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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遭破坏 省政府来索赔

    时间:2017-03-31 23:31:31  来源:贵阳网  作者:

      本报讯 3月28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办结一起由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向申请人送达司法确认书。据悉,该类型案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后,全国法院办结的首例案件。

      据介绍,本案所涉及的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在息烽县小寨坝镇大鹰田非法倾倒工业废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省政府指定省环保厅代表国家,要求二责任人就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问题承担民事责任。

      在生态保护法庭提供有关程序性法律问题的支持下,双方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根据省环科院制作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此次非法倾倒的工业废渣需要清运处理,包括前期应急处置等共需要经费757.42万元。前期应急处置费用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毕,渣场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等费用由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先行承担,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与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由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将废渣全部清运至合法渣场填埋处置,对清空后的库区覆土回填,进行植被绿化;由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后15日内委托第三方按照《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的意见提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经省环保厅同意后组织实施,于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修复并经修复效果评估。协议达成后,协议当事人共同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申请司法确认。

      本次申请确认的协议,在磋商前,省环保厅听取了法庭的建议,由省律协作为第三方,组织双方进行磋商。生态保护法庭依法予以受理后,在省法院门户网站把双方达成的磋商协议、修复方案等内容进行为期15天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保障程序公正,也让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能够以最优的方式进行修复。公示满后未收到意见和建议,生态保护法庭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对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内容强制执行效力。

      (来源:贵阳网—贵阳日报 杨孝元 本报记者 代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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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务院授权指定的试点省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对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责任人,按照民事途径,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2016年8月30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同意在贵州、重庆、云南等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贵州作为试点省份之一,率先向国家环保部上报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两办”及贵州省试点方案,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施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根据方案,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后,省级人民政府可指定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国家通过与责任人进行磋商的方式,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求,磋商结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执行力;磋商不成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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