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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完成内设机构改革1

    时间:2019-05-30 19:10:17  来源:宁夏新闻网  作者: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胡俊)5月30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要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全部完成了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工作。

    改革后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置内设机构共19个,业务部门11个(包括8个检察业务部门、3个综合业务部门),综合辅助部门8个。其中8个检察业务部门是: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3个综合业务部门是: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务督察部。

    据了解,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工作呈现四大变化,第一至第三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将分别承担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四大检察”工作。通过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

    第一检察部至第三检察部的检察官在办案中的司法理念将发生重大变化,即在办理同一类刑事检察业务中,由其中一个办案机构、一个办案组或一个主办检察官负责到底;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由同一名检察官负责到底,这有利于发挥“捕诉一体”在办案质量和效率方面的优势,节约司法成本、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权、落实司法责任制,更好地实现优质高效地履行刑事检察职能。

    新设的检务督察部突出督察职责,保证检令畅通,确保全区各级检察机关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重要工作部署、规定、决定、工作要求等,将强化对检察权运行过程的领导、监督、指导和管控,更好地促使依法履职、公正司法。

    检察综合部门在改革中也得到了加强,原内设机构政治部下设的干部处、宣传处、干部教育培训处全部调整为院机关内设机构,部门职责得到拓展,干部处加挂“检察官管理办公室”的牌子,负责全区检察官的遴选、管理、晋升和退出等工作,宣传处加挂“新闻办公室”的牌子,承担对外宣传职能和新媒体宣传及舆情管理。

    8个检察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别是:

    第一检察部,负责办理除第二、三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二检察部,负责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以及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三检察部,主要负责办理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第四检察部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法律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以及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四检察部,负责监督司法机构执法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承担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侦查;其他依法需要直接受理侦查的重大犯罪案件。

    第五检察部,负责办理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对相关民事司法、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对相关行政司法、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第七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八检察部,负责受理控告和申诉,承办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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