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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补信托登记领域制度空白 国内信托登记有了“准绳”

    时间:2017-09-01 01:14:00  来源:  作者:

    日前,银监会正式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意味着信托行业统一登记制度正式落地。业内人士指出,此举将有利于信托产品的发行和交易流转,同时也对信托公司产品运营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

    信披将更透明化

    据悉,《办法》主要规定了信托登记的定义及流程、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及信托登记信息管理、监管要求等。业界普遍认为,这填补了我国信托登记领域的制度空白。

    “在此之前,信托登记主要是各家信托公司内部自建平台,进行登记和相关操作,但各家的系统不一样,而此次有了统一的平台,就为今后全行业信托产品交易流转创造了条件。”有信托公司产品经理表示。

    《办法》规定,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信托机构应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日五个工作日前,或者在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成立日两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简称“信托预登记”),并在信托登记公司取得唯一产品编码。

    南方某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办法》将从两方面对信托公司产生影响:一是,此次信托登记事项涉及信托产品融投管退全流程各个节点,对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营系统提出较高要求。二是,信托机构与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建立专用网络,实现系统对接,确保信托登记信息和相关文件报送安全、高效。后续信托公司需相应更新和改进信托公司报送系统。

    该人士表示,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对信托公司产品运营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后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将更加透明化。“根据《办法》,信息披露贯穿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等各个节点,全程记录信托的运行状况,证明任一登记时点的信托财产状况,委托人/受益人和监管机构将全面了解信托融投管退涉及的核心要素变化情况。”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办法》明确,信托受益权账户是信托登记公司为受益人开立的,记载其信托受益权及其变动情况的簿记账户。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任一信托产品或者其他承担特定目的载体功能的金融产品,仅可以开立一个信托受益权账户。信托登记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配发唯一账户编码。受益人可以依法查询其信托受益权账户中记载的信托受益权信息。

    对此,南方某信托公司人士表示,《办法》中关于“信托受益权账户”的一系列规定,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信托产品的透明化运作。具体而言,首先,为投资者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有利于受益人查询自己所拥有的信托受益权状况,也有利于后续信托受益权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流转或质押,对信托产品的运作没有不利影响。其次,该规定有助于打击飞单,预防“李鬼”产品,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与此同时,信托受益权一直以来无法定质押登记部门,妨碍了信托受益权的流通。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沪成立运行),进而搭建信托受益权转让和质押登记平台,可为未来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权流通(包括但不限于受益权转让及质押等),并由非标资产转换为标准资产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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