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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被公布

    时间:2017-12-09 15:39:09  来源:新疆经济报  作者:张云梅

    亚心网讯 (记者张云梅)8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区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十二类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被公布。

    记者了解到,这十二类行为中,除了人社部规定的七类公布情形外,我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增加了五类情形,其中包括: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或者劳务派遣活动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按照规定,公布的事项主要有: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相关处理情况。

    □新闻链接

    《实施办法》出台为哪般?

    亚心网讯 (记者张云梅)今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区各级人社部门通过各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100多起。“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认定标准不够统一,公布格式不够规范等,个别地方还存在不敢公布、不愿公布的现象。”自治区人社厅劳动监察处副处长魏红艳说。

    为此,我区在《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于日前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魏红艳说:“与《办法》相比,《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公布情形,明确了认定标准、公布程序等,同时还规定了公布结果的管理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地(州、市)级、县(市、区)级人社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自治区人社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也可随时公布。

    魏红艳说,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在公布后,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发布主体核实后予以信用修复,否则,将继续予以公布,直至其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处理决定为止。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社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实施办法》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社会公布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加强重点监管,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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