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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条措施!吉林省高速公路长途和旅游客运车辆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时间:2018-07-31 19:54:32  来源:吉网  作者:徐慧

      为深入推进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大整治活动,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制定出台二十条措施,对通行吉林省高速公路的长途和旅游客运车辆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对下列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1、超员未超过20%的,处5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超过20%未超过50%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超过50%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

      2、超速未超过10%的,处1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超过10%未超过50%的,处200元罚款,未达20%的驾驶证记6分,超过20%以上未达50%的,驾驶证记12分;超过50%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

      3、严重超员超速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将依法立案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4、在行车道上停车或者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

      5、 违反规定载货的,处1000元罚款;

      6、在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后,违反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1000元罚款;

      7、有超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除直接发现的给予现场处罚外,还将通过不定期调取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进行处罚,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通报相关部门

      8、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下同)行驶速度超过日间限速80%,以及日间超速的;

      9、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0、非接驳运输车辆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

      11、在高速公路内上下旅客,随意上客或揽客的;

      对发生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及所属企业进行深度调查,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罚,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通报相关部门

      12、不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不力,未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的;

      13、未建立客运线路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对有关部门公布的隐患路段未在信息台账进行更新,并提供给客运驾驶员的;

      14、企业未主动查处驾驶员超速、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驾驶客运车辆的行为,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15、企业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解聘客运驾驶员的;

      16、驾乘人员在发车前未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的;

      17、在接到事故信息后未立即封存客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不如实提供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和视频资料的;

      18、企业不按照“四个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的;

      19、企业不配合、拒绝和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抄送的事故及违法问题不及时落实整改的;

      20、遇雾、冰冻、雨雪、自然灾害等达不到车辆安全通行条件,企业不按相关规定暂停或者调整客运线路的。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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