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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发布可燃放烟花爆竹时间:2月8日――3月2日

    时间:2018-02-07 19:01:00  来源:  作者:

    东北网2月7日讯(记者 周秘 编辑 王艳)近年来,随着市民安全燃放意识和环保意识不断加强,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数量逐年减少,从发生火灾的数量来看,因烟花爆竹引发火灾呈逐年下降趋势。

    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发布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提示。

    燃放时间:

    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内,除下列时间和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焰火燃放时间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春节后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农历大年初一外,每日6时至24时;农历大年初一,0时至24时。

    具体燃放时间:

    1.2018年 2月 8日― 2 月15日,2月 17日― 3 月2 日,每天6:00 ― 24:00;

    2.2018年 2月 16日 0:00 ― 24:00。

    重污染天气预警达到规定级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燃区域

    依据《哈尔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十一处地点和范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

    (二)主次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国家机关驻地;

    (八)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行人多的街道、广场;

    (九)步行街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等人流密集场所;

    (十)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

    (十一)市、县等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区域。

    禁放品种:

    禁止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纸手榴弹和单体药量超过三十克的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行为: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动物、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高层建筑、构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

    (三)以其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其中不得向动物投掷烟花爆竹为今年新增加的内容。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制定公约,约定本居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时间、地点,并做好安全提醒和防范。

    燃放烟花爆竹时要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应正确选择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严禁在繁华街道、室内、楼道、阳台及公共场所,严禁在山林、有电的设施下和靠近易燃易炸物品的地方进行燃放。严禁酒后和思想意识不正常时燃放,严禁对人对物燃放。

    2、明确点火部位,侧身点燃,人即离开到安全位置。万一出现异常情况,如熄火现象,千万不要再点火,更不要伸头、用眼睛靠近观看,也不要马上靠近产品,停止燃放其它产品,等明确原因,再行处理,一般15分钟后再去处理。

    3、爆竹应在屋外空处吊挂燃放,点燃后切忌将爆竹放在手中,双响炮应直竖地面,不得横放,手持烟花不应朝地面方向燃放。

    4、严禁燃放摔炮、拉炮、砸炮等违禁品种,严禁个人燃放危险等级为A级的烟花爆竹产品及礼花弹。

    5、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燃放烟花爆竹,应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6、家庭尽可能不要储存烟花爆竹:一不要过多、长期;二是不许靠近火源;三是不要放在潮湿的地方;四是不要被雨淋,以免发生危险。

    7、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8、未经许可,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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