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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7-08-29 17:57:13  来源:宁夏新闻网  作者: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徐静)8月28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宁夏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工作的实际出发,系统总结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价格工作的经验,对宁夏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调控与服务、监督检查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制度规范,推动宁夏依法治价迈上新台阶,使宁夏成为现行价格改革纵深推进框架下西北第一个、全国第三个修订《条例》的省份。

      《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与1997年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相比有重大变化和创新,体现了宁夏特色。

      扩充了价格职能的内涵和外延 从“管理”向“放管服”转变

      将199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调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将过去“管理”向更深层次的“放管服”转变,提升价格服务职能定位,更加约束政府定价行为,把极少数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细管好管到位,更加注重价格服务与监管,强化建章立制,加强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的引导、规范和监管,通过践行简政放权的“减法”,打造权力瘦身的“紧身衣”,加强价格监管的“加法”和优化公共服务的“乘法”,蹄疾步稳推进价格职能升级转型。

      《条例》明确体现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作用

      在内容的安排上,《条例》将“经营者价格行为”紧跟总则后面,在立法宗旨中鲜明体现了“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通过明确经营者享有定价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等四项权利,必须履行执行政府价格管理、明码标价、配合价格管理需要如实提供相应会计资料等四项义务,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确定。在明确经营者不得有价格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将自身义务转嫁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以搭售、限定条件或者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交易,细化了9类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价格行为,明确经营者开展优惠促销活动的行为规范,在网络交易领域,明确了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方式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明码标价规定等,对经营者行为进行规范。

      《条例》创新监管方式,对社会关注度高的相对封闭区域和其他竞争不充分等领域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约束。《条例》对学校、景区、大型展览区、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以及其他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领域的经营者,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合理引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条例》在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更严格、更具体

      《条例》从三个层面对政府定价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首先确定了定价内容。将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明确政府定价目录全面清单化,并实施动态调整和对外公开制度,通过晒政府定价范围方式,严管政府定价权限。其次完善了定价程序。规定政府定价时必须履行成本监审、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公告等程序,积极构建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价格决策后评估等制度;将成本监审作为定调价的必要程序,明确其结论应当向社会公开。再次明确了定价基本依据。鼓励和支持第三方参与价格听证,听证笔录和报告作为政府定价的重要参考,强调商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定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价格。

      《条例》更加注重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着重加强政府服务职能建设。通过进一步强化健全价格调控机制,明确保持价格总水平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系统规定了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建立稳定市场价格应急机制、制定价格异动应急预案、建立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等价格调控长效机制。首次提出将价格调控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行保障,通过综合施力,确保我区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

      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条例》进一步细化价格监督检查制度。首先建立健全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完善信息披露、价格承诺、失信惩戒等制度,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其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价格违法行为;再次建立柔性执法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在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出现社会反映强烈或者集中举报的价格问题、重大价格政策出台或者变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即将来临或者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对相关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采取书面通知、约谈、公告等措施提醒告诫经营者、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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