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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犯了罪的孩子迷途知返

    时间:2017-03-30 23:42:14  来源:贵阳网  作者:

      记者 左春林

      昨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我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发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5个典型案例、1个典型事例及其典型意义。

      据悉,近年来,贵州检察机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围绕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良好效果。1个案件获全国十大典型案例;2个检察院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2个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巾帼文明岗”;5个检察院被评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15个检察院被评为“贵州省青少年维权岗”。

      典型事例

      助力“育新工程”加强对特殊青少年群体保护

      为教育、感化、挽救有严重不良行为和涉罪未成年人,2015年,黔南州检察院在州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建成了“育新工程”专门学校——— 启航学校,并将全州检察机关不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送到学校进行专业的教育矫治。

      通过学校的教育和矫正,罪错未成年人的品格得到了重塑,行为得到了矫正,获得了重新选择人生的机会。与此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将学校建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暨法制教育基地”,结合该校学生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如开设以“模拟法庭”为特色的法制教育课,邀请法院到学校开实体庭,开展法制内容的演讲、主题班会、法制主题月活动等,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全面开展需要社会化支撑体系的同步推进。检察机关以专门学校为载体,不仅有效解决了社会帮教观护力量薄弱的实际问题,也化解了检察机关不捕、不诉后无暇跟踪考察的现实困难,并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典型案例

      1

      案例 办案中引入心理疏导,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2016年4月,都匀市某学校在校学生张某(化名,14岁)使用手机浏览黄色图片后意图猥亵4岁女童,遭到拒绝遂将其杀害。9月,黔南州都匀市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张某出现情绪不稳、睡眠不好等情况,及时安排心理咨询师介入对其进行心理评估和疏导,使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后果有了客观认识,真诚悔罪。经法院审判,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现已交付执行。

      办案中,都匀市检察院及时向市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学校积极引导中小学生正确使用网络、手机等媒介,并在教学过程中增设性知识教育课程,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性意识和人生观、价值观。市教育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及时作出答复,并制定下发宣传教育方案,要求各学校在相关课程中合理渗透性知识教育和正确使用网络、手机健康上网等内容,定期开展性知识教育讲座。

      典型意义: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都匀市检察院在办案中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心理危机,采取有效心理评估和疏导,有利于引导未成年人早日走出犯罪阴影,重拾生活信心 ,得以回归社会;同时,结合办案,及时建议、督促教育部门注重加强学生性知识教育,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达到了“惩罚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案例 司法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2

      2014年12月的一天,因弟弟被索要钱物,被告人高某某邀约吴某等3人(均为未成年人)来到被害人江某某(15岁)学校找其理论,并把他带至学校附近进行殴打。被害人因伤势过重,于次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害人家属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轻和四被告人拒不赔偿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为由,要求检察机关抗诉。下级院审查后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省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依法严格审查全案事实和证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并经省院检委会决定撤回抗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办案中,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多次听取未成年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引导被害人家属充分、合理表达诉求,并积极释法说理,从生活、情感上予以关怀和安抚。

      在详细了解被害人家属经济状况后,及时与申诉部门协调,协助被害人家属申请司法救助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在申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作为省院办理的首例开展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案件,目前十万元的救助金已发放到被害人家属手中。

      典型意义:作为一起可能引起涉检信访的典型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主动与申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地落实“双向保护”,有效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实现了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

      案例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挖出玩忽职守犯罪

      2011年至2015年5月期间,毕节市大方县韦某在不具备教师资格和办学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办学前班,并在教室内多次对张某、龙某等7名儿童进行猥亵。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韦某快捕快诉,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大方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县教育局分管领导王某及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吴某未依职权对非法办学点进行清理整治,使部分非法办学点持续存在,导致办学点内的儿童被侵害的严重后果,涉嫌玩忽职守犯罪,遂将上述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本院反渎部门。反渎部门依法对两人立案侦查,后经法院审理,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王某、吴某作出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该案中,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查办,体现了检察机关内部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联动和配合,形成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强有力保护。

      4

      案例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2014年10月,毛某某将未成年人王某某强行带至其位于安顺市开发区王庄村的出租房内,利用语言威胁及暴力手段,将王某某非法控制在其出租房内达7日之久,并多次对王某某实施强奸,后王某某趁毛某某熟睡之机逃离并报警。同年11月毛某某被抓获归案。安顺市西秀区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强奸罪对毛某某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

      西秀区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但未认定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属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后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毛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案件准确定性并精准把握执法标准,在发现案件裁判确有错误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依法提出抗诉,较好地体现了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有效实现了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5

      案例

      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建议适用“禁止令”获采纳

      2015年7月一天,胡某(17岁)因为缺钱上网,便伺机抢夺林某的提包,拉扯过程中致林某摔倒在地,胡某见状后仍不放手,将林某拖行一段距离后将提包抢走。七星关区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将胡某起诉至七星关区法院。鉴于胡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初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提出了依法可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的建议。同时考虑到胡某作案的主要诱因是缺钱上网,如果继续允许其进入网吧不利于教育。为此,七星关区检察院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禁止令适用的规定,向区法院提出对胡某适用禁止令的量刑建议,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该建议得到法院的认同并被采用,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适时提出禁止令并被法院采用,开创了全省检察机关适用禁止令的先河,同时采取禁止令对涉罪未成年人也是一种帮助,能够有效帮助其尽快戒除网瘾,重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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