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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获批通过

    时间:2017-04-02 23:44:45  来源:贵阳网  作者:

      本报讯 (记者 陈曦)3月30日,《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下称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获批准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制定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旨在全面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加快建设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条例》所称政府数据,是指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条例》所称政府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或者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所称政府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按照《条例》,贵阳市政府数据数据实行分级、分类目录管理,数据的汇聚、储存、共享、开放,都在“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

      在数据共享方面,《条例》规定,政府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两类。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通过共享平台就能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仅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或者部分行政机关共享使用,数据需求机关要根据授权通过共享平台获取。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机关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府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服务和执法的依据。

      在数据开放方面,《条例》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其他政府数据,应当以可机读标准格式开放,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线访问、获取和利用。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通过开放平台获取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主动申请数据开放。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有应当列入开放目录但未列入,或者应当开放但未开放的政府数据时,可以通过开放平台提出开放需求申请。政府数据提供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答复,同意的及时列入目录或者开放,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数据提供机关的答复有异议的,还可以向贵阳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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