的9.6万元,被告工程管理处应给付原告赔偿金211.2955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一审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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