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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7〕16号

    时间:2017-03-24 18:27:23  来源: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7〕16号

    姓名:刘新权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经查,你在担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该公司根据与各银行邮政保险兼业代理网点商定的激励推动方案,将给银行邮政兼业代理网点工作人员的销售奖励共计605,127元计入银保专管员的佣金中一并发放,由银保专管员发放给银行邮政网点的工作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保险营销员佣金发放明细表、各银行网点奖励汇总表、公司情况说明、保险代理合同、劳动合同、聘用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0000 0017 0028 3166)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保监局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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