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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将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时间:2017-04-02 16:37:58  来源:宁夏新闻网  作者: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丽)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通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文件要求,自治区政府定于今年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既是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大国情调查,也是加强自治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在全区开展污染源普查,进一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区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境短板,不断改善自治区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美丽宁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普查对象是自治区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区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确定。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普查工作人员培训和宣传工作。2018年为全面开展普查阶段,各地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2018年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认真填报污染源普查表。全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漏报、虚报、瞒报普查数据,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各市、县(区)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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