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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我省已基本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548.4万人

    时间:2018-09-01 18:50:03  来源:  作者: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历程及新进展、新成效发布会

      青海新闻网讯 (本网记者 雒婷 摄影报道) 8月3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历程及新进展、新成效发布会上了解到,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省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陆续建立养老、医保、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保障安全网进一步扎牢。

      覆盖各类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健全

      1986年10月,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经过积极探索,截至目前,企业养老保险覆盖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等,建立了以“统收统支”为核心的基金省级统筹,形成了制度、缴费、待遇、基金、预算、规程的“六统一”。2009年、2011年分别启动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将两项制度合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文件,形成了一主多辅的政策体系框架。2016年,实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标志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新成效

      我省2000年启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率先在全国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理顺了管理体制,节约了管理成本、提升了保障水平、缩小了待遇差距、方便了群众就医。城乡居民455.56万人参保,参保率达96%以上,实现了城乡居民的全覆盖。2017、2018年连续两次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住院医疗费用报付比例按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45%、65%、75%提高到了70%、80%、90%,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城镇居民8万元、新农合3万元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由8种和21种统一扩大到了25种。2012年和2013年,率先在全国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有效缓解了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全国首家完成跨省异地就医医保预付金拨付,率先开展城乡居民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全国各省市实现异地就医无障碍直接结算,切实解决了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跑腿”“垫支”问题。建立了贫困人口参保和待遇兑现“绿色通道”,降低贫困人口门诊特慢病准入门槛,将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5000元调整为3000元,住院医疗费用报付比例由80%提高到90%,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我省2004年启动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取得实质性突破。通过实施“平安计划”、“同舟计划”等,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参保人数从15万人增加到目前的66万人,增加了4.4倍;年基金收入从1904万元增加到2017年底的3.93亿元,增加了21倍;享受待遇人数3774人,增加3倍。将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保障范围,保障了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基本建立了工伤补偿、工伤康复、工伤预防“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充分保障职业劳动者工伤权益,降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充分发挥

      我省失业保险工作始终坚持“防失业、保生活、稳就业”三位一体功能,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扶持困难企业发展、降低企业成本、稳定就业岗位、支持创业促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3年至2014年为417户中小微企业支付稳岗补贴738.57万元,稳定岗位5649个。2015年以来,实施降费率政策减轻单位及职工缴费负担5.78亿元,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支付补贴4.65亿元,惠及企业2802户次、职工65.52万人次,支持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2.7亿元。2017年,利用系统内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实现了企业职工足不出户享受技能补贴,实施技能补贴政策以来,为2501人次支付补贴410.1万元。

      稳步调整提高社会保险待遇

      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自2005年以来实现14年连调,并统筹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40余万名退休人员受益。6次调整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最初的每人每月55元增加到175元,位列西北第一、全国第五。2010年以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实现“九连调”,已由人均164元提高到人均776元;第9次调整提高全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月人均标准分别达到3221元、2046元、1349元;12次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统一调整到每人每月1350元,建立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联动机制,以及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截至2018年6月底,全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380.97万人、548.4万人、42.1万人、65.9万人、51.79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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