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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7〕6号

    时间:2017-03-24 17:20:59  来源: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7〕6号

    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公司

    营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古城中街111号

    负责人:伊晓

    经查,你公司存在编制虚假农险承保和理赔资料的违法行为:

    2012年至2015年,在经营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过程中,编制50家次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虚假资料进行虚假承保,后又通过编制虚假资料进行虚假理赔。其中,虚假承保保费共计48597814.38元,虚假理赔赔款共计22114083.8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承保理赔档案、合作社情况说明以及虚假承保理赔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及《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五十万元,并停止接受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新业务三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0000 0017 0028 3107)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保监局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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