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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出台28条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时间:2019-01-24 17:51:29  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作者:王玉召

    都市消费晨报讯(新疆日报记者王玉召)近日,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28条具体措施,全力支持我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大力鼓励、引导、支持和帮扶民营企业发展,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通过减轻民营企业发展负担,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规模、占比和质量,切实为“十三五”时期全区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提供强有力支撑。

    《意见》从强化政务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拓宽发展空间,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坚持多措并举,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推进改革创新,提高民营企业竞争力;坚持平等保护,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加强组织协调,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等方面,细化了28条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具体措施。

    据悉,为确保《意见》出台后能落到实处,让民营企业从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由各级发改、工信、商务和工商联等部门共同牵头,会同司法、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建立每月联席会议制度,畅通与民企沟通渠道,及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建立自治区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解决影响我区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畅通沟通渠道,推进政策落实,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意见》明确,此《意见》同样适用于促进全区中小企业发展,各地各部门在工作中一并贯彻落实。

    □解读

    推动我区民营经济再上新台阶——《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亮点透视

    ■明确了平等对待、公平公正、依法保护原则

    《意见》明确提出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三项基本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原则。

    三项原则互为补充,相互支撑,构成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

    ■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8个工作日内根据《意见》,我区将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进企业开办便利化,大力简化注册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和参保登记等办理手续,确保在2019年6月将企业开办时间登记压缩到8个工作日内,力争到2020年压缩至5个工作日。

    ■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更广领域《意见》指出,在落实民营企业市场平等准入政策方面,按照“非禁即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更广领域。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在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方面,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加快铁路、公路、机场等场站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及新型运输服务领域向民营企业开放。在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运营,盘活高速公路、水利等存量资产,参与旅游、医疗、养老服务、教育、文体设施、商贸流通等领域项目建设运营。

    ■直接融资最高可获50万元一次性补助

    我区将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对改制、辅导备案、挂牌、上市和融资企业,按照专项资金奖励标准分别给予20—5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以及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

    《意见》指出,我区将年度新增不低于30亿元的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周转使用,专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混改我区将积极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进一步扩大民营经济投资领域。

    《意见》指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每年为民营企业预留额度不低于预算总额的30%。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接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支持民营商贸企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新疆日报记者王玉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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