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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孩子团聚 每年不少于两次

    时间:2017-03-30 12:45:47  来源:贵阳网  作者:

      本报讯 “父母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每年与未成年人的团聚一般不少于两次。”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目前,我省18岁以下未成年人有1130万,但我省家庭教育中存在法律法规缺位、家长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

      《条例(草案)》明确,家庭教育指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和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影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人,应依法履行家庭教育的义务。

      在家庭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父母应当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须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组织机构教育未成年人,并通过多种方式与未成年人、其他监护人和学校交流沟通,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状况,且每年与未成年人团聚一般不少于两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街道(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或者组织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省外出务工人数近876万、农村留守儿童达87.5万人。对此,《条例(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应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以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县级政府应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鼓励与家庭教育相关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服务组织及志愿者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来源:贵阳网—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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