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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网聚焦】管伟新:吉林省今年以来第306名主动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问题的领导干部

    时间:2019-08-28 18:02:54  来源:吉网  作者:梁欢欢

    “据统计,2018年,吉林省共有368人主动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问题,同比增长222.8%;今年上半年,共有204人主动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问题,同比增长410%。”这组数据来自《中国纪检监察报》今天(8月28日)刊发的报道《强震慑唤醒惕厉之心》。

    报道中,还详细披露了吉林省一些问题官员“自动投案”的细节。

    8月22日,吉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通化市委原常委、秘书长,吉林省委巡视组原巡视专员管伟新同志涉嫌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目前正在配合吉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管伟新成为今年7月召开的吉林省警示教育大会后第一个主动投案的正厅级干部,也是今年以来该省第306名主动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问题的领导干部。

    报道披露:

      7月22日至8月22日这一个月,对于不少党员干部而言,正是休假放松身心的好时光。然而,对于已经退休的管伟新而言,却是寝食难安、坐不住板凳——在向组织坦白之前,他历经恐慌、煎熬、纠结、反复的心理状态。不过,最终他做出了正确的选择:相信组织、依靠组织。

    7月22日,吉林省召开全省警示教育大会,会上播放了警示教育专题片《警醒》(二),陶治国通报省纪委监委查处的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及其教训警示。

    退休在家的管伟新没有参加大会,也没有机会观看警示教育片。然而,相关内容却总是能传到这位“有心人”耳中:“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反腐败的力度真大,没有什么个例,违纪违法者早晚被发现”……

    在通化,管伟新周围看过警示教育片的党员干部经常议论起一名“片中人”、老同事——通化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刚振涛。在去年吉林省召开警示教育大会一个月后,受“五怕”心理煎熬的刚振涛,主动投案。由于他主动投案,在审查调查中如实交代组织掌握的和组织不掌握的问题,并积极主动退赃,真诚悔罪悔过,符合监察法有关规定,省纪委监委提出对其从宽处罚的监察建议。

    管伟新受到巨大触动。

    8月21日,在历经激烈的思想斗争后,管伟新选择相信组织,主动投案。

    “实际上,今年警示教育大会后第二天,就有省管干部和市管干部主动投案。”吉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促使问题干部主动投案,离不开吉林省坚持用“强震慑”唤醒广大干部的惕厉之心,推动涉案人员自我救赎。

      今年5月,长春市人防办原主任曾庆彬迫于压力,主动到长春市纪委监委投案,如实向组织交代了其违纪违法事实,并主动上交了违纪违法款物。

    今年4月至5月,梅河口市纪委监委对市人防办3名干部采取留置措施后,梅河口市人防办原主任张丙君每天都是在惶恐中度过,刚开始他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已经留置3个人了,应该对人防部门放松了。但随着查处人防系统案件力度的不断加大,他又开始坐立不安,天天盯着电话,最后迫于压力主动投案。

    一些人的侥幸心理被彻底打破,一批涉案在逃人员也“迷途知返”。比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叶志刚、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李恩会,都曾经为逃避审查调查潜逃至外地藏匿,在高压震慑下,最终都放弃负隅顽抗,主动联系省纪委监委,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自动投案”的适用条件

    中央纪委网站曾发文解答过“自动投案”的适用条件,一般自首是指被调查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要件:

    一是自动投案,即被调查人将自己置于监察机关合法控制下,进而接受调查和审判。被调查人的投案方式包括:被调查人向监察机关投案;被调查人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单位投案;被调查人向其所在单位、有关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被调查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方式投案;被调查人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被调查人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监察机关等强制归案,视为自动投案。

    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涉嫌犯数罪的被调查人,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可认定为自首;投案后没有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调查终结前又如实供述的,监察机关应当认为是自首。

    从宽处罚有三种表现形式

    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嫌犯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可以从宽处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监察法释义,也给出解释,从宽处罚的建议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处以较短的刑期。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是指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判处刑罚。

    这些数据也来看看:

    2018年,吉林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查办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同比分别增长48.2%、25.5%和37.2%。省纪委监委立案查处省管干部98人,其中现任或曾经担任过地方、单位或部门一把手的有57人,占58.2%;政法、国企、高校、金融等重点领域的有35人,占35.7%;退休后被立案查处的有13人,占13.3%。

    在省人防系统,去年11月以来,吉林省纪委监委部署开展了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通过领导包案、交叉办理、挂牌督办等方式,有力推动重点案件查处。据统计,截至今年7月底,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269件,其中厅局级干部8人,县处级干部53人,采取留置措施审查调查32人,通过严查腐败案件,形成了强大震慑效应。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小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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