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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电梯发生故障维保单位需30分钟内抵达现场救援

    时间:2018-03-21 20:20:40  来源:  作者:

    东北网3月21日讯(记者 周秘 编辑 王艳)《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电梯安全主体、电梯监管体制和应急救援体系进行了明确规定。近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分四种情况对电梯使用单位予以界定

    以往,电梯在实际使用中经常面临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导致电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给电梯安全管理带来难度。尤其是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电梯,矛盾更突出。《条例》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的主体。分四种情况对电梯使用单位予以了界定。如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电梯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委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转移电梯使用权的,按照约定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出租、出借单位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目前,有关规定对电梯安全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定不清晰,致使各方矛盾突出,极易造成责任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条例》厘清了电梯使用安全相关五大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如规定了建设单位设置电梯时,其选型和数量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提供必要备件和技术支持;电梯的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要严格执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并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监管体制

    电梯使用安全监管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多个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形成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综合管理工作,细化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包括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组织和协调住宅小区电梯修理、改造资金筹措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明确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并合理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构建应急救援体系

    《条例》对应急救援事前、事中、事后均进行明确,构建了以电梯使用单位为主体、以维护保养单位为主力、以消防为补充的“三级”故障应急救援体系。电梯发生故障后,使用单位为第一救援责任人,并应当在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赶赴现场,及时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组织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维保单位为救援的实施责任人,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实施应急救援,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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