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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藏印发通知: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可追刑责

    时间:2017-10-11 15:51:41  来源:  作者: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全国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重点抽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自治区住建厅结合本地实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有关具体业务管理的补充通知》(简称《通知》),严厉打击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微信平台发布虚假信息 损害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我区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工作中发现,我区存在不法分子通过张贴“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提取”等小广告,以及在微信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以欺骗形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虚假材料很多,如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备案登记表、房产证等。”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部门负责人介绍。为此自治区住建厅结合本地实际印发了《通知》,严厉打击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该负责人还以日喀则市为例,介绍了我区针对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开展的相关工作。自今年1月上旬起,日喀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采取集中排查方式,梳理排查了全市15个风险防控点,追回并查处了13笔恶意骗贷行为,通过全面排查,进一步强化了防控措施,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监控,有效遏制了骗取骗贷的现象。

    有骗取骗贷行为 三年内取消提、贷资格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通知》要求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理住房公积金取(贷)业务申请时,要首先履行告知义务,提前告知申请人(含担保人)提供虚假材料实施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不仅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市(地)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的信息核查、协查机制,加强对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对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和中介,通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疑似提交虚假材料的,管理中心要逐一核实,经查证属实骗取骗贷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没收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对已经形成骗取骗贷事实,后经发现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依法追回骗提骗贷资金,将该职工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并将失信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记者 赵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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