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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7〕18号

    时间:2017-03-24 18:27:18  来源: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7〕18号

    姓名:黄健

    职务:时任新疆中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经查,2015年1月至12月,你在担任新疆中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是虚构保险代理业务34.94万元,虚开保险中介业务发票6.31万元,自留1.21万元,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返还5.1万元。

    二是虚构保险代理业务112万元,虚开保险中介业务发票5.6万元,自留0.84万元,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工作人员返还4.76万元。

    三是虚构保险代理业务18.54万元,虚开保险中介业务发票4.46万元,自留1.04万元,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工作人员返还3.42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你作为时任新疆中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0000 0017 0028 3182)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保监局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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