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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小课堂:你听说过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吗?

    时间:2021-02-26 22:04:51  来源:  作者: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约有2.54亿,占总人口的18.1%。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也达到了1.76 亿人,占总人口的12.6%。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更多老年人选择在养老院生活、居住,而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成为整个社会必须关心和思考的问题。

    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了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案,便涉及到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何为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顾名思义,“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属于一种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依法应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商业保险经营机构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从投保资质来看,凡取得合法资格的养老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都可参加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业内人士介绍,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三种。

    一是人身伤亡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养老服务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服务对象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二是无责救助。在保险期间内,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在养老机构内,由于无责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作为对伤亡老人予以救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三是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养老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除夕夜老人从养老院走丢身故

    人保财险被判赔偿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透露的案例来看,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客观上可以借助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经验,化解运营风险。

    2016年12月26日,凌海市金城博爱老人之家(下称“博爱老人之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锦州分公司”)签订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7日,近80岁的周某戊及其儿子周某乙与博爱老人之家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每月费用1500元并交纳保证金1000元,当日周某戊即入住博爱老人之家。入住评估表记载:老人刚出院,此前在家中走丢,冻伤住院治疗合并有脑血栓,入院时右手中指冻伤需要换药,手(指)脚(趾)多次冻伤,护理等级为半自理。

    1月27日(除夕),周某戊自居住的房屋内走出,沿走廊向西走,于20时14分许通过未上锁的防火通道门至餐厅,又于20时17分许从餐厅防火通道南门走出楼房,后沿楼南侧东西通道向东走到博爱老人之家东侧的南北路,顺路向南走出。1月28日,博爱老人之家报警,民警在凌海市大凌河桥下发现周某戊已死亡。

    多次协商未果后,周某某妻子郗某某及儿子四人将博爱老人之家、人保财险锦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99954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认定,周某戊的死亡系意外事件,但如果周某戊当晚没有从养老院走出,此事可以避免。被告养老院明知周某戊有离家走丢的经历且安全防火通道门不允许上锁的情况下,仍未能增加安全防护措施,在周某戊走出安全防火通道门时无提示、警示措施,不能被值班人员及时发现有效防止院内老人夜间走丢;养老院安装有监控设施,值班人员也未能及时发现周某戊走出养老院并及时制止,被告凌海市金城博爱老人之家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60%责任,即116972.4元(总损失194954元×60%)。

    一审判决之后,博爱老人之家、人保财险锦州分公司提起上诉。

    其中,人保财险锦州分公司提出三点上诉理由:一是,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二是,受害人虽年老体弱,属于所谓的半自理状态,但其并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从其所选择的出走路线来看,完全是有意避开养老院人员的监管,在此种情况下原审被告博爱老人之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三是,退一步讲,即便是博爱老人之家在工作上存在些许疏忽,但并非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因此养老院不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对此,二审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作为合法的请求权人在被保险人未及时支付赔偿费用时,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运行

    在上述案例中,该养老机构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被法院判赔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不过由于其购买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最终由保险公司进行了相关赔偿。

    当下,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老年人数量增多,且老年人选择在养老院生活、居住的情况亦有增加趋势,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成为整个社会必须关心和思考的问题。养老院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管义务,致使老人发生意外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次,最高人民法院点评称,本案裁判对社会上的养老机构敲响了警钟,养老机构应当尽到责任,排除危害老人生命健康的安全隐患,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护理从业人员素质和护理服务能力,充分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本案对于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运行,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保证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具有积极意义。

    而早在2014年,民政部、原保监会和全国老龄办三部委就联合推出了《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该文件指出,要推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争取地方财政给予保费补贴,保险机构“保本微利”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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